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保全協會

福建省保全協會:成立於1991年,是福建省公安廳主管下非贏利性的行業組織,有會員單位119家,保全從業人員131740多人,會長張洪德。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福建省保全協會
  • 成立時間:1991年
  • 性質:非贏利性的行業組織
  • 會長:張洪德。
歷史背景,內設機構,協會刊物,協會章程,

歷史背景

20年來,福建省保全協會在各級黨委,政府和有關部門特別是公安機關的領導和支持下,從無到有,從小到大,在組織和協調保全服務業務,傳播、溝通、交流保全服務信息經驗,制定行業政策,規範行業管理,提高行業自治能力,保護行業以及從業人員的合法利益,加強社會公共安全防範能力,協助公安機關維護社會治安穩定,預防和打擊違法犯罪活動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為“平安福建”和海峽西岸經濟建設做出了積極的貢獻。
福建省保全協會

內設機構

秘書處、教育培訓部、福建省輔警職業培訓中心,企業開發與管理部、福建東南保全守押有限公司。

協會刊物

《福建保全》內部期刊

協會章程

(2011年3月31日經福建省保全協會
第五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團體名稱:福建省保全協會(以下簡稱本協會),英文全稱:THE SECURITY ASSOCIATION OF FUJIAN(縮寫SAF)。
第二條協會性質:福建省保全協會是福建省內保全服務行業及支持保全服務業發展的相關單位或個人,自願組成的全省性行業組織,為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協會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圍繞社會公共安全防範工作,協助公安機關組織、協調保全業務,傳播、溝通、交流保全服務信息、經驗,制定行業規定,加強行業管理,提高行業自治能力,保護行業及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提升社會公共安全防範能力,促進全省保全服務業健康發展。
第四條 本協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業務主管單位是福建省公安廳,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是福建省民政廳。
第五條 本協會地址設福建省福州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協會業務範圍
(一)協助行政主管部門制定保全行業規章及規範標準,規範行業自律行為;
(二)加強對從業人員的教育培訓,指導保全教育培訓工作,提高從業人員的素質;
(三)組織開展保全業務理論、法律政策、工作經驗的研討和諮詢服務;
(四)組織協調公共安全防範技術、產品和保全人員裝備的研製、引進、開發和推廣套用;
(五)協助行政主管部門研究制定全省保全員服裝和保全服務標誌管理辦法,規範保全服裝裝備管理;
(六)創辦經濟實體,開展多元服務,壯大協會實力;
(七)維護會員單位及其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
(八)收集社會各界對保全服務行業的意見和要求,向行政主管部門反映並提出建議;
(九)指導地方保全協會工作;
(十)開展會員之間交流協作和對外保全業務聯絡,組織參加全國保全組織的相關活動,促進國內外保全服務行業的交流;
(十一)編印內部會刊,建設和管理保全信息網站,開展保全服務行業宣傳,傳遞交流保全信息,提高保全服務事業的社會影響;
(十二)法律法規規定可以開展的其他業務及各會員單位需要協調的事項。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協會會員實行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制。
(一)福建省內依法成立的保全(押運)服務公司、分公司和各類保全教育培訓機構、公安院校可為本協會單位會員;
(二)從事保全、安全防範器材研製、生產的單位,與保全有關的科學技術組織、安全諮詢機構,以及支持保全事業發展的相關單位,有加入本協會意願,通過自願申請,經本協會理事會通過,可吸納為本協會社會單位會員;
(三)省、設區市公安機關分管保全工作領導、相關業務部門領導、地方保全協會領導及支持保全事業發展的相關單位的領導、專家、學者可為本協會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協會章程;
(二)有加入本協會意願;
(三)在本協會的行業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從事保全服務及其相關業務並且具備合法資質的單位;
(五)支持本協會工作並為保全服務業發展做出貢獻的單位、個人。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由設區市公安機關保全主管部門推薦申請,或直接向本協會秘書處提交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本協會理事會頒發會員證書。
第十條 本協會聘請相關單位或機構的行政領導、專家、學者為顧問。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協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協會決議;
(二)維護本協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協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遵守保全行業法律法規,遵守行業自律規定,執行業務主管部門有關規定。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通知本協會,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協會活動,且不說明情況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四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五條 本協會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本協會工作任務;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4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八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九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聘請名譽會長、顧問;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採用視頻等形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 本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九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每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取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4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會長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
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會員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審核本協會工作計畫。
第三十條 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主要負責人,提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遵守國家財務政策,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前必須接受社會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條 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條 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一條 本協會修改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二條 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三條 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四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部門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五條 本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六條 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有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經2011年3月31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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