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促進住房二級市場發展的若干稅費政策》是一部福建省政府相關部門於1998年11月26日發布,1999年01月01日正式實施的地方性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福建省促進住房二級市場發展的若干稅費政策
- 發布單位:81302
- 發布文號:閩政[1998]文463號
- 發布日期:1998-11-26
- 生效日期:1999-01-01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簡介,具體內容,
簡介
【發布單位】81302
【發布文號】閩政[1998]文463號
【發布日期】1998-11-26
【生效日期】1999-01-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發布文號】閩政[1998]文463號
【發布日期】1998-11-26
【生效日期】1999-01-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具體內容
福建省促進住房二級市場發展的若干稅費政策
(1998年11月26日閩政〔1998〕文463號)
為培育和發展住房二級市場,促進住房消費,加快住房建設,帶動國民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根據國家關於加快城鎮住宅建設、把住宅業培育成新的消費熱點和新的經濟成長點的精神,現就促進我省城鎮住房二級市場發展若干稅費政策作如下規定:
一、居民個人將已購公房(包括房改房、經濟適用住房、集資建的住房)或私有住房出售,按其轉讓收入全額依5%綜合徵收率繳納稅費。綜合徵收率包括地方稅務局系統負責徵收的營業稅、教育費附加、社會事業發展費、基礎設施建設附加費、城市維護建設稅、土地增值稅、個人所得稅。具體各稅費分拆比例由省財政廳、省地稅局根據財政體制和稅收政策研究確定。印花稅仍按現行稅收政策規定繳納。
個人住房二級市場的交易監證費按0.8%收取。契稅按3%徵收,其中50%向納稅人收取,另外50%由同級財政部門貼費。
個人住房二級市場的交易監證費按0.8%收取。契稅按3%徵收,其中50%向納稅人收取,另外50%由同級財政部門貼費。
二、居民個人之間相互置換住房,雙方按實際市場價進行結算的,僅就取得交換差價收入的一方按差價收入依5%綜合徵收率繳納稅費。雙方結算價格明顯偏低的,主管稅務機關應按房地產評估價核定差價依5%綜合徵收率計算徵稅。
三、居民個人將已購公有住房或私有住房出售後再購新房的,在現有住房出售辦理產權過戶時,填寫《個人住房換購登記表》,以其轉讓收入依5%綜合徵收率交納稅收保證金。在出售住房一年內再購新房的,憑《個人住房換購登記表》、購房契約、購房發票、納稅保證金憑證等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已交納稅保證金。若購房金額大於或等於原住房轉讓收入的,應全額退還納稅保證金;若購房金額小於原住房轉讓收入的,按購房金額與原住房轉讓收入的比例計算退還部分納稅保證金,餘額作為稅款繳納入庫。出售住房後一年內未購新房的居民個人不再享受退還納稅保證金的稅收優惠,主管稅務機關應將其納稅保證金轉作該居民個人出售住房應徵稅款入庫。
居民先購買住房且在一年內將已購公房或私有住房出售的,其稅費交納比照上款執行。
居民先購買住房且在一年內將已購公房或私有住房出售的,其稅費交納比照上款執行。
四、住房二級市場地方稅收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省政府辦公廳閩政辦〔1996〕57號《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地稅局關於〈福建省地方稅(費)款委託代征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和有關稅收政策規定實行委託代征或代扣代繳,稅務機關按規定支付代徵稅金手續費。代征單位按規定收取的納稅保證金,應填開《納稅保證金收據》,存入主管稅務機關設定的專用帳戶,不得挪作他用。居民個人按規定繳納稅費或納稅保證金後,方可辦理住房產權過戶手續。
住房二級市場應徵收的契稅和住房交易監證費的具體徵收辦法,由省財政廳和省建委分別制定下達。
本通知先在福州市試行,執行時間暫定為1999年1月1日至2000年12月31日。
住房二級市場應徵收的契稅和住房交易監證費的具體徵收辦法,由省財政廳和省建委分別制定下達。
本通知先在福州市試行,執行時間暫定為1999年1月1日至2000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