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推進城鄉公益性骨灰樓堂和公墓建設的意見
基本信息,意見,
基本信息
2014年7月29日,福建省人民政府印發《關於推進城鄉公益性骨灰樓堂和公墓建設的意見》。
意見
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推進城鄉公益性骨灰樓堂和公墓建設的意見
閩政〔2014〕34號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省人民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
一、目標任務
到2016年底,農村實現公益性骨灰樓堂(包括塔、廊、牆、壁等,以下簡稱“骨灰樓堂”)覆蓋到鄉(鎮)、村,有條件的鄉(鎮)可以建設公益性公墓,實行一鄉(鎮)一建或多鄉(鎮)並建;城市實現各市、縣都有城市公益性公墓,基本滿足人民民眾的喪葬需求。
二、基本原則
(一)公益便民。城鄉公益性骨灰樓堂和公墓是經依法批准建設不以營利為目的的骨灰安放(葬)場所,屬社會公益福利設施,按照就近便民原則建設。農村公益性骨灰樓堂和鄉(鎮)公益性公墓向本村、本鄉(鎮)居民提供骨灰安放(葬)服務,城市公益性公墓在滿足本地居民需求的前提下,可向社會開放。
(二)生態保護。樹立現代文明殯葬理念,提倡經濟簡約,保護自然生態,注重人文與自然環境的和諧。引導文明節儉喪葬習俗,倡導花葬、樹葬、草坪葬等生態葬法。
(三)節約用地。集約節約用地,鼓勵以建設城鄉骨灰樓堂為主,有條件的地方可統籌將骨灰樓堂和公墓合建,提高骨灰安放(葬)率。
三、建設要求
(一)選址規劃。項目用地選址和建設應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不占用耕地,集約節約使用林地,儘量利用山坡地。
(二)用地規模。從嚴控制建設用地,綜合考慮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城鄉規劃、人口死亡率、人口結構等因素,按照總人口數6‰的死亡率計算,以至少30年為使用周期,規劃建設城鄉公益性骨灰樓堂和公墓。鄉鎮人口在1萬以內,公益性公墓占地面積不超過5畝;人口在1~5萬的,占地面積不超過15畝;人口在5萬以上的,占地面積不超過20畝。市、縣(區)人口在30萬以內的,城市公益性公墓占地面積不超過150畝;人口在30~50萬的,占地面積不超過200畝;人口在50萬以上的,占地面積不超過300畝。
(三)功能分布。城鄉公益性公墓應設定墓園區和辦公用房、停車場等管理服務附屬設施。墓園區包括墓葬區、骨灰樓堂安放區、生態葬法區和公祭區,占地面積不少於公墓總面積的60%。墓園建設要和諧、簡約,綠化率不低於40%。墓葬區每個墓位面積不超過1平方米,地面只設統一規格的墓碑,墓碑外區域種樹植草綠化,不得建設圍欄、雕廊、墓帽等附飾設施。墓位間以綠化帶相隔,間距不小於0.3米。墓位前走道要建成綠化行道,寬度不小於0.6米。根據當地地理地貌、風土人情,骨灰樓堂可建成樓、堂、塔、廊、壁、室等,並設定專門的祭祀場所,方便民眾祭祀。鼓勵採取花葬、樹葬、草坪葬等生態葬法,並為生態葬法的逝者統一刻碑紀念。合理規劃、規範設定公祭區,保障公祭活動肅穆、節儉。
四、建設管理
(一)審批管理。城鄉公益性骨灰樓堂和公墓建設規劃由各設區市政府、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制定(在2014年11月底前完成)。農村公益性骨灰樓堂和鄉(鎮)公益性公墓建設由縣級民政部門審批,報設區市、平潭綜合實驗區民政部門備案。縣(市、區)城市公益性公墓由縣級民政部門提出申請,經同級政府同意,並經設區市、平潭綜合實驗區民政部門審核後,報省民政廳審批;設區市、平潭綜合實驗區城市公益性公墓由設區市、平潭綜合實驗區民政部門提出申請,經設區市政府、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同意,報省民政廳審批。
(二)投資主體。農村公益性骨灰樓堂投資主體為村委會,資金來源為村集體自有資金或村民自籌集資。鄉(鎮)公益性公墓投資主體為鄉(鎮)政府,城市公益性公墓投資主體為市、縣(區)政府。禁止社會資本合資、合作、合建,鼓勵社會力量捐資、捐建。省級財政採取以獎代補方式對城鄉公益性骨灰樓堂和公墓建設予以一定補助,具體辦法由省民政廳、財政廳另行制定。
(三)用地管理。國土、林業部門依法審批城鄉公益性骨灰樓堂和公墓建設用地。
(四)運營管理。公益性骨灰樓堂和公墓統一由民政部門監管。農村公益性骨灰樓堂由村委會運營管理。城市、鄉(鎮)公益性公墓分別由當地民政部門、鄉(鎮)政府運營管理,不得以合作、合股等形式進行社會化運營,改變公益性質。
公益性骨灰樓堂和公墓(含內建骨灰樓堂)收費項目、收費標準由同級價格主管部門按照非營利性和兼顧當地居民承受能力的原則核定,實行定價管理、明碼標價,並向社會公布。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強領導。各級政府要貫徹落實生態省發展戰略,加強對城鄉公益性骨灰樓堂和公墓建設的組織領導,科學制定規劃,深化殯葬改革,以滿足社會安葬需求。
(二)部門協作。各有關部門要各司其職、通力協作、共同推進。發展改革部門要將城鄉公益性骨灰樓堂和公墓建設作為民生保障項目,納入當地經濟社會發展規劃。民政部門要履行主管部門職能,發揮牽頭協調作用,具體負責實施。規劃部門要做好有關規劃。國土部門要統籌安排城市、鄉(鎮)公益性公墓建設用地,並按規定以劃撥方式供地。林業部門要做好林地使用審批,支持開展生態安葬。財政部門要將政府安排的建設資金和惠民殯葬補助資金納入公共財政預算,並加強資金監管。物價部門要加強收費和價格管理,查處自立收費項目、超標準收費等違規行為。宣傳部門要廣泛宣傳現代文明殯葬理念,及時曝光違法違規行為。文明辦要將城鄉公益性骨灰樓堂和公墓建設納入城鄉文明創建考核內容。
(三)規範審批。城鄉公益性骨灰樓堂和公墓規劃建設要嚴格遵守殯葬等有關法規政策,不得違規批建;要加強日常運營監管,不得進行營利性經營和違規收費,改變公益屬性。對違法行為,要嚴格追究責任。
(四)定期檢驗。要對城鄉公益性骨灰樓堂和公墓進行定期檢驗。農村公益性骨灰樓堂、鄉(鎮)公益性骨灰樓堂和公墓由縣級民政部門定期檢驗,其中骨灰樓堂三年一檢。城市公益性公墓由設區市民政部門每年一檢。省民政廳根據實際情況組織抽檢,並通報抽檢結果。
(五)及時報告。2014年至2016年,各設區市政府、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應於每年12月31日前將工作進展情況報告省政府,同時抄送省民政廳,省民政廳梳理匯總全省工作情況報告省政府。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4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