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年度報告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有關規定編制。全文包括概述,主動公開政府信息的情況,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辦理情況,政府信息公開的收費及減免情況,因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行政複議、提起行政訴訟的情況,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存在的主要問題及改進措施,需要說明的事項與附表七個部分。所列數據統計時限自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福州市政府法制辦2011年度政府報告
- 年份:2011年
- 發布單位:福州市政府
- 類別:政府報告
概述,公開辦事制度,主動公開政府信息的情況,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辦理情況,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強化政府信息公開意識,完善政府信息發布渠道,繼續完善政府法制信息監督機制,
概述
公開辦事制度
2011年,我辦認真貫徹落實《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和《福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福州市2011年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要點的通知》,嚴格按照“完善各類公開辦事制度,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和公信力”的原則向社會公開政府信息。
(一)加強組織領導,落實工作責任。繼續抓好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小組建設,強化責任意識。2011年法制辦信息公開工作隊伍基本保持穩定,信息公開工作開展規範有序。
(二)健全完善信息公開工作長效機制。1、根據我辦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實際情況,對我辦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和公開目錄進行了修訂更新,使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進入比較規範的運行軌道。2、細化主動公開和依申請公開工作規程,進一步規範了依申請公開接收、辦理、答覆、提供、存檔等工作環節。3、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開統計制度,定期統計本單位信息公開情況。根據今年(2011年)市政府辦公廳關於政府信息公開統計報送工作情況的通報,及時查找和糾正統計報送工作中存在的問題,確保報送的政府信息 公開數據真實、準確。4、強化行政複議的監督力度,認真辦理因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複議案件。
(三)進一步加大政府決策的公開力度,不斷擴大政府立法工作的公眾參與程度。今年(2011年),我辦在起草地方性法規草案和制定政府規章時,進一步擴大草案公開徵求意見的範圍,對涉及面廣、與人民民眾利益密切相關的地方性法規草案和政府規章,均通過網路、報紙等媒體公開徵求社會各界人士意見。
(四)核准、界定和公告行政執法職權,夯實依法行政制度基礎。根據《國務院關於加強法治政府建設的意見》和《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強法治政府建設的實施意見》要求,以現行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各單位新的三定方案為依據,對全市行政執法部門的行政職權進行核准、界定,並分批分期在政府入口網站上向社會公告。目前,已經公布了三批共30個單位的行政執法主體資格和執法依據。
主動公開政府信息的情況
2011年我辦主動公開政府信息11件,主要是法制辦各項業務動態信息,反映了本部門政府法制工作開展情況。所有的政府信息均採取向檔案館報送備案的方式公開,其中,《關於(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的公告》等4份檔案還通過“中國福州”入口網站和報刊媒體予以公布。
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辦理情況
2011年,我辦沒有收到有關政府信息公開的申請。
四、政府信息公開的收費及減免情況
2011年,我辦未收取任何與政府信息公開有關的費用。
五、因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行政複議、提起行政訴訟的情況
2011年度,因本辦有關政府信息公開被提起行政訴訟的案件1件,經二審法院審結,我辦勝訴。
作為市政府的行政複議機構,2011年我辦辦理市本級政府信息公開的行政複議案件3件,代理市政府作為被告的行政訴訟案件2件。
六、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存在的主要問題及改進措施
目前我辦已基本建立了政府信息公開的框架,但仍存在一些不足:一是信息公開工作基礎不穩定。目前我辦沒有配備專職的信息公開工作人員,因此工作僅能應付,不能創造性地開展,一定程度上影響了信息公開工作的質量。二是部分主動公開的信息內容還不夠完善,公開的形式相對比較單一。由於我辦沒有單獨建立政府網站,因此報送檔案館成為對外公開信息的主要渠道,從而使公開的範圍不廣,信息內容更新不夠及時。
政府信息公開工作
強化政府信息公開意識
在下一步工作中,我辦將從以下幾方面繼續抓好政府信息公開工作:
強化政府信息公開意識,夯實信息公開工作基礎。通過加強培訓,提高全辦人員對政府信息公開重要性的認識,進一步增強做好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自覺性和主動性。根據本辦工作實際,不斷完善信息公開工作各項制度,建立科學、高效的信息公開工作體系。
完善政府信息發布渠道
完善政府信息發布渠道,充實政府信息公開內容。探索推進公開信息的電子化建設,逐步豐富信息公開的形式,繼續完善地方立法中法規規章草案的公開徵求意見制度,發揮新聞媒體的作用,拓寬公眾參與渠道。按照“以公開為原則,不公開為例外”的總體要求,進一步做好主動公開、依申請公開和免予公開幾類政府信息的界定,補充完善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目錄,保證公開信息的完整性和準確性。
繼續完善政府法制信息監督機制
繼續完善政府法制信息監督機制,加大行政機關信息公開工作的監督力度。根據《行政複議法》和《信息公開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通過行政複議途徑,積極受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不服行政機關政府信息公開方面的複議案件,公平公正的辦理每起案件,真正將信息公開的監督工作落到實處。
七、附表
指 標 名 稱 | 計量單位 | 2011年度 | 歷年累計 |
主動公開信息數 | 條 | 11 | 55 |
其中:1.網站公開 | 條 | 0 | 0 |
2.政府公報公開 | 條 | 0 | 0 |
受理依申請公開信息總數 | 條 | 0 | 0 |
其中:1.當面申請數 | 條 | 0 | 0 |
2.傳真申請數 | 條 | 0 | 0 |
3.電子郵件申請數 | 條 | 0 | 0 |
4.網上申請數 | 條 | 0 | 0 |
5.信函申請數 | 條 | 0 | 0 |
對申請的答覆總數 | 條 | 0 | 0 |
其中:1.同意公開答覆數 | 條 | 0 | 0 |
2.同意部分公開答覆數 | 條 | 0 | 0 |
3.否決公開答覆總數 | 條 | 0 | 0 |
行政複議數 | 件 | 3 | 3 |
行政訴訟數 | 件 | 3 | 3 |
行政申訴數 | 件 | 0 |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