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提高部分優撫對象撫恤和生活補助標準

民政廳、省財政廳日前下發通知,決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調整部分優撫對象等人員撫恤和生活補助標準。其中提高帶病回鄉退伍軍人的生活補助標準,每人每月增加50元。

省民政廳、省財政廳日前下發通知,決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調整部分優撫對象等人員撫恤和生活補助標準。其中提高帶病回鄉退伍軍人的生活補助標準,每人每月增加50元。
根據通知,我省提高殘疾軍人(含傷殘人民警察、傷殘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傷殘民兵民工)殘疾撫恤金、烈屬(含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定期撫恤金、在鄉退伍紅軍老戰士(含紅軍失散人員)的生活補助標準,提標幅度為上一年的15%-23%;在鄉老復員軍人提標幅度為上一年的38%。
提高帶病回鄉退伍軍人的生活補助標準,每人每月增加50元;提高部分參戰退役人員(含原8023部隊退役人員和參與鈾礦開採軍隊退役人員)生活補助標準,每人每月增加100元。
對居住在農村和城鎮無工作單位、18周歲之前沒有享受過定期撫恤金待遇且年滿60周歲的烈士子女(含建國前錯殺後被平反人員的子女)提高生活補助標準,每人每月增加100元,達到每人每月補助300元。
對從1954年11月1日試行義務兵役制後至《退役士兵安置條例》實施前入伍、年齡在60周歲以上(含60周歲)、未享受到國家定期撫恤補助的農村籍退役士兵提高老年生活補助標準,每服一年義務兵役每人每月提高5元。
提高建國前加入中國共產黨的農村老黨員和未享受離退休待遇的城鎮老黨員的生活補貼標準,每人每月增加50元,調整後的標準為:1937年7月6日前入黨的,達到每人每月580元;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入黨的,達到每人每月520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入黨的,達到每人每月4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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