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據福州市國土資源局委託承擔《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等法律法規及部門規章規定的132項執法監察職責,依法對福州市範圍內土地、礦產使用情況和測繪活動進行執法檢查,對所轄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國土資源局履行國土資源管理職責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2、依法對土地違法行為進行監督檢查;
3、依法對礦產資源的勘查、開發利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4、依法對測繪管理工作中發現的違法行為進行監督檢查;
5、依法開展調查,發現制止各類國土資源違法行為,承辦各類國土資源違法案件,調查取證工作及相關法律文書送達工作;
6、協助配合有關部門調查處理涉及土地、礦產、地產、測繪等違法案件;
7、辦理福州市委、市政府、省國土資源廳、福州市國土資源局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