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海上絲綢之路:泉州史跡”文化遺產保護管理辦法

《福建省“海上絲綢之路:泉州史跡”文化遺產保護管理辦法》在2003.11.07由福建省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福建省“海上絲綢之路:泉州史跡”文化遺產保護管理辦法
  • 頒布單位:福建省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2003.11.07
  • 實施時間:2004.01.01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海上絲綢之路:泉州史跡”文化遺產的保護和管理,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省“海上絲綢之路:泉州史跡”文化遺產(以下簡稱泉州海絲遺產)的保護和管理。
本辦法所稱的泉州海絲遺產是指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與“海上絲綢之路”有關的文物、建築群和遺址。
第三條 泉州海絲遺產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協調、監督文化遺產的保護管理工作。
泉州海絲遺產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文化、文物、建設、規劃、國土資源、民族與宗教、旅遊、公安、環境保護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法定職責,做好泉州海絲遺產的保護管理工作。
第四條 泉州市人民政府依法確定相關機構作為泉州海絲遺產保護管理機構,具體負責泉州海絲遺產的保護和管理工作。
第五條 保護管理泉州海絲遺產應當加強同有關國際組織的交流與合作,開展促進文化遺產保護的科研活動,組織培訓遺產保護管理的專業技術和管理人員。
第六條 泉州海絲遺產保護應當堅持依法保護、科學管理、加強監督、永續利用的原則。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出讓或者變相出讓泉州海絲遺產資源。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泉州海絲遺產的權利和義務,不得損害或者破壞泉州海絲遺產資源,有權制止和舉報破壞泉州海絲遺產的行為。
對保護泉州海絲遺產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或者個人,由泉州海絲遺產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規劃和建設
第九條 泉州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泉州海絲遺產保護管理的需要,組織編制泉州海絲遺產保護規劃及其詳細規劃,並依法報請上級人民政府及國家有關部門批准後實施,作為泉州海絲遺產保護管理和展示利用的重要依據。
保護規劃及其詳細規劃經批准公布後,必須嚴格執行,不得擅自更改;確需更改的,應當報經原批准機關批准。
第十條 泉州海絲遺產保護範圍,按照其保護規劃劃分為保護區、緩衝區、環境協調區,分級進行保護。
分區界線由泉州市人民政府劃定,並設立界碑(樁)。
第十一條 泉州海絲遺產保護範圍內禁止建設可能造成污染環境、破壞生態和水土流失的設施,禁止進行任何損害或者破壞泉州海絲遺產資源的活動。
第十二條 在泉州海絲遺產保護區內,禁止任何建設活動;確因保護需要進行建設的項目應當符合保護規劃及其詳細規劃,並依法報批。
第十三條 泉州海絲遺產緩衝區和環境協調區內確因生產、生活需要修建房屋或者其他設施的,應當符合保護規劃及其詳細規劃,其布局、規模、高度、造型、材料、色彩等應當與遺產和景觀風貌相協調,並依法報批。
第十四條 對不符合保護規劃及其詳細規劃、污染環境或者有礙泉州海絲遺產景觀風貌的原有建築物、構築物應當清理、整改。
第三章 保護措施
第十五條 在泉州海絲遺產保護範圍內進行泉州海絲遺產展示活動,應當採取措施,確保泉州海絲遺產的安全。
第十六條 泉州海絲遺產保護管理機構應當對泉州海絲遺產的文物景點和人文景觀作出明確的標誌。
泉州海絲遺產保護管理機構應當在泉州海絲遺產的保護範圍設立標誌和保護設施。
第十七條 泉州海絲遺產保護管理機構應當建立保護監測制度,設立或者委託相關監測機構,對泉州海絲遺產保護狀況進行監測,提出監測報告,報有關部門備案。對發現可能危及泉州海絲遺產安全的,應當及時依法採取相應措施予以保護。
第十八條 對可能屬於泉州海絲遺產的地下或者水下文物遺存的區域,文物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法進行勘察,劃定地下或者水下文物遺存的保護區域。
在前款劃定的保護區域內進行工程建設的,應當事先由文物行政管理部門依法進行文物調查、勘探或者考古發掘。
在其他區域發現可能屬於泉州海絲遺產文物遺蹟的,建設或者施工單位應當採取措施保護現場,立即報告泉州海絲遺產保護管理機構和當地文物行政管理部門。考古調查、勘探、發掘結束後,報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管理部門決定保護措施。
第十九條 對泉州海絲遺產範圍內的文物古蹟進行維護和修繕時,應當遵循不改變文物原狀的原則。其維護和修繕方案應當依法報批並嚴格按照保護規划進行。
第二十條 使用泉州海絲遺產資源的組織或者個人,應當與泉州海絲遺產保護管理機構簽訂《使用保護責任書》,負責保養、維修和安全防範,接受其指導和監督。
第二十一條 進入泉州海絲遺產保護範圍內的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愛護遺產資源和各項設施,遵守有關規定,維護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不得破壞遺產的景觀風貌,不得污染環境,不得危及文物安全。
第二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污損、刻劃或者損壞泉州海絲遺產及其標誌、界碑(樁)或者保護設施,不得擅自移動拆除標誌、界碑(樁)或者保護設施。
禁止在泉州海絲遺產保護範圍內設定垃圾堆放場地及其他有損於泉州海絲遺產資源保護的設施。
第二十三條 泉州海絲遺產遭受災害,造成重大損失時,泉州海絲遺產保護管理機構應當採取必要的補救措施,及時向省人民政府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
第二十四條 泉州海絲遺產所在地各級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保護規劃,鼓勵、支持在遺產保護範圍內從事有利於遺產資源保護的綠化和生態保護。
第二十五條 泉州海絲遺產所在地各級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繼承、保護和弘揚與泉州海絲遺產有關的歷史傳統文化精華,蒐集和保存文化、藝術、工藝珍品,根據需要設定泉州海絲遺產博物館(陳列室),出版、展示、宣傳泉州海絲歷史文化作品。
第四章 經費保障
第二十六條 泉州海絲遺產保護經費納入泉州海絲遺產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財政預算。
第二十七條 泉州市人民政府依法設立泉州海絲遺產保護專項資金,保護專項資金可以通過政府投入、社會捐助、景區門票收入等多種渠道籌集。
第二十八條 鼓勵國內外組織或者個人為泉州海絲遺產保護捐款、贊助。
第二十九條 泉州海絲遺產保護專項資金應當用於泉州海絲遺產的保護事業,專款專用,嚴格管理,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章 罰則
第三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第二款、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的,由泉州海絲遺產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文化、文物、建設、規劃、國土資源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三款規定,未採取措施保護現場並立即報告的,由泉州海絲遺產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物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並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規定的,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依法予以處罰。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將泉州海絲遺產保護專項資金挪作他用的,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對有關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 國家工作人員在泉州海絲遺產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泉州海絲遺產範圍包括萬壽塔、六勝塔、石湖碼頭、江口碼頭(文興渡、美山渡)、九日山摩崖題刻、真武廟、天后宮、磁灶窯系金交椅山窯址等航海與通商史跡,老君岩造像、開元寺、伊斯蘭教聖墓、清淨寺、草庵摩尼光佛造像等多元文化史跡,以及德濟門遺址、洛陽橋等城市建設史跡。分布在福建省泉州市所轄的鯉城區、豐澤區、洛江區、晉江市、石獅市、南安市和惠安縣。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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