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喜盈門慈善基金會

福建喜盈門慈善基金會

福建喜盈門慈善基金會是地方性非公募基金會,基金會以“支持慈善事業,促進社會和諧”為宗旨。

基本介紹

  • 公司名稱:福建喜盈門慈善基金會
  • 成立時間:從2010年起,
  • 公司口號:老有所養、幼有所託、殘有所靠
  • 每年:出資60萬元
業務範圍,工作成果,基金會項目,組織章程,

業務範圍

涵蓋助學、助醫、安老、撫幼及社會慈善公益活動,為致力營造“老有所養、幼有所託、殘有所靠、困有所幫、貧有所扶”的和諧社會,為海西的建設發展積極做出自己應有的貢獻。

工作成果

福建喜盈門慈善基金會成立以來,為福州兒童福利院、南昌兒童福利院、長沙市第一社會福利院患先天性心臟病以及唇顎裂棄嬰的救治捐獻了一筆又一筆的善款,救治了一大批患兒,深為社會各界所稱道。從2010年起,基金會啟動了“助學·圓夢”工程,每年出資60萬元資助30名考上大學卻交不起學費的貧困學子,每年每生資助5000元學費,知道其大學畢業。為了這個助學工程,基金會還將每年的8月22日定為喜盈門慈善助學日,讓更多需要幫助的孩子享受教育的權利,為提高社會人口素質努力做出自己的貢獻。

基金會項目

福建喜盈門慈善基金會資助30名貧困大學生
2010年8月,由福建喜盈門慈善基金會、省紅十字會等聯合舉辦的“圓夢.助學”啟動儀式在喜盈門建材家具廣場舉行。來自福州五區八縣30名優秀貧困大學生得到了每人5000元的助學金。
據悉,“福建喜盈門慈善基金會”是經省民政廳批准具有獨立法人性質的非公募基金會,2014年第一批將出資60萬元資助30名貧困大學生四年的學費。今後,喜盈門慈善基金會還將逐年擴大資助範圍和加大資助力度,讓更多的貧困學生及社會弱勢群體等得到幫助。

組織章程

福建喜盈門慈善基金會章程
第一章
第一條 本基金會的名稱是福建喜盈門慈善基金會。
第二條本基金會屬於非公募基金會。
第三條本基金會的宗旨: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弘揚中華民族共襄公益,服務社會的優良美德,立足於尊重捐贈人意願,進行助學、助醫和社會公益事業,為中國社會公益事業的發展做出自己應有的貢獻。
第四條本基金會的原始基金數額為人民幣貳佰萬元,來源於福州喜盈門實業有限公司捐助。
第五條本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福建省民政廳,業務主管單位是福建省經濟社團聯合會。
第六條本基金會的住所:福建福州市連江北路293號2層。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七條本基金會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一)關注教育事業,資助貧困學生,資助家鄉或其他地區建設學校或教學大樓;
(二)關注醫療事業,資助家鄉或其他地區建設醫院門診大樓;
(三)建辦敬老院等其它公益慈善事業以及與政府部門、國內外慈善機構、媒體等合作開展慈善公益活動。
第三章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八條本基金會由5~25名理事組成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八名,秘書長一名(秘書長由副理事長兼任),經理事會選舉產生,其中理事長,秘書長人選應由主要捐贈人提名。
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理事每屆任期為五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九條理事的資格:
(一)擁護本基金會章程;
(二)富有愛心,能積極參與基金會的各類慈善活動;
(三)樂於為公益事業出力,直接為本會捐款或積極為本會募集基金;
(四)具備一定的組織協調能力。
第十條理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第一屆理事由業務主管單位、主要捐贈人、發起人分別提名並共同協商確定。
(二)理事會換屆改選時,由業務主管單位、理事會、主要捐贈人共同提名候選人並組織換屆領導小組,組織全部候選人共同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
(三)罷免、增補理事應當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四)理事的選舉和罷免結果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十一條理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理事享有下列的權利:
1. 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 參加本會的活動;
3. 對本會工作有批評權和監督權;
4. 共同負責並管理基金會的日常運作;
5. 共同對基金會各項資助活動負責;
6. 監督、檢查資金的使用情況,保障全體會員及捐贈者的權益不受侵犯;
7.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二)理事應履行下列義務:
1. 遵守基金會章程;
2. 執行理事會的決議,履行理事職責;
3. 完成本基金會交辦的各項工作,並報告工作開展情況;
4. 向本基金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對本會工作建言獻策,提出工作意見和建議;
5. 支持本會舉辦各項福利事業;
6. 參加本會組織的慈善活動。
第十二條本基金會的決策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選舉、罷免理事,副理事長;
(三)經主要捐助人提名,選舉理事長,秘書長;
(四)決定重大業務活動計畫,包括資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計畫;
(五)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審定;
(六)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七)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八)決定由秘書長提名的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九)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十)決定基金會的分立、合併或終止;
(十一)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上述第(四)、(五)款的實行,應事先徵得主要捐贈人的認可。
第十三條理事會每年召開2次會議,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理事長不能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
召開理事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監事。
第十四條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
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理事表決,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章程規定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
(四)基金會的分立、合併。
第十五條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噹噹場製作會議紀要,並由出席理事審閱、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基金會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十六條 本基金會設監事1名。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第十七條 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基金會財會人員不得任監事。
第十八條 監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監事由主要捐贈人、業務主管單位選派;
(二)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工作需要選派:
(三)監事的變更依照其產生程式。
第十九條 監事的權利和義務:
監事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式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並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第二十條 在本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監事和未在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基金會獲取報酬。
第二十一條 本基金會理事遇有個人利益與基金會利益關聯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基金會理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基金會有任何交易行為。
第二十二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本基金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二)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一)屬於現職國家工作人員的;
(二)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四)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基金會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且對該基金會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基金會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四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為基金會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應當由中國內地居民擔任。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基金會發生違反《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本章程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基金會發生違法行為或基金會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二十五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基金會簽署重要檔案;
(四)決定聘任或解聘財務負責人;
(五)決定其他重要事項。
本基金會副理事長、秘書長在理事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和理事長決定;
(二)組織實施基金會年度公益活動計畫;
(三)擬訂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計畫;
(四)擬訂基金會的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審批;
(五)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
(六)提議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由理事會決定;
(七)提議聘任或解聘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八)決定各機構專職工作人員聘用;
(九)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四章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六條 本基金會為非公募基金會,本基金會的收入來源於:
(一)接受自然人、法人或組織成員的捐贈;
(二)銀行利息;
(三)投資收益;
(四)其他合法經營收入。
第二十七條 本基金會募得的基金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第二十八條 本基金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二十九條 本基金會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使用財產;捐贈協定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捐贈,根據捐贈協定的約定使用。
接受捐贈的物資無法用於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用途時,基金會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於捐贈目的。
第三十條 本基金會財產主要用於:
(一)助學、助醫、安老、濟困;
(二)支付本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費用、行政辦公費用以及宣傳費用;
(三)其他社會慈善事業。
第三十一條 本基金會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是指:
(一)邀請其他企業代表或加入新的會員,對基金會進行捐助;
(二)參與一定的投資,積累慈善資金;
(三)理事會認為對本基金會影響重大的其他活動;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 本基金會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三條 本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基金餘額的8%。
本基金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不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
第三十四條本基金會開展公益資助項目,應當向社會公開所開展的公益資助項目種類以及申請、評審程式。
第三十五條 捐贈人有權向本基金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的查詢,基金會應當及時如實答覆。
本基金會違反捐贈協定使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基金會遵守捐贈協定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定。
第三十六條 本基金會可以與受助人簽訂協定,約定資助方式、資助數額以及資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會有權對資助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受助人未按協定約定使用資助或者有其他違反協定情形的,本基金會有權解除資助協定。
第三十七條 本基金會應當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基金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三十八條 本基金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九條 本基金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畫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本年度捐贈者名冊及有關資料。
第四十條 本基金會進行年檢、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第四十一條 本基金會按照《基金會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四十二條 本基金會通過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查後,將年度工作報告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公布,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督。
第五章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四十三條 本基金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依法向有關部門辦理註銷手續:
(一)按照章程規定終止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由於其他原因終止的。
第四十四條 本基金會終止,應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第四十五條 本基金會辦理註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會應當自清算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在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六條 本基金會註銷後的剩餘財產,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捐贈給與本基金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繼續用於慈善公益目的,並向社會公告。
第六章章程修改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七章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經2008年8月1日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理事會。
第五十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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