廈門市慈善總會成立於1994年10月,是一個依法註冊的非營利性公益慈善團體,以“安老、扶孤、幫殘、助學、濟困、救災”為宗旨開展業務,現任會長楊金興、常務副會長張友福、不駐會常務副會長釋則悟、不駐會常務副會長柯希平、副會長巫秀美、副會長黃金錠、秘書長黃金錠(兼);常務理事32人,理事91人。近年來,市慈善總會不斷挖掘新渠道,拓展新思路,在募捐與救助領域取得了不菲成績。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廈門市慈善總會
- 外文名:Xiamen Charity Federation
- 所在城市:廈門市
- 成立於:1994年10月
- 常務理事:32人
機構簡介,總會章程,
機構簡介
廈門市慈善總會1994年10月成立,2001年成立第一屆理事會,2016年9月換屆成立第四屆理事會。 2001年至2016年累計募集款物15億元,發放救助款物11.51億元,受惠困難民眾40多萬人次。建立冠名慈善基金50多個, 認捐善款2.07億元。現有新春慈善快車、慈善助學、藥品援助、雨露育青苗等慈善救助品牌項目。
總會章程
廈門市慈善總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廈門市慈善總會,英文譯名:Xiamen Charity Federation 縮寫:XCF。會址:福建省廈門市公園南路2號。
第二條 本會章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有關規定並結合工作實際制定。
第三條 本會由廈門市社會各界熱心慈善事業的人士和有關單位代表共同組成,依法登記註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地方性、聯合性、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遵照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開展活動。
第四條 本會宗旨:發揚人道主義精神,弘揚中華民族扶貧濟困的傳統美德,幫助社會上不幸的個人和困難群體,開展多種形式的社會救助工作,促進社會和諧文明進步。
第五條 本會接受廈門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監督和管理,同時接受中華慈善總會和福建省慈善總會的業務指導。
第六條 本會在廈門市民政局指導下成立中共廈門市慈善總會支部委員會。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會主要業務範圍是:
(一)接受境內外各界的慈善捐贈;
(二)依法開展各種社會募捐活動;
(三)開展扶貧、濟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殘、優撫;
(四)救助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和公共衛生事件等突發事件造成的損害;
(五)促進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等事業的發展;
(六)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
(七)傳播普及慈善理念;
(八)創辦遵循本會宗旨的慈善公益性實體;
(九)組織支持和參與慈善事業的志願者隊伍,開展多種形式的慈善活動。
(十)開展國內外及港、澳、台地區慈善交流活動;為境外人士、企業及各種機構在廈興辦慈善事業提供幫助和諮詢服務。
第三章 會 員
第八條 本會會員分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兩種。
第九條 本會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章程;
(二)自願加入本會;
(三)熱愛慈善事業。
第十條 會員入會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各項活動;
(三)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四)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四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十五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八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九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 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 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 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 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 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 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八)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九)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理事大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
第二十二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九條第一、三、五、六、七、八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原則上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
第二十五條 常務理事會閉會期間,重要工作由會長辦公會議研究決定。會長辦公會議職權是:
(一)執行理事大會的決議;
(二)制定本會工作制度,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三)決定副秘書長及各部室正副主任聘任事宜;
(四)研究日常工作中需要集體決定的事項。
會長辦公會議由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組成。會議由會長或委託的常務副會長主持,會議應當充分發揚民主,廣泛聽取意見,依法科學決策。領導機構實行會長負責制。
第二十六條 本會設會長一名,常務副會長若干名,副會長若干名,秘書長一名;聘請首席顧問若干名,法律顧問若干名;授予終身名譽會長若干名、永久榮譽會長若干名;榮譽會長若干名。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高威望和較大影響;
(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五)沒有兼任其他社會團體職務。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職5年,最長不超過兩屆。
第二十九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需要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報市民政局同意後,方可擔任。
第三十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大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大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的重要檔案;
(四)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三十一條 本會常務副會長在會長外出期間主持工作。
第三十二條 本會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
第三十三條 本會秘書長在會長領導下開展工作,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人選,交會長辦公會議研究決定;
(四)負責會員大會、理事大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的會務工作和重大活動的組織工作;
(五)決定辦事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六)完成會長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四條 本會的監督機構為監事會。由不超過5名監事組成。監事會推選監事長1名、監事4名。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第三十五條 監事的產生:
(一)監事由上屆常務理事會推薦,經過會員大會選舉產生;
(二)監事會成員不能擔任理事以上職務。
(一)監事由上屆常務理事會推薦,經過會員大會選舉產生;
(二)監事會成員不能擔任理事以上職務。
第三十六條 監事會的權利和義務:
監事會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式檢查本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常務理事會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和章程的執行情況。
監事長列席會長辦公會議,有權向會長辦公會提出建議,同時應向主管部門、稅務及會計主管部門如實反映情況。
監事會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監事會每年應向社會公布監事會年度監督檢查報告。
監事會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式檢查本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常務理事會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和章程的執行情況。
監事長列席會長辦公會議,有權向會長辦公會提出建議,同時應向主管部門、稅務及會計主管部門如實反映情況。
監事會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監事會每年應向社會公布監事會年度監督檢查報告。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七條本會經費來源於捐贈、政府資助、利息、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的會費及其他合法收入等。
第三十八條 本會行政經費來源於創始基金增值部分、會費、行政經費專項捐贈、政府資助、捐贈款利息等。按國家有關規定,從捐贈款中提取一定比例作為項目管理經費。
第三十九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成員中分配。
第四十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四十一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二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財政部門和監事會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審計和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三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市民政局和社團辦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四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五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項目管理
第四十六條 本會所立項目必須符合《章程》規定的慈善宗旨,符合國家的相關法律、法規。立項範圍以扶貧、濟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殘、優撫等公益事業。
第四十七條 項目實施要嚴格遵循救助程式,堅決杜絕違規操作。嚴格按善款使用審批許可權辦事,不得越權簽批或擅自撥款。實施救助必須堅持做到公開、公正、公平,嚴禁徇私舞弊。
第四十八條 項目實行資金專項管理,所有項目的經費都必須進入總會賬戶,項目款項要專款專用;在實施救助過程中要確保足額、及時發放到被救助單位或個人,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擠占或挪用。對撥付善款要進行定期檢查,發現違規現象應及時予以糾正。根據項目協定提取的項目管理費要嚴格按照《基金管理條例》規定使用。
第四十九條 立項後均採取公示制,在媒體、網路上公布。所有的救助項目從項目立項到服務管理全過程都採用科學化、社會化的運作方式,構建開放式的工作格局,實行公開、透明的運作與社會化的監督有機結合,增強社會透明度。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條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本會完成宗旨或者自行解散或者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時,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市民政局審查同意;本會終止前,須在市民政局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本會經市民政局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市民政局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五十一條 章程的修改程式。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通過並在15日內報市民政局核准後生效。
本《章程》於2016年9月19日,經第四屆第一次會員大會表決通過,經市民政局核准生效。
本《章程》解釋權屬廈門市慈善總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