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麗水商會

福州市麗水商會,是在福州、麗水市委、市政府和相關部門領導的關心和支持下,由在閩投資興業的麗水籍人士自願組成的非盈利性社會團體組織。

福州市麗水商會的宗旨和指導思想是:以國家憲法和法律為根本準則,嚴格遵守國家的相關法律法規,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商會以企業為社會服務,維護會員合法權益為宗旨,加強會員之間及與社會各界之間的聯繫與合作,充分調動和發揮麗水籍人士在閩從事經營活動的優勢,為促進麗水、福州兩市之間的經濟合作,市場繁榮作貢獻。商會作為會員的“娘家”,其主要任務是在招商引資、信息中介、拓展市場、解決困難、聯誼活動等方面作好服務保障,加強會員與兩地政府之間的聯繫,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全心全意為在閩的麗水人士服務。促進麗水商人更好地融入福州經濟社會,為福州、麗水兩地的發展作貢獻。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福州市麗水商會
  • 類型:非盈利性社會團體組織
  • 組織單位:福州、麗水市委、市政府
  • 地址:福州市台江區
商會簡介,商會地理位置,商會章程,

商會簡介

商會服務服務:第一,圍繞促進發展、保增長、擴內需、調結構,當好政府參謀助手;第二,深入調研國內外市場狀況和企業需求,提出應對建議,及時向政府反映,幫助政府科學決策;第三,提振企業家的信心,幫助企業面對危機,及時調整經營策略,保持員工隊伍穩定,承擔社會責任,平穩度過危機;第四,承擔行業自律,規範競爭的職責,配合政府巨觀調控,推動結構調整,促進行業可持續發展;第五,積極應對日益增多的國際、國內貿易糾紛,維護企業權益,幫助出口導向型企業轉型,降低損失等。
福州市麗水商會

商會地理位置

地址:福州市台江區五一中路阿波羅酒店公寓1310
福州市麗水商會

商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本商會名稱:福州市麗水商會(以下簡稱“本商會”)。
第二條:本商會的性質:本商會是由在福州市依法註冊登記的麗水籍工商企業及個體經營者自願組成的全市性、聯誼性、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本商會的宗旨: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為根本準則,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弘揚社會主義道德風尚,自覺接受福州、麗水市政府的巨觀指導,堅持以經濟建設為中心,為會員,為社會服務,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密切加強與兩地政府的聯繫,充分調動和發揮在福州從事經營活動的麗水籍工商業者優勢,促進麗水經濟接軌福州市場。堅持自我教育,自我約束,資源共享,互惠互利求發展,互幫互學求團結,搭建商界平台,捕捉商機,拓展產業,擴大經營,促進商品資金、技術和經營管理的交流和合作,為福州和麗水經濟繁榮、社會進步作貢獻。
第四條:本商會的業務主管單位是福州市工商聯;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是福州市民政局。本商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商會的住所:福州市台江區五一中路132號 阿波羅大酒店公寓1310。
第二章 業務範圍第六條:本商會以服務企業、協調企業和擔任本企業的代表為基本職能,主要有以下工作任務:
(一)維護企業會員的權益,經常向政府和有關部門反映本會的意見 和建議,就會員關心的問題進行調研,為兩地政府制定有關經濟政策和法規當好參謀。
(二)為企業會員協調關係,疏通渠道,解決困難,募捐資助救濟, 促進會員與工商社團聯繫合作,提高會員企業和工商戶的知名度。
(三)為企業會員提供經濟信息、貿易投資機會、法律政策諮詢、銀商合作、資金融通和人才技術管理服務。
(四)組織承辦商品展銷會、訂貨會和招商引資,經濟項目考察 等商務活動,開展信息技術、生產經營管理經驗交流,協調行業關係,發揮麗水商界整體優勢。
(五)為企業會員爭取政府創業園地、信貸資金、出口貿易、稅收及人才等優惠扶持。
(六)接受政府部門委託承辦的有關經營行業管理事務,為會員提供有關證明,協調關係,調解矛盾。
(七)組織企業會員開展聯誼活動,交流和宣傳先進經驗,創辦服務經濟實體和會刊。
(八)辦理好商會辦事業及日常事務。
第三章 會員第七條:本商會實行會員制。本商會會員為單位會員。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商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商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商會的意願;
(三)在福州市依法註冊登記的麗水籍工商企業及個體經營者。
第九條: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本商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商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商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商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商會工作的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六)對本商會會費收支情況提出質詢的權利。
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商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商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商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會員代表大會通過的標準繳納會費;
(五)向本商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積極參與社會公益事業。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書面報告本商會,並交回會員證。如果滿一年不交會費或不參加本商會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會員企業違反行規行約,損害消費者利益和行業形象,或者會員採取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同業制裁、除名等懲戒措施。造成嚴重後果的,本商會將配合國家有關職能部門予以查處。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第十四條:本商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本商會每4年召開換屆大會。因特殊情況需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經業務主管單位同意後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本商會每年召開一次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經五分之一以上會員代表提議的,可以臨時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八條: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商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理事人數不超過會員代表數的1/3。
第十九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三)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四)決定會員的吸收、除名及獎罰;
(五)決定申請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六)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七)領導本商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八)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本商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秘書長一人。
第二十二條:本商會會長、副會長由在榕的麗水籍優秀企業家擔任。本商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具有較高的政治思想素質,善於團結協作,熱心公益事業,社會信用良好;
(二)熟悉行業情況,被業內公認具有豐富的專業知識、良好的組織領導能力及協調能力;
(三)熱愛協會工作,有奉獻精神;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三條:本商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4年。上述負責人任期最長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的會員代表表決通過,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後,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四條:本商會會長為本商會法定代表人。本商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條:本商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及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及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商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六條: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秘書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通過;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第二十七條:本商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社會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服務活動的收人;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人。
第二十八條:本商會根據業務工作需要與會員承受能力制定會費標準。本商會會費標準的制定和修改經會員代表大會以無記名投票的方式表決,並獲得2/3以上的會員代表通過後生效。本商會會費標準通過後30日內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同級財政部門及業務主管單位備案。
第二十九條:本商會經費必須用於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條:本商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一條:本商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二條:本商會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同級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本商會收支情況每年向全體會員公開,會員認為本商會違法收費或違法開支的,可向政府有關部門投訴。
第三十三條:本商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四條:本商會建立重大事項報告制度。本商會召開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等重要會議,應提前5日向登記管理機關報告。本商會召開大型學術報告會、研討會、承接研究課題和調查課題、接收捐贈、舉辦展覽會、展銷會、比賽等,應在事前報業務主管單位備案。本商會組團出國出境、與境外組織交流交往,接受境外捐款等,在活動前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和登記管理機關報告,需辦理手續的,應辦理相關手續。
第三十五條:本商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條:本商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或由理事會決定。本商會與聘用人員訂立勞動契約,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會員單位派駐協會的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待遇由原單位解決,並不得低於在原單位工作時的標準。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第三十七條:對本商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八條:本商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第三十九條:本商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條:本商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本商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登記管理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一條:本商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二條:本商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商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第四十三條:本章程經2010年9月1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四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商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五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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