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關於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擬訂全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計畫和措施,擬訂全區有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方面的規範性檔案,並組織實施。對全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作進行綜合管理、監督指導、協調服務。
(二)擬訂全區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指導全區人力資源市場建設,規範人才、勞動力就業市場,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和有效配置。
(三)負責促進就業工作,擬訂全區促進城鄉就業的發展規劃和措施,完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擬訂年度就業專項資金使用計畫並監督管理,貫徹執行就業援助制度,推動創業帶動就業,保持就業形勢穩定。
(四)組織實施職業資格制度,管理職業技能鑑定機構;推進建立面向城鄉勞動者的職業技能培訓制度,負責全區職業技能競賽工作,擬訂技能人才培養和激勵政策,協調推動高技能人才工作;監督指導職業培訓機構。
(五)貫徹執行國家、省、市城鄉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政策和標準,組織實施全區城鄉基本養老、基本醫療、失業、工傷、生育等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的基本政策和標準。
(六)承擔全區社會保險基金支付、管理工作;社會保險基金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擬訂應對預案,實施預防、調節和控制,社會保險基金總體收支平衡。
(七)組織實施企業職工工資收入分配的巨觀調控政策,執行最低工資制度和工資支付保障制度。
(八)貫徹執行勞動關係政策,完善勞動關係協調機制,組織實施勞動契約制度,監督管理企業集體契約,承擔勞動用工備案和特殊勞動保護工作,組織實施勞動標準。
(九)負責全區勞動爭議調解仲裁工作,承擔區勞動爭議調解仲裁委員會日常工作。
(十)依法行使人力資源市場和社會保障監督檢查職權,組織實施勞動保障監察,協調有關單位開展勞動者維權工作,查處有關勞動保障違法案件。
(十一)會同有關部門開展農民工管理服務工作,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
(十二)承擔全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的統計和信息工作,定期發布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統計信息及發展預測報告。
(十三)承辦區委、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福州市台江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設4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綜合協調局機關和下屬單位工作,督促重大事項的落實;負責局機關文電、會務、機要、檔案、信息、保密、信訪、政務公開、新聞發布、安全保衛和局機關內部規章制度建設工作;負責協調和落實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委員提案的辦理工作;負責擬訂全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組織協調本系統重大項目的立項工作;負責局機關和下屬事業單位的機構編制、組織人事、工資、職稱評聘等管理工作;負責局機關離退休人員的服務管理工作;承擔局信息化建設規劃工作;管理局機關財務、車輛和國有資產,監督指導下屬單位財務和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二)職業培訓科
貫徹執行國家職業分類、職業技能標準,擬訂全區職業技能培訓、鑑定、競賽的具體辦法並指導實施;貫徹執行技能人才培養和激勵政策,組織實施技能人才培養工作;完善職業資格制度,做好職業技能考核鑑定;負責擬訂農村勞動力培訓轉移就業工作規劃和年度計畫;承擔中、高級專業技術人才推薦和資格申報工作。
(三)法規科(勞動爭議調解仲裁委員會辦公室)
貫徹執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相關法規、規章及政策,負責處理全區勞動爭議調解仲裁工作;指導街道爭議調解組織建設,開展勞動爭議預防工作;承擔局機關有關規範性檔案合法性備案審查工作;承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複議、行政訴訟及行政處罰聽證工作;負責相關普法工作及法律、法規培訓和諮詢服務工作;監督檢查全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的執行情況,承辦有關法律事務。審核區屬國有企業關閉破產和改制職工安置方案。
(四)工資和社會保障科
貫徹執行國家、省、市關於養老、醫療、工傷保險的方針政策;負責全區保險工作的組織協調、信息反饋、數據匯總上報工作;組織實施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政策;組織實施全區城鄉養老保險的基本政策,擬訂工作計畫;負責指導督促社區做好企業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工作;負責全區企事業單位職工工傷認定工作;負責全區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和因病、非因工致殘喪失勞動能力程度的鑑定工作;貫徹實施全區城鄉醫療保險的政策、規劃;貫徹執行社會保險基金財務管理制度,依法監督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征繳、支付、管理和運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