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九龍江北溪引水工程管理的暫行規定

《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九龍江北溪引水工程管理的暫行規定》在1982.02.05由福建省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九龍江北溪引水工程管理的暫行規定
  • 頒布單位:福建省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82.02.05
  • 實施時間:1982.02.05
九龍江北溪引水工程是我省一項重點水利工程。為了管好、用好工程,保證工程安全運行,充分發揮效益,更好地為龍海、廈門工農業生產、城鄉人民生活以及廈門特區港口用水服務,特頒發本規定。
一、北溪引水工程管理單位所管護範圍:包括北溪南、北港橋閘、船閘上下游五百米以內水域,橋閘兩岸連線段公路堤和左、中、右乾渠進水閘、分水閘、節制閘、泄洪閘、隧洞、暗涵、電源通訊設備、觀測等工程設施,以及乾渠兩側原劃定的管護區,以立樁標誌為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和破壞。
二、在橋閘、船閘水域管護區內,嚴禁錨泊船隻,停放竹木排。所有過閘船隻、竹木排必須聽從管理人員指揮,在離導航牆五十米以外停泊,順序前進,不得搶行過閘。
三、各單位用水應服從管理單位的安排,由管理單位統一調度。事先要提出用水申請,並按規定繳納水費。各工礦、企事業單位以及社、隊如需在渠道上增設抽水站或阻、放水建築物等,應經北溪引水工程管理單位批准,否則管理部門有權制止、拆除。
四、嚴禁在橋閘、渠道管護區內墾植、放牧、挖土、開溝、鏟草皮、亂砍樹木、建房、搭蓋、埋設電桿、管道和堆放物資。不準在管護水域內任意修建丁壩、順壩和其他阻水建築物。
五、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在橋閘、乾渠管護區內爆破、炸魚、毒魚、電魚和捕魚;不準向渠道傾倒垃圾、廢渣,排放有害廢水、污水。沒有處理好廢、污水的單位應限期解決,以確保工程安全和水源質量。
六、工程管理人員必須堅守崗位,嚴格執行有關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任何單位和個人無權阻撓水利管理人員執行公務。未經管理單位許可,任何人不得進入橋閘工作區。非值班人員,不得擅自啟閉機、電閘閥等設備。
七、國家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農村社、隊民眾都要愛護工程設施。對貫徹執行本規定有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以表揚或獎勵。對違反本規定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批評、警告、罰款、責令賠償損失等處理,情節嚴重者,提交政法部門,依法懲處。
八、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執行。各有關單位及樞紐工程所在社、隊和溪區民眾,都要認真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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