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引糧入閩獎勵暫行辦法

根據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發展糧食生產加強糧食安全工作的意見》(閩政〔2012〕34號) 精神,為進一步引導我省糧食企業引糧入閩,鼓勵和支持骨幹糧食企業多調糧,調好糧,以及支持我省糧食企業到糧食主產省租賃(承包)土地建立糧食生產基地,並將自產糧食運回省內銷售,增加省內供應糧源,對在省外建立糧食生產基地和引糧入閩骨幹糧食企業給予一定的資金獎勵,特制訂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福建省引糧入閩獎勵暫行辦法
  • 所屬地:福建省
  • 性質:地方性法規
  • 編號:閩政〔2012〕34號
獎勵制度,企業條件,提供材料,獎勵資金,其他事項,

獎勵制度

(一)獎勵對象和條件
獎勵對象為在糧食主產省通過租賃(承包)土地等方式,建立穩定的糧食生產基地,直接從事糧食生產並將自產的稻穀調回省內銷售的我省糧食企業。申請獎勵的企業須符合以下條件:
1.在我省工商註冊登記的糧食貿易、加工企業,能守法經營,資信良好,具有一定的糧食經營管理能力;
2.在糧食主產省通過租賃(承包)土地,建立糧食生產基地,並有5年及以上合法有效的土地租賃(承包)經營契約;
3.糧食生產基地內土地由我省糧食企業直接投資和組織生產,聯片租賃(承包)面積在5000畝及以上,且一季的稻穀實種面積在3000畝以上;
4.基地內生產的稻穀運回我省銷售數量不少於其基地當年稻穀產量的60%,且稻穀質量符合國家糧食質量和衛生標準。
(二)獎勵標準
對在政策執行期間內按規定運回稻穀並在省內銷售的企業按其運抵我省稻穀數量給予一定的獎勵,每年每個企業最高獎勵不超過100萬元,全省獎勵總額不超過500萬元。稻穀加工成大米運回省內的,按我省現行統計折率折合稻穀計算獎勵。
二、引糧入閩骨幹企業的獎勵
(一)獎勵的原則
按照“保證基數,鼓勵增量,引糧入閩,政府獎勵”的原則,在省政府確定的引糧入閩獎勵資金內,對引糧入閩骨幹企業實行獎勵。

企業條件

1.在我省工商註冊登記的糧食貿易、加工企業,能守法經營,資信良好,具有一定的糧食經營管理能力;
2.省政府辦公廳確定的大宗農產品骨幹企業,或國家重點龍頭企業,或第七輪省級重點龍頭企業所確定的我省糧食經營、大米加工企業;
3.糧食經營、大米加工企業在設區市所在地從省外稻穀(大米)的調入量占據重要位置;
4.服從政府巨觀調控規定,承擔政策性糧食競買無違規記錄;
5.運回本省銷售的稻穀質量符合國家糧食質量和衛生標準;
6.2010年以來按《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按時向當地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報送有關糧食商品流通、工業統計報表,並建立規範的糧食經營台賬,嚴格履行最高、最低糧食庫存的義務;
7.兩年來沒有發生質量安全事故和出現違法違規生產經營問題。
引糧入閩骨幹企業的具體名單由各設區市依照上述條件推薦上報1-2家企業,再由省糧食局擇優確定,並核定企業稻穀調入的增加量。
(三)獎勵標準
在政策執行期間內,省級考慮運抵稻穀數量、增加量、獎勵資金規模等因素,對引糧入閩骨幹企業給予一定獎勵,每年每個企業最高獎勵不超過100萬元。稻穀加工成大米運回省內的,按我省現行統計折率折合稻穀計算獎勵。

提供材料

申請獎勵在省外建立糧食生產基地和引糧入閩骨幹企業應提供以下材料:
(一)糧食生產基地獎勵:
1.省外糧食生產基地認定申請表和基地運作情況書面匯報材料;調運糧食生產基地自產稻穀獎勵申請表。
2.糧食企業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複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證複印件。
3.土地流轉憑證:合法有效的土地租賃(承包)經營契約,基地示意圖,支付相關土地租賃(承包)費用的憑證。
4.生產環節憑證:基地所在地縣級及以上農業和糧食主管部門共同出具的糧食生產基地及稻穀種植證明,其他能證明基地實際運作情況的憑證和材料(如工資支付憑證、農機具購置、農資購買、農機服務、水電費繳費憑證以及享受當地種糧補貼、農機具購置補貼等相關證明材料)。
(二)引糧入閩骨幹企業獎勵:
1.提供引糧入閩骨幹企業獎勵申請表。
2.企業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複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證複印件。
3.採購環節的憑證。從農民手中直接收購的,須提供由當地稅務部門印製的糧食收購單據和售糧農民身份證複印件;從企業採購的,須提供當地稅務部門監製的正式發票複印件。
(三)省外建立糧食生產基地企業和引糧入閩骨幹企業應提供運輸環節的憑證。按不同運輸方式,提供省外運抵我省最後環節運輸發票或合法運輸單據。單據上必須註明糧食啟運日期、到達日期和最終收貨地點、收貨單位(申請獎勵企業)名稱。
1.起止時間。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運抵我省的稻穀納入獎勵範圍。
2.省間鐵路運輸。須提供鐵路運單和鐵路貨票,收貨單位應是申請獎勵企業,收貨地點應在我省。
3. 省間水路運輸。須提供水路運單、貨物交接單和到港證明。運單、貨物交接單,必須標有收貨單位(申請獎勵企業)、船名、航次、實際數量並加蓋海運公司或港務公司公章,貨櫃海運運單數量欄必須填寫噸數,不得以箱數代替;到港證明必須註明航次、船名、數量(噸)、到港時間並加蓋到港碼頭印章。
4.公路運輸。必須提供每車運輸發票和過路過橋費發票。
(四)經所在地縣(市、區)、設區市糧食局確認的有關糧食商品流通、加工統計報表。
上述各項憑證均需提供加蓋申請獎勵單位公章的複印件。申請對象提供的申請材料應登記造冊(含電子版),並應對全部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同時,必須自行保存好所有原始憑證,以備核查。

獎勵資金

(一)申請獎勵的企業應在次年1月底之前,按屬地原則,將獎勵申請材料送達所在地縣(市、區)糧食局,糧食局會同財政局在15個工作日內完成申請材料的審核工作,並加蓋縣(市、區)糧食局、財政局公章後,報送設區市糧食局。省糧食局直屬企業報省糧食局審核。
(二)設區市糧食局會同財政局在15個工作日內完成申請材料的審核工作,並加蓋設區市糧食局、財政局公章後,報送省糧食局。省糧食局將局直屬企業和經設區市糧食局、財政局審核的申請材料審核後報省財政廳。
(三)省糧食局、省財政廳根據各設區市審核情況,對企業糧食運抵我省情況進行抽查。
(四)經省糧食局、財政廳審核,並在省糧食局政府網站公示無異議後,將獎勵資金撥付給申領企業。

其他事項

(一) 申請引糧入閩獎勵的糧食企業必須認真執行國家糧食政策,按照規定如實提交申請材料,對弄虛作假、虛報冒領引糧入閩獎勵資金的,一經查實,取消該企業享受引糧入閩獎勵及從事政策性糧食業務的資格,收回已撥付的獎勵資金,並按《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二)從省外調入我省的稻穀由調入企業自主銷售,自負盈虧。
(三)營業執照上的經營範圍含味素、酒精、澱粉等深加工產品企業不列入獎勵範圍。
(四)同時建立糧食生產基地和引糧入閩骨幹的企業只能申請一種獎勵資金。
(五)省外調入稻穀增加量和定額獎勵金額由省糧食局商省財政廳另行確定。
各設區市糧食局、財政局可以參照本辦法制定對本轄區內糧食企業引糧入閩獎勵的具體辦法。
本辦法由福建省糧食局、福建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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