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小微企業貸款保證保險試點方案

2015年2月14日,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以閩政辦〔2015〕28號印發《福建省小微企業貸款保證保險試點方案》。該《方案》分總則、業務管理、運作流程、風險監管、風險分擔及補償政策、附則崩離析6部分,由福建省金融辦負責解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福建省小微企業貸款保證保險試點方案
  • 印發機關: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 文號:閩政辦〔2015〕28號
  • 印發時間:2015年2月14日
檔案通知,試點方案,

檔案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福建省小微企業貸款保證保險試點方案的通知
閩政辦〔2015〕28 號
各設區市人民政府、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 省人民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各大企業, 各高等院校, 各有關金融單位:
《福建省小微企業貸款保證保險試點方案》已經省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小微企業貸款保證保險先在福州、泉州、三明市開展試點,積累經驗後再逐步推廣。試點過程中遇到的有關問題,請及時反饋我廳。
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5年2月14日

試點方案

福建省小微企業貸款保證保險試點方案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加快發展現代保險服務業的若干意見》(國發〔2014〕29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多措並舉著力緩解企業融資成本高問題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4〕39號)以及《保監會 工業和信息化部 商務部 人民銀行 銀監會關於大力發展信用保證保險服務和支持小微企業的指導意見》(保監發〔2015〕6號)等檔案精神,大力推進銀行、保險業更好地支持小微企業發展,結合我省實際,提出如下試點方案:
一、總則
小微企業貸款保證保險(以下簡稱小貸險)是指小微企業為滿足生產經營融資需求,與保險公司簽訂以銀行為受益人的貸款保證保險契約並以此為主要增信方式與銀行簽訂借款契約獲得流動性貸款,在發生小微企業未按約定履行還貸義務且銀行追索未果等保險契約約定事由時,由保險公司按保險契約約定承擔大部分銀行貸款損失賠償責任的業務。
本方案所稱小微企業是指符合《工業和信息化部 國家統計局 國家發改委 財政部關於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規定的各種所有制小微企業(包括農業種養殖大戶、個體工商戶等)。
(一)試點原則
1.政府引導、市場運作。由省級政府相關部門牽頭、相關設區市政府配合,引導商業銀行和保險公司共同參與,以市場化方式開展小貸險試點工作。
2.規範管理、風險共擔。加強小貸險業務監管,規範試點金融機構的運營和小微企業的資金管理,貸款資金只能用於滿足生產過程中合理的流動資金需要,不得用於消費及其他用途,也不得轉借他人;建立健全風險分散和管理機制,對小貸險的業務風險由參與各方共同承擔。
(二)參與機構
選擇若干願意履行社會責任、審批流程短、接受本方案條款、有意願開展小貸險試點的商業銀行和保險公司開展此項業務。參與試點的銀行與保險公司根據本方案,一對一協商簽訂合作協定並報試點市金融工作機構備案。鼓勵試點保險公司結成共保體,與試點銀行開展合作。
(三)工作機制
省金融辦和福建保監局牽頭,人行、銀監、經信、財政、農業、林業、海洋漁業、工商、統計、司法、宣傳等部門配合,試點金融機構各司其職、協同配合,共同推動試點工作有效開展。
二、業務管理
(一)滿足以下條件的小微企業,可以申請小貸險:
1.在試點區域內工商管理部門註冊登記(農業種養殖大戶除外);有固定經營場所,一年以上經營狀況正常;
2.生產經營符合國家政策、產業導向,產品有市場、有發展潛力;
3.資信良好,有償還債務能力,無違法行為;
4.農業種養殖大戶從事土地承包經營或規模養殖滿2年以上;
5.試點保險公司和銀行規定的其他條件。
(二)小貸險單戶貸款金額實行差別上限:試點前兩年,小微企業單戶貸款金額不超300萬元,其中:農業種養殖大戶不超100萬元,個體工商戶不超150萬元。試點第三年,相應額度在原有基礎上可再調高20%。
(三)小貸險融資成本由銀行貸款利率、保證保險費率及附加性保險費率三部分組成,經辦金融機構可根據小微企業實際風險與資信狀況在如下限額內實行差別利(費)率,但不得收取除保險費和貸款利息以外任何形式的其他費用。
1.銀行貸款利率,上浮不超同期基準利率的30%;
2.貸款保證保險費率,不超2.5%(年化費率);
3.附加小微企業主個人意外傷害保險費率,不超0.1%(年化費率);
(四)小貸險保險期限與貸款期限相同,不超一年。採取分期或到期一次性償還本金的還貸方式;利息採取按月或按季收取。
三、運作流程
(一)小微企業可向試點銀行或保險公司提出小貸險申請,並按要求附送相關材料。試點銀行和保險公司在各自職權範圍內共同審查,並向小微企業提供相關業務諮詢和告知。審查結果由首次受理的銀行或保險機構第一時間通知小微企業。
(二)小微企業接到資格審查批准通知後,應先向試點保險公司投保相應保險並交清保費,保險公司給予出具相應的保險契約。小微企業獲試點保險公司出具的保險契約後,與試點銀行簽訂借款契約,銀行給予放貸。
(三)試點期間,從受理申請到貸款發放一般不超過10個工作日。試點銀行與保險公司應緊密合作,共同最佳化操作流程,提高審貸、放貸效率。
(四)貸款期滿後,小微企業可向試點銀行或保險公司提出續貸續保申請,試點銀行和保險公司應按有關續貸政策簡化辦理手續。
四、風險監管
(一)試點銀行對貸款實施全過程風險管控。銀行工作人員要根據授信盡職要求,從客戶申請受理、貸前調查、貸中分析決策、貸後跟蹤管理、逾期催收等各個環節,全程嚴格把好小額貸款授信的質量關。
(二)試點保險公司成立小貸險專門管理中心,承擔保險方盡職調查、風險審核、貸後管理、理賠追償、培訓宣傳、市場拓展等職責。
(三)小貸險貸款發放後,試點銀行和保險公司應按照各自的管理規定,加強對小微企業日常經營活動的跟蹤檢查:核實貸款用途的真實性,對小微企業未按約定用途使用資金的,試點銀行有權採取宣布貸款提前到期、提前收回貸款等風險控制措施;核實小微企業還貸能力,試點銀行對小微企業經營困難發生不能按期還本付息的,採取措施保全或清收;對因小微企業主發生意外而造成企業無法按約定還款的,保險公司應按照個人意外保險契約約定將賠付資金優先支付給第一受益人即貸款銀行,償還小微企業所欠銀行貸款。
(四)試點銀行與保險公司應於每月5日前向省金融辦和試點市金融工作機構報送上一個月貸款數據及賠付數據。貸款逾期率超過3%時,暫停新增業務辦理,經整改並報試點市金融工作機構同意後,可重啟新增業務辦理。
(五)試點市金融工作機構協調當地公安、法院、人行、工商、人社等部門建立聯合追償機制和失信懲戒機制。對保險公司代位追償欠款案件開闢“綠色通道”,必要時可委託第三方追償,全力維護金融債權。追償款及相關追償費用根據銀保合作雙方風險損失比例進行分攤。對失信小微企業主採取必要的限制措施,並將其失信信息納入人民銀行徵信系統。依法嚴厲打擊小微企業拖欠、逃廢金融債務的行為。
五、風險分擔及補償政策
(一)試點銀行與保險公司按3︰7承擔貸款本金風險,貸款利息損失由銀行全額承擔。在保險期間內,投保人連續三個月完全未履行借款契約約定的還款義務,或借款契約到期後30日投保人仍未履行償還本金的義務,銀行追索未果的,可向保險公司提出索賠,保險公司應在收到銀行索賠申請後10個工作日向銀行進行理賠。試點運行穩定後,可視情況調整銀保雙方風險分擔比例。
(二)建立小貸險風險補償基金。試點期間,省財政首期安排2000萬元,試點市按1︰1配套共同組成小貸險風險補償基金(風險補償亦按1︰1分擔)。小貸險風險補償基金對試點保險公司保單承保年度內賠付超過實收保費60%的部分給予逐筆補助:單筆金額在100萬元(含)以內的,補助金額按照不超過風險損失的90%計;超過100萬元的部分,按照不超過風險損失的70%計。單個試點市在試點期間,以最高2000萬元為限,承擔風險補償責任。符合條件的補助每半年由保險公司與小貸險風險補償基金結算一次。經小貸險風險補償基金補助後發生的追償所得,在扣除追索費用後,應按原補助比例在下次結算時返還小貸險風險補償基金。
六、附則
(一)首批試點市試點期限3年,擴大試點由省金融辦會同福建保監局商相關市確定。
(二)本方案由省金融辦負責解釋。試點市可結合具體情況,對本地區試點方案進行調整,並報省金融辦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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