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時空數據資源管理暫行辦法》是福州市施行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福州市時空數據資源管理暫行辦法
- 發布單位:福州市政府
福州市時空數據資源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時空數據資源管理,形成全市統一的時空信息基礎設施,規範時空數據資源共享套用行為,提高經濟社會信息化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福建省測繪管理條例》《福建省政務數據管理辦法》《福州市政務數據資源管理暫行辦法》和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開展時空數據資源建設、更新、管理、共享、套用及相關活動,應當遵循本辦法。
涉及國家秘密的數據成果,還應按國家相關保密法律法規執行。
涉及基礎測繪的數據成果,還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福建省測繪管理條例》等測繪相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三條 福州市時空數據資源的建設、更新與管理,應當遵循“統籌規劃、統一標準、市縣一體、資源共享、信息安全”的原則。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的福州市時空數據資源包括:時空基準、基礎時空數據資源、公共專題時空數據資源和政務時空信息資源。
(一)時空基準包括:福州市GNSS衛星連續運行網及福州城市平面直角坐標系、福州市似大地水準面。
(二)基礎時空數據資源包括:多時間版本的數字線劃圖(DLG)資料庫(1:500、1:1000、1:2000、1:5000)、數字正射影像圖(DOM)資料庫、數字高程模型(DEM)資料庫、可量測實景影像(DMI)資料庫、雷射點雲資料庫、地面三維模型資料庫(含室內三維模型)、地下管線二/三維資料庫、地下空間資料庫、地質空間資料庫、界線資料庫(市、縣(市)/區、鄉鎮/街道、村/社區各級界線數據)等。
(三)公共專題時空數據資源是指基於基礎時空數據資源,採集和載入相關專業部門的信息數據,用於表示本市某一公共領域要素的時空分布,包括:多時間版本的地名地址資料庫、地理實體資料庫、建築物資料庫、電子地圖資料庫(含興趣點POI數據)、人口資料庫、法人資料庫、城管部件資料庫、城市格線資料庫等。
(四)政務時空信息資源指各黨政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下統稱數據生產套用單位)基於基礎時空數據資源和公共專題時空數據資源,在履行職責過程中或信息化建設和套用所產生的與時空相關的政務信息資源。
第五條本辦法所稱的福州市時空信息公共服務平台(以下簡稱時空平台)是全市時空數據資源發布的基礎平台,是提供時空數據資源共享的統一載體,提供時空信息資源的展示、共享、發布、套用和管理等服務。
第六條 福州市“數字福州”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市數字辦)為全市時空數據資源的管理機構,負責全市時空數據資源的建設、更新、管理和共享套用工作。
市數字辦牽頭組織時空基準、基礎時空數據資源和公共專題時空數據資源的建設和更新工作,集成和發布政務時空信息資源及目錄。
第七條 數據生產套用單位應在各自職責範圍內配合市數字辦做好時空數據資源的建設、更新、管理和共享套用工作。
數據生產套用單位應在職責範圍內開展本部門政務時空信息資源及目錄的建設、更新維護工作,同步匯交至時空平台,並配合市數字辦做好共享套用和公共服務工作。
第八條 各縣(市)指定相關職能部門配合市數字辦做好本級轄區範圍內時空數據資源的建設、更新、管理和共享套用工作,並將本級時空數據資源及時匯交至市數字辦進行統一管理。
第九條 市財政局承擔市本級範圍內的時空數據資源的經費保障工作;各縣(市)財政部門根據統籌安排承擔本級時空數據資源經費保障工作。
第十條 市保密局負責時空數據資源安全的保密技術檢查工作。
第十一條 技術支持單位承擔福州市時空數據資源的更新維護、共享套用等技術支持工作。
第十二條 福州市時空數據資源的建設,應採用國家或福州市政府規定的測繪基準,執行國家、省、市有關標準和規範。
第十三條 時空基準由市數字辦統一規劃和建設,其他單位不得再另行建設。
第十四條 基礎時空數據資源和公共專題時空數據資源的建設與更新納入統一建設機制,實行“統一採集、統一建庫、統一更新、集中共享”的制度。
第十五條 時空數據資源的精度與現勢性應當滿足數據生產套用單位的套用需求。
第十六條 市數字辦每3年組織編制福州市時空數據資源整體建設與更新規劃,每年制定年度生產(更新)計畫,各數據生產套用單位配合市數字辦按計畫開展時空數據資源的建設與更新,保障數據建設與更新的時效性。
時空數據資源的年度生產(更新)計畫的申報、立項、實施、驗收等工作按照福州市《政府投資的信息化項目管理暫行辦法(修訂)》執行。
第十七條 時空數據資源建設項目正常試運行3個月後,項目建設單位應將成果匯交至市數字辦。
第十八條 時空數據資源的存儲、災備及運行所需的基礎設施由市數字辦統一規劃建設。
第十九條 數據生產套用單位在信息化建設中應當根據需要共享使用時空數據資源。數據生產套用單位向市數字辦提出申請,市數字辦按規定程式對申請予以審定。
數據生產套用單位基於時空數據資源開發的數據產品應當聲明所利用時空數據資源的來源和日期。
第二十條 時空數據資源原則上通過時空平台提供線上共享。因特殊情況需申請離線共享時,應遵守國家相關保密法律法規。
第二十一條 數據生產套用單位應按照各自職責在許可範圍內合理使用共享的時空數據資源,加強共享數據使用全過程的監督管理,並將時空數據資源的套用情況和效果向市數字辦反饋。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數據生產套用單位或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數字辦或有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給予通報批評;逾期拒不改正或改正不到位,情節嚴重的,對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規定時間和要求匯交或接入時空數據資源成果,影響共享的;
(二)由於違規操作或失職,造成資料庫無法恢復的;
(三)未經許可擅自使用時空數據資源的;
(四)對時空數據保管不當,造成數據全部或者部分丟失、被竊,且不及時報告的;
(五)未經允許將時空數據直接向外分發或轉讓的;
(六)未嚴格按保密有關規定,進行時空數據採集、傳輸、處理、提供、利用和管理的;
(七)其他依法應當給予處分的情形。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