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0月25日,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以閩政辦〔2013〕128號印發《福建省反對拐賣人口行動實施計畫(2013—2020年)》。該《計畫》分組織機構;工作措施及任務分工;實施、評估和考核監督3部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福建省反對拐賣人口行動實施計畫(2013—2020年)
- 印發機關: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 文號:閩政辦〔2013〕128號
- 印發時間:2013年10月25日
通知,實施計畫,
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福建省反對拐賣人口行動實施計畫(2013-2020年)的通知
閩政辦〔2013〕128號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省人民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福建省反對拐賣人口行動實施計畫(2013—2020年)》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3年10月25日
實施計畫
福建省反對拐賣人口行動實施計畫(2013—2020年)
為貫徹《中國反對拐賣人口行動計畫(2013—2020年)》(以下簡稱《行動計畫》),特制定《福建省反對拐賣人口行動實施計畫(2013—2020年)》(以下簡稱《行動實施計畫》)。
一、組織機構
(一)反拐工作繼續實行省、市、縣三級聯席會議制度,各級反拐工作聯席會議成員單位嚴格履行各自職責,加強協作配合,對拐賣人口犯罪實施綜合治理。省廳際聯席會議增加省殘聯作為成員單位。
(二)省政府分管公安工作領導擔任省聯席會議召集人,有關部門和單位負責同志為省聯席會議成員。省聯席會議辦公室設在省公安廳,承擔聯席會議日常工作。
(三)各級反拐工作聯席會議成員單位要指定專門機構和人員負責本系統(部門、行業)開展反拐工作。拐賣人口犯罪活動重點地區要切實加強公安機關反拐、打拐工作機構和隊伍建設。
二、工作措施及任務分工
(一)健全預防犯罪機制
1.牽頭負責對拐賣人口犯罪特別是收買人口犯罪突出地區開展綜合治理,指導、督促基層政府、村(居)委會將幫助易被拐賣人群和預防拐賣人口犯罪納入重點工作,從源頭上減少拐賣人口犯罪的發生。(省綜治辦、公安廳負責)
2.採取措施,保障所有適齡兒童、少年接受九年義務教育,切實控制學生輟學。(省教育廳負責)
3.健全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制,積極利用現有救助管理機構和福利機構做好流浪未成年人和棄嬰的救助安置,依託社會工作等專業人才提供心理輔導、行為矯治、文化教育、技能培訓、就業幫扶等服務。各級民政部門加強街面救助,及時發現、救助流浪乞討的未成年人。(省民政廳負責)
4.嚴厲打擊賣淫嫖娼違法犯罪,加強城鄉結合部、“城中村”娛樂服務場所治安整治,改進失足婦女教育幫扶工作。嚴厲打擊組織、操縱、強迫未成年人違法犯罪活動。加大對非法入境、非法居留、非法就業外國人的清查力度。(省公安廳負責)
5.加強對拐賣人口罪犯教育改造,進一步降低重新犯罪率。(省司法廳負責)
6.牽頭落實好促進就業各項政策,組織開展技能培訓和創業培訓,幫助農村有外出務工意願的婦女、殘疾人、城鎮登記失業婦女、女大學生和解救的被拐賣婦女實現創業就業。加強人力資源市場管理,建立和完善勞動用工備案制度,加強勞動保障監察執法,嚴厲打擊使用童工、強迫勞動等違法行為。(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負責)
7.加強醫療衛生機構出生醫學證明管理,嚴禁為被拐賣兒童出具虛假出生醫學證明。(省衛生廳負責)
8.加強拐賣人口犯罪活動重點地區計畫生育服務和孕情管理,減少意外妊娠和政策外生育,及時通報有關信息。督促各縣(市、區)嚴格執行《福建省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切實保障農村獨生子女戶和二女戶家庭利益。加大對出生人口性別比專項治理力度,對出生人口性別比偏高的縣(市、區)實行末位重點管理,對工作弄虛作假、漏報瞞報嚴重的縣(市、區)實行計生工作一票否決。(省人口計生委負責)
9.加大對我省老少邊貧地區農村人口扶持力度,在造福工程、小額信貸、培訓等方面給予傾斜,提高貧困人口尤其是貧困婦女脫貧致富能力。(省農辦負責)
10.完善部門聯動協作機制,加強對各類留學、職業、勞務、婚姻、移民中介機構的監督和管理,規範其經營活動,依法取締非法中介機構。(省教育廳、公安廳、民政廳、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工商局負責)
11.牽頭開展維護婦女權益、促進性別平等宣傳和培訓工作,有效提高婦女地位。積極發揮婦女維權“三制”(婦女議事制、婦女信訪代/協理制、婦女幫扶互助制)、巾幗志願者等作用,完善“12338婦女維權公益服務熱線”、婦女維權站(點)、婦女之家等功能,提高流動、留守婦女兒童反拐能力。(省婦聯負責)
(二)打擊犯罪和解救被拐賣受害人
1.繼續開展打擊拐賣人口犯罪專項行動,進一步完善公安機關牽頭,有關部門配合、民眾廣泛參與的打拐工作機制。
——定期分析拐賣人口犯罪形勢,研究完善打、防、控對策。對拐賣兒童案件實行“一長三包責任制”: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擔任特偵組組長,負責偵查破案、解救被拐賣兒童、安撫受害人親屬等工作;案件不破,特偵組不得撤銷。嚴格執行兒童失蹤快速查找機制:接到兒童失蹤報警後,公安機關應迅速調集相關警力開展堵截、查找工作,及時抓獲犯罪嫌疑人,解救受害人。(省公安廳負責)
——依法打擊組織強迫未成年人、殘疾人乞討或從事違法犯罪活動,及時護送受害人到救助保護機構,並幫助查找其親屬。加大對收買、介紹、強迫被拐賣受害人從事色情服務及強迫性勞動的查處力度。依法打擊盜竊人體器官、欺騙或強迫他人捐獻器官、組織販賣人體器官等犯罪行為。(省公安廳負責)
——研究制定符合拐賣人口犯罪特點和與受害人心理、生理相適應的案件調查程式。(省公安廳、檢察院、法院負責)
——對拐賣人口犯罪集團首要分子和多次參與、拐賣多人,同時實施其他違法犯罪或者具有累犯等從嚴、從重處罰情節的,堅決依法懲處。對收買被拐賣受害人以及以暴力、威脅、聚眾方式阻礙司法機關解救受害人,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堅決依法懲處。對受欺騙或被脅迫從事違法犯罪行為的被拐賣受害人,依法減輕或免除處罰。(省法院、檢察院、公安廳負責)
2.加強信息網路建設,提高各級反拐工作機構信息收集和處理能力,依託刑偵綜合信息系統和全國打拐DNA(脫氧核糖核酸)信息庫及時採集錄入拐賣婦女兒童案件信息。
——開展來歷不明兒童摸排工作。規範採集、檢驗來歷不明、疑似被拐賣兒童和失蹤兒童的父母血樣,錄入全國打拐DNA(脫氧核糖核酸)信息庫。對被收養兒童、來歷不明兒童落戶的,要採血檢驗入庫比對,嚴把落戶關。(省公安廳負責)
——加強學校、醫療機構、衛生防疫機構管理,完善發現疑似拐賣情況及時報告制度。(省教育廳、衛生廳負責)
——加強對服刑人員的教育改造工作,鼓勵坦白、檢舉、揭發拐賣犯罪行為,從中發現拐賣犯罪線索。(省司法廳負責)
——加強全省計生打拐信息員隊伍建設,計生管理員履行打拐信息員職責,協助公安機關蒐集涉拐犯罪情報線索,成績突出的予以表彰獎勵。(省人口計生委、公安廳負責)
——依託人口戶籍管理系統、打拐DNA資料庫和教育、民政、衛生、計生等管理信息資源,逐步實現全省打拐信息的實時匯總和自動研判預警,提高打拐、反拐工作信息化水平。(省公安廳牽頭,教育廳、民政廳、衛生廳、人口計生委配合)
——依法解救被拐賣兒童,並送還其親生父母。對查找不到親生父母的,提供相關材料,交由民政部門妥善安置,不得由收買家庭繼續撫養。(省公安廳牽頭,省民政廳配合)
——加強與國家有關部門溝通,配合修訂完善有關法律法規,加大對收買被拐兒童行為的刑事處罰力度。(省人大常委會內司委牽頭,省法院、檢察院、公安廳、省政府法制辦配合)
(三)加強對被拐賣受害人的救助、安置、康復和回歸社會工作
1.規範被拐賣受害人救助、安置、康復和回歸社會的工作機制和程式。重點針對查找不到親生父母的被拐賣兒童,積極研究引入社會力量參與救助、協助安置,儘快制定安置政策和辦法,幫助他們回歸家庭、健康成長。加快我省兒童福利機構建設步伐,力爭“十二五”期間實現全省各縣(市、區)都建成獨立兒童收養機構或包含兒童收養功能的社會福利中心的目標。(省民政廳、財政廳負責,省綜治辦、發展改革委、教育廳、公安廳、衛生廳、婦聯、殘聯等配合)
2.加大人員及經費投入,提升救助管理站、福利院、婦女之家等機構服務水平,充分利用現有社會救助和社會福利設施提供救助和中轉康復服務,使被拐賣受害人得到符合其身心、年齡和性別特點的救助安置。探索在被拐賣受害人臨時救助和康復工作中引入專業社會工作服務。在保護個人隱私前提下,進一步做好被拐賣受害人及其家庭和所在社區工作,保障願意返回原住地的被拐賣受害人順利回歸家庭和社區。(省民政廳、財政廳負責,省發展改革委、教育廳、公安廳、衛生廳、婦聯、殘聯配合)
3.進一步加強對在我省安置的被解救受害人的登記、管理和保護工作,建立並完善專門檔案,跟蹤了解其生活狀況,積極協調有關部門和組織幫助解決實際困難。(省公安廳、民政廳負責)
4.監督、指導法律援助機構依法為符合條件的被拐賣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省司法廳負責)
5.組織力量加強對被拐賣受害人身心健康領域的研究,尋求更為有效的康復治療方法。配合公安、民政等有關部門為被拐賣受害人提供基本醫療服務和生理心理康復服務。(省衛生廳負責)
6.採取有效措施,確保在我省安置的被解救的適齡兒童入學、回歸學校和適應新的生活。(省教育廳、民政廳負責)
7.為不能或不願回原住地的16歲以上被拐賣受害人提供適宜的職業技能培訓、職業指導和職業介紹等公共就業服務,幫助其在異地就業。(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負責,省民政廳、總工會、團省委、婦聯配合)
8.與國家有關部門加強溝通,積極推動國家調整收養政策,放寬社會收養條件,簡化程式,為妥善安置、救助被解救兒童提供便利;配合國家有關部門完善兒童臨時監護和監護監督制度,為未成年人健康成長提供良好家庭環境和親職教育;配合國家有關部門完善研究制定監護權轉移的具體程式,避免因監護人喪失監護能力或監護人侵權對兒童造成傷害。(省民政廳、法制辦負責,省人大常委會內司委、教育廳、團省委、婦聯配合)
(四)加強宣傳、教育和培訓
1.將反拐教育納入全省中國小和中職學校教育教學活動中,提高學生自我保護意識。(省教育廳負責)
2.將反拐宣傳教育納入社區管理工作中,提高社區成員尤其是婦女、兒童和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監護人的反拐意識和能力。省婦兒工委、婦聯加強流動、留守兒童及其監護人反拐教育培訓。(省民政廳、公安廳、婦聯負責)
3.加強拐賣人口犯罪特別是收買人口犯罪突出地區民眾法制宣傳教育,提高民眾反拐意識、識別犯罪和自我保護能力。(省司法廳負責)
4.將反拐內容納入日常安全宣傳中,動員、鼓勵行業工作人員及時報告疑似拐賣情況。定期組織在火車站、汽車站、航空港、碼頭等開展反拐專題宣傳活動。(省交通運輸廳、民航福建安全監督管理局、南昌鐵路局福州辦事處負責)
5.開發符合殘疾人特點的宣傳品,提高殘疾人的反拐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省殘聯負責)
6.將婦女兒童權益保護和反拐法律法規、政策等納入教育培訓內容,提高偵查、起訴和審判拐賣人口犯罪的能力和水平。(省公安廳、檢察院、法院負責)
7.加強對從事被拐賣受害人救助、救治工作人員教育培訓,提高救助、救治能力和水平。(省民政廳、衛生廳負責)
8.探索建立舉報拐賣人口犯罪獎勵制度,藉助傳統媒體和網路等新興媒體,積極開展反拐宣傳,廣泛動員社會力量支持和參與反拐工作。(省反拐工作聯席會議成員單位負責)
(五)加強國際和省際協作
1.嚴厲打擊跨國拐賣人口犯罪。加強跨省警務合作,建立省際拐賣犯罪情報共享、個案協查,聯手偵辦跨省拐賣人口案件工作制度,加大和提高共同打擊跨省拐賣犯罪的力度和效率。(省公安廳負責)
2.指導各級民政部門根據我國政府加入的國際公約以及與有關國家政府簽訂的雙邊協定,完善對被跨國拐賣受害人救助工作機制,做好中轉康復工作,會同公安機關安全遣送被跨國拐賣受害人。(省民政廳、公安廳負責)
3.加強對被解救的拐賣受害人的救助和安置工作的省際合作,對願意返回原籍的協助其返鄉,並積極協調流出地政府相關部門採取措施,幫助其順利回歸家庭和社會。(省民政廳負責)
(六)切實保障經費
1.各地應將開展反拐工作所需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予以保障。(省財政廳負責)
2.鼓勵社會組織、公益機構、企事業單位和個人捐助,爭取國際援助,多渠道籌集反拐資金。(省公安廳、民政廳負責)
三、實施、評估和考核監督
(一)省聯席會議負責全省反拐工作的組織領導和統籌協調,制定並完善政策措施,及時研究解決突出問題和困難。省聯席會議辦公室負責協調組織對《行動計畫》和本《行動實施計畫》的執行情況進行督導檢查,開展階段性評估和終期評估,檢查、評估結果通報各成員單位並上報省政府、國務院聯席會議辦公室。
(二)各級反拐工作聯席會議制定本地區《行動計畫》實施細則和年度實施方案,負責組織協調和督導檢查本地區反拐工作。各級反拐工作聯席會議成員單位將反拐工作納入本部門的目標管理和業務考核體系,考核結果作為對相關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依據。
(三)各級綜治部門將反拐工作納入社會管理綜合治理考核範疇,建立科學考評體系。對拐賣人口犯罪嚴重、防控打擊不力的地區,依法依紀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並實行社會管理綜合治理一票否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