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覆內容
莆田市人民政府:
根據國土資源部《關於城港大道工程建設用地的批覆》(國土資函〔2008〕669號),莆田市人民政府上報的城港大道(K11+300-K22+000)道路建設用地已經國務院批准,現具體批覆如下:
一、同意秀嶼區將農民集體所有農用地66.0103公頃(其中耕地64.7379公頃,含基本農田58.78公頃)轉為建設用地並辦理征地手續;另徵收農民集體所有建設用地14.2711公頃、未利用地1.8731公頃;同時使用國有建設用地0.6049公頃、未利用地1.2664公頃。
以上總計批准建設用地84.0258公頃,劃撥給莆田市土地儲備中心,作為城港大道工程建設用地。
二、同意呈報的徵收土地方案。莆田市人民政府應在接到征地批覆檔案10日內,按照批准的徵收土地方案發布公告並組織實施,切實做好被征地單位、農民的生產、生活安置和社會保障工作,保證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維護社會穩定。徵收土地的各項費用應當自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個月內全額支付,其中應該補償給被征地農民的部分,由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根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提出的被征地農民名單和征地補償費的分配方案直接發放給被征地農民。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和征地管理費按規定繳納。
三、項目業主必須按規定繳納耕地開墾費。耕地開發任務由省國土資源廳根據年度土地開發整理任務統籌安排各地落實。
四、莆田市國土資源局要對徵收土地方案的實施情況進行跟蹤檢查,督促地方政府和有關部門、單位做好相關工作。征地批後實施情況,按照反饋制度的要求報國土資源部。
五、建設項目農用地轉用、土地徵收及供地的具體手續,由莆田市人民政府依法辦理。自征地批准之日起兩年內未實施徵收土地方案的,本批准檔案自動失效。
根據國土資源部《關於城港大道工程建設用地的批覆》(國土資函〔2008〕669號),莆田市人民政府上報的城港大道(K11+300-K22+000)道路建設用地已經國務院批准,現具體批覆如下:
一、同意秀嶼區將農民集體所有農用地66.0103公頃(其中耕地64.7379公頃,含基本農田58.78公頃)轉為建設用地並辦理征地手續;另徵收農民集體所有建設用地14.2711公頃、未利用地1.8731公頃;同時使用國有建設用地0.6049公頃、未利用地1.2664公頃。
以上總計批准建設用地84.0258公頃,劃撥給莆田市土地儲備中心,作為城港大道工程建設用地。
二、同意呈報的徵收土地方案。莆田市人民政府應在接到征地批覆檔案10日內,按照批准的徵收土地方案發布公告並組織實施,切實做好被征地單位、農民的生產、生活安置和社會保障工作,保證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維護社會穩定。徵收土地的各項費用應當自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個月內全額支付,其中應該補償給被征地農民的部分,由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根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提出的被征地農民名單和征地補償費的分配方案直接發放給被征地農民。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和征地管理費按規定繳納。
三、項目業主必須按規定繳納耕地開墾費。耕地開發任務由省國土資源廳根據年度土地開發整理任務統籌安排各地落實。
四、莆田市國土資源局要對徵收土地方案的實施情況進行跟蹤檢查,督促地方政府和有關部門、單位做好相關工作。征地批後實施情況,按照反饋制度的要求報國土資源部。
五、建設項目農用地轉用、土地徵收及供地的具體手續,由莆田市人民政府依法辦理。自征地批准之日起兩年內未實施徵收土地方案的,本批准檔案自動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