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信息系統工程建設市場監督管理辦法

《福建省信息系統工程建設市場監督管理辦法》在2012.09.04由福建省人民政府頒布。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福建省信息系統工程建設市場監督管理辦法
  • 頒布單位:福建省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2012.09.04
  • 實施時間:2012.12.01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信息系統工程建設市場主體執業行為,第三章 信用管理,第四章 監督檢查,第五章 法律責任,第六章 附則,解讀,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信息系統工程建設市場的監督管理,提高信息系統工程質量,促進信息化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對信息系統工程建設市場實施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但隸屬中央和軍事系統的除外。
法律、法規對信息系統工程建設市場的監督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信息系統工程,是指信息化工程建設中的信息網路系統、信息資源系統、信息套用系統的新建、升級、改造工程。
第四條 信息系統工程建設應當遵循統籌規劃、互聯互通、資源共享、安全保密和統一標準的原則。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信息系統工程建設市場工作的領導,採取措施扶持和促進信息系統工程建設市場健康發展。
省數字福建建設領導小組負責統籌協調本省信息化工作。省人民政府信息產業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省信息系統工程建設市場的監督管理。
設區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明確承擔信息系統工程建設市場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以下簡稱信息系統工程建設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信息系統工程建設市場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信息系統工程建設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定期告知同級信息化統籌協調部門有關信息系統工程建設市場監督管理情況。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信息系統工程建設市場管理工作。
第六條 信息系統工程建設應當執行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對沒有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可以依法制定地方標準。

第二章 信息系統工程建設市場主體執業行為

第七條 從事信息系統工程諮詢、策劃設計、招標代理、集成、檢測、監理等活動的單位(以下統稱信息系統工程建設市場主體)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標準,實施工程建設活動,承擔安全保密義務,不得轉包、違法分包或者轉讓所承攬的業務。
第八條 信息系統工程建設市場主體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在資質等級許可的範圍內承攬工程。
信息系統工程建設單位在工程建設過程中,應當依法選擇具有相應資質的信息系統工程建設市場主體實施相關建設活動。
涉及國家秘密的信息系統工程,建設單位應當選擇具有相應保密資質的信息系統工程建設市場主體實施相關建設活動,並且簽訂安全保密契約,採取安全保密措施。
第九條 信息系統工程諮詢、策劃設計單位應當根據建設單位實際需求,執行信息系統工程建設有關標準,按照契約約定進行信息系統工程的諮詢與策劃設計,對諮詢服務與設計質量負責,並不得參與同一工程的監理工作。
第十條 信息系統工程招標代理單位應當根據招標代理契約的約定,在代理許可權範圍內辦理招標事宜,並不得接受同一招標項目的投標諮詢服務。
第十一條 信息系統工程集成單位應當依照信息系統工程有關標準和設計檔案實施集成,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設計,不得降低工程建設標準和質量,並對集成質量負責,履行質量保修義務,保修期不得少於二年。
第十二條 信息系統工程檢測單位應當依照信息系統工程建設有關標準,對信息系統工程的功能、性能等進行檢測,並出具檢測報告。
第十三條 信息系統工程監理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有關標準、設計檔案和建設工程承包契約規定,代表建設單位對信息系統工程集成質量實施監理,並對集成質量承擔監理責任。
第十四條 信息系統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組織竣工驗收,竣工驗收合格的,方能投入使用。建設單位應當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將工程竣工驗收報告抄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信息系統工程建設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屬於財政性資金投資建設項目的,建設單位還應當執行數字福建建設項目驗收的有關規定。
第十五條 依法應當進行招標的信息系統工程項目,需要履行項目審批或者核准手續的,建設單位應當在報送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或者申請報告的同時,將項目招標範圍、方式以及組織形式報送項目審批部門核准。項目審批部門應當將項目審批或者核准檔案等相關資料抄送同級人民政府信息系統工程建設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第十六條 依法應當進行招標的信息系統工程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在招標檔案發出的同時,將招標檔案抄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信息系統工程建設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信息系統工程建設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發現招標檔案有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應當及時以書面形式責令招標人改正,並抄送項目審批部門。

第三章 信用管理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積極推進信息系統工程建設市場主體信用制度建設,健全信用獎懲機制。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信息系統工程建設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做好信息系統工程建設市場主體執業行為信用信息的採集、發布和使用的監督管理工作,記錄信用事項,建立信用檔案,及時發布信用信息,實施對信息系統工程建設市場主體獎勵或者懲戒的信用管理。
第十九條 省人民政府信息產業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統一公布信息系統工程建設市場主體的信用信息,並與省人民政府確定的企業信用徵信平台互聯共享。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信息系統工程建設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信用良好的信息系統工程建設市場主體應當給予一定的優惠待遇或者獎勵;對信用不良的信息系統工程建設市場主體,應當採取措施加強監督管理。

第四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信息系統工程建設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信息系統工程建設市場的監督檢查,依法查處違法行為。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信息系統工程建設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在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採取下列措施:
(一)書面核查信息系統工程建設市場主體有關資質檔案和工程資料,必要時可以進入現場實施監督檢查;
(二)向有關單位和個人了解情況,並取得證明材料;
(三)發現有影響工程質量的問題,責令改正;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監督檢查措施。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信息系統工程建設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在監督檢查過程中,發現使用財政性資金的信息系統工程建設單位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應當及時書面通知項目審批部門,由項目審批部門暫停項目執行或者暫停資金撥付。
第二十四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於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信息系統工程建設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其他行政管理部門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應當支持和配合,不得拒絕或者阻礙信息系統工程建設市場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執行職務。
第二十五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信息系統工程建設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投訴、舉報信息系統工程建設市場主體違法、違規行為。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信息系統工程建設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公布投訴、舉報電話,在收到投訴、舉報之日起30日內,對投訴、舉報事項作出處理決定,對實名投訴、舉報的,應當將處理結果告知實名投訴人、舉報人。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信息系統工程建設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在監督檢查過程中獲取的與其他行政管理部門有關的信用信息及其他相關信息,應當在5日內抄告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 信息系統工程建設市場主體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一款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信息系統工程建設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並處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取得相應資質證書承攬工程的;
(二)超越資質等級許可的範圍承攬工程的。
第二十八條 信息系統工程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信息系統工程建設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並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一)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二款規定,未依法選擇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信息系統工程建設市場主體實施信息系統工程建設活動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未組織竣工驗收,或者竣工驗收不合格,將工程投入使用的。
第二十九條 信息系統工程建設市場主體違反本辦法第七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和第十二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信息系統工程建設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並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一)諮詢、策劃設計、集成單位將承包的工程轉包或者違法分包的;
(二)檢測、監理單位轉讓檢測、監理業務的;
(三)諮詢、策劃設計單位未執行信息系統工程建設有關標準的;
(四)招標代理單位接受同一招標項目的投標諮詢服務的;
(五)集成單位未按照信息系統工程建設有關標準和設計檔案實施集成的,或者擅自修改工程設計的,或者降低工程建設標準和質量的;
(六)檢測單位未按照有關標準對信息系統工程的功能、性能進行檢測,出具虛假檢測報告的。
第三十條 信息系統工程建設市場主體違反有關保密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保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信息系統工程建設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在監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規章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造成財產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
地方規章(類別)

解讀

福建省信息化建設領域的首部重要立法——《福建省信息系統工程建設市場監督管理辦法》日前由省人民政府第96次常務會議通過,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該《辦法》是國內率先專門規範信息系統工程建設市場的政府規章。《辦法》重點規範信息系統工程諮詢、策劃設計、招標代理、集成、檢測、監理等市場主體執業行為,並實施相應的信用管理制度。
信息系統工程建設市場主體應當遵守什麼樣的行為規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信息系統工程建設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承擔什麼樣的監督管理職責?省信息化局相關負責人對該《辦法》進行了解讀。
制定《辦法》
加強監督管理勢在必行
近些年,隨著福建省信息化深入發展,信息系統工程建設市場存在的問題日益突出,嚴重影響了信息系統工程建設質量與安全。這些問題包括:
一是監管體系不健全,管理基礎薄弱。全省除少部分市縣成立信息化局外,大部分市縣沒有成立信息化局,也沒有明確承擔信息系統工程建設市場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更缺少對信息系統工程建設市場實施監督管理,造成監管缺失。
二是工程質量堪憂。有關資料顯示,福建省信息系統工程初檢合格率不高,潛在問題很多,有些系統建成後根本無法滿足業主單位的實際需求,剛剛建成就要面臨升級改造問題,給業主單位帶來巨大損失。
三是信息系統工程建設市場秩序混亂。如有些單位不具備信息系統工程建設專業資質承攬工程或者超越資質等級、掛靠他人資質承攬工程,有些單位設定技術壁壘排斥新技術套用,有些單位不執行工程建設有關標準或者不按照承包契約約定進行建設活動等,嚴重破壞了信息系統工程建設市場秩序。
有關專家認為,《辦法》的出台,不僅健全了省、市、縣三級監督管理體系,還全面規範了信息系統工程諮詢、策劃設計、招標代理、集成、檢測、監理等全過程行為規範,同時通過實行信用制度管理,促進信息系統工程建設市場主體自覺守法經營,對於提高信息系統工程質量、推動信息化發展、進一步鞏固推廣近年在開展工程建設領域突出問題專項治理工作中取得的經驗成果,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突出重點
著力規範市場主體執業行為
按照《辦法》規定,信息系統工程是指“信息化工程建設中的信息網路系統、信息資源系統、信息套用系統的新建、升級、改造工程”。在日常生活中常見的如辦公自動化系統、樓宇監控系統、高速路電子收費系統等都屬於本《辦法》所稱的信息系統工程。
《辦法》重點規範的是信息系統工程建設市場主體執業行為,即規定從事信息系統工程諮詢、策劃設計、招標代理、集成、檢測、監理等活動的單位以及建設單位應當履行什麼樣的法律義務。這些義務規範是建立信息系統工程建設市場秩序的基礎,各市場主體在執業活動中必須嚴格遵守這些法律義務,否則必須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根據《辦法》,所有市場主體不得轉包、違法分包或者轉讓所承攬的業務。即諮詢、策劃設計、集成單位不得將承包的工程轉包或者違法分包;檢測、監理單位不得轉讓檢測、監理業務。
“按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解釋,這裡的‘轉包’是指承包單位承包建設工程後,不履行契約約定的責任和義務,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給他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肢解以後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給其他單位承包的行為。”省信息化局相關負責人說。
《辦法》規定,所有市場主體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在資質等級許可的範圍內承攬工程。“這項義務主要是為了打擊未取得相應資質證書承攬工程和超越資質等級許可的範圍承攬工程兩種常見的違法行為。”省信息化局相關負責人說。
除了以上所有市場主體的普遍性義務規範外,《辦法》還對一些市場主體的特別義務進行規定,如諮詢、策劃設計單位“不得參與同一工程的監理工作”,招標代理單位“不得接受同一招標項目的投標諮詢服務”,建設單位“應當依法選擇具有相應資質的信息系統工程建設市場主體實施相關建設活動”等。
建立信用制度
促進市場主體自覺守法經營
建立信用制度是《辦法》的另一個重點。“誠信問題是實踐中影響信息系統工程建設市場主體公平競爭的最突出問題,是影響信息系統工程質量的不利因素之一,也是公眾反映比較強烈的一個方面。”省信息化局有關負責人說。
從近期的一項問卷調查情況來看,誠信問題集中表現為有關單位掛靠他人資質承攬工程,轉包或者違法分包承攬的工程,諮詢、策劃設計、集成單位不按照業主要求實施建設,集成單位承接工程後不能如期完工甚至長期拖延,集成單位藉口“系統升級”等名義向建設單位索要高額費用等。
為有效促進各方市場主體自覺守法經營,規範執業,增強《辦法》約束力,《辦法》建立了信用管理制度。根據《辦法》,信息系統工程建設市場主體執業行為的信用信息將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信息系統工程建設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建立形成統一的信用資料庫。
《辦法》要求,採集到的信用信息應公之於眾,具體做法是由省人民政府信息產業行政管理部門通過相關網站統一公布信息系統工程建設市場主體信用信息,並與省人民政府確定的企業信用徵信平台互聯共享。
《辦法》規定,對良好信用予以獎勵,對不良信用予以懲戒。
具體做法是由信息系統工程建設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定期組織對市場主體進行信用等級評價,並依據評定結果實施獎懲,獎懲措施與信息產業專項扶持資金以及各種評選認定活動相掛鈎,對具有嚴重不良信用行為的,將採取措施限制直至禁止參與信息系統工程建設市場活動。
加強監督檢查
依法懲治違法違規行為
《辦法》賦予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信息系統工程建設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多項監督管理職責。這些職責包括:接受並核查建設單位抄送的招標檔案和竣工驗收報告,接受項目審批部門抄送的項目審批或者核准檔案,做好信用管理工作,開展監督檢查,受理投訴、舉報,依法實施行政處罰等。
《辦法》要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信息系統工程建設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要做好信用管理工作,包括信用信息的採集、建立信用資料庫、信用信息的發布、信用評定與獎懲等;開展監督檢查,對發現的違法行為立案調查,並作出處理決定。發現使用財政性資金的信息系統工程建設單位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應當及時書面通知項目審批部門,由項目審批部門暫停項目執行或者暫停資金撥付。
《辦法》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信息系統工程建設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投訴、舉報信息系統工程建設市場主體違法、違規行為。為便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進行投訴、舉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信息系統工程建設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將公布投訴、舉報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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