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民政府關於認真做好第二次全國經濟普查的通知》由福州市人民政府發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福州市人民政府關於認真做好第二次全國經濟普查的通知
- 單位:福州市人民政府
- 時間:2008年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直各委、辦、局(公司):
根據《全國經濟普查條例》規定,國務院決定於2008年開展第二次全國經濟普查。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開展第二次全國經濟普查的通知》(國發〔2007〕35號)和《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認真做好第二次全國經濟普查的通知》(閩政〔2007〕36號)的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現就做好我市第二次全國經濟普查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普查的指導思想和主要目的
指導思想:以黨的十七大精神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科學設計、精心組織、依法實施、確保質量,全面、準確地提供全市第二和第三產業經濟發展情況的基本數據,為我市更好地在海峽西岸經濟區建設中挑大樑、樹形象、走前頭、做大做強省會城市服務,為市委、市政府以及各級人民政府巨觀管理和科學決策服務。
主要目的:全面調查了解我市第二產業和第三產業的發展規模及布局;調查了解我市產業組織、產業結構、產業技術的現狀以及各生產要素的構成;查清我市各類企業和單位能源消耗的基本情況;建立健全覆蓋國民經濟各行業的基本單位名錄庫、基礎信息資料庫和統計電子地理信息系統。通過普查,進一步夯實統計基礎,完善國民經濟核算制度,為準確把握我市發展狀況,加強和改善巨觀調控,科學制定中長期發展規劃,提供科學準確的統計信息支持。
二、普查的對象和範圍
第二次全國經濟普查的對象是在我市境內從事第二產業和第三產業的全部法人單位、產業活動單位和個體經營戶。普查範圍包括:採礦業,製造業,電力、燃氣及水的生產和供應業,建築業,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信息傳輸、計算機服務和軟體業,批發和零售業,住宿和餐飲業,金融業,房地產業,租賃和商務服務業,科學研究、技術服務和地質勘查業,水利、環境和公共設施管理業,居民服務和其他服務業,教育、衛生、社會保障和社會福利業,文化、體育和娛樂業,以及公共管理與社會組織等。
三、普查的內容和時間
普查的內容主要包括普查對象的基本屬性、從業人員、財務狀況、生產經營情況、生產能力、能源消耗、科技活動情況等。
普查的標準時點是2008年12月31日,時期資料為2008年度。
四、普查的組織和實施
第二次全國經濟普查的查對象數量大、涉及範圍廣、參與部門多、普查工作技術要求高、工作難度大。各級各部門要按照“全國統一領導、部門分工協作、地方分級負責、各方共同參與”的原則,認真做好此項重大國情國力普查的組織和實施工作。為加強對此項工作的組織和領導,根據國家和我省相關檔案精神,市里將成立市第二次全國經濟普查領導小組,負責普查的組織和實施。普查領導小組由市政府分管領導任組長,成員單位包括:市統計局、國家統計局福州調查隊、市委宣傳部、市發改委、市編辦、市監察局、市民政局、市財政局、市國稅局、市地稅局、市工商局、市質監局和市政務信息中心等相關部門(組成人員名單另發)。普查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掛靠市統計局,具體負責普查的日常組織和協調。其中:涉及普查經費保障方面的事項,由市財政局負責;涉及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名錄方面的事項,由市工商局、市地稅局和市國稅局負責;涉及機關和事業單位名錄方面的事項,由市編辦負責;涉及社團和非企業單位名錄方面的事項,由市民政局負責;涉及組織機構代碼方面的事項,由市質監局負責;涉及政府部門及其普查工作人員在普查工作中違法違紀行為方面的事項,由市監察局負責協調處理。其餘各相關部門也要充分發揮各自的職能,各負其責、通力協作、密切配合。
各縣(市)區要設立相應的普查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認真組織本地區普查工作。對普查工作力量予以保障,及時協調解決普查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要充分發揮街道辦事處和社區居民委員會、鄉鎮政府和村民委員會的作用,廣泛動員和組織社會力量認真配合併積極參與做好普查工作。
五、普查的經費保障
各縣(市)區要根據基本單位名錄庫和行政登記資料的單位數量情況,結合普查工作實際情況,確定普查經費總量並列入2008年度及相應年度預算,按時足額撥付,確保到位,絕不能因普查經費短缺而影響普查工作的順利開展。 各級普查機構要厲行節約,專款專用,精打細算,提高資金使用效率,杜絕浪費和違規使用。
六、普查的工作要求
各級普查機構必須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和《全國經濟普查條例》,依法進行普查。所有普查對象必須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全國經濟普查條例》和本地經濟普查工作的具體要求,按時、如實地填報普查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虛報、瞞報、拒報、遲報,不得偽造、篡改普查數據。各級統計執法機構和監察機關要加大對普查工作中違法違紀行為的查處力度,堅決杜絕人為干擾普查工作的現象發生。經濟普查取得的單位和個人資料,嚴格限定用於普查目的,不得作為任何單位對普查對象實施處罰的依據。各級普查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對在普查中所知悉的國家秘密和普查對象的商業秘密,嚴格履行保密義務。
加強宣傳工作。各級普查機構應主動向新聞單位提供相關材料。各級普查機構和宣傳部門、新聞單位要充分利用報刊、廣播、電視和網際網路等媒體,廣泛深入宣傳經濟普查的重要意義和要求,宣傳普查工作中湧現的典型事跡以及違法違紀案件查處情況,引導廣大普查對象依法配合普查,為普查工作順利實施創造良好輿論環境。
各級各部門要緊緊圍繞普查數據質量這一核心,扎紮實實做好普查各項工作。各級普查機構要建立普查工作的崗位責任制度、質量控制制度、檢查驗收制度,並狠抓落實。要組織好普查對象的清查摸底工作,確保普查對象不重不漏。要切實抓好普查資料填報的培訓工作,準確指導填報,加強審核把關,嚴格檢查驗收,切實提高普查源頭數據質量,確保普查數據的全面、真實、可信。
根據《全國經濟普查條例》規定,國務院決定於2008年開展第二次全國經濟普查。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開展第二次全國經濟普查的通知》(國發〔2007〕35號)和《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認真做好第二次全國經濟普查的通知》(閩政〔2007〕36號)的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現就做好我市第二次全國經濟普查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普查的指導思想和主要目的
指導思想:以黨的十七大精神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科學設計、精心組織、依法實施、確保質量,全面、準確地提供全市第二和第三產業經濟發展情況的基本數據,為我市更好地在海峽西岸經濟區建設中挑大樑、樹形象、走前頭、做大做強省會城市服務,為市委、市政府以及各級人民政府巨觀管理和科學決策服務。
主要目的:全面調查了解我市第二產業和第三產業的發展規模及布局;調查了解我市產業組織、產業結構、產業技術的現狀以及各生產要素的構成;查清我市各類企業和單位能源消耗的基本情況;建立健全覆蓋國民經濟各行業的基本單位名錄庫、基礎信息資料庫和統計電子地理信息系統。通過普查,進一步夯實統計基礎,完善國民經濟核算制度,為準確把握我市發展狀況,加強和改善巨觀調控,科學制定中長期發展規劃,提供科學準確的統計信息支持。
二、普查的對象和範圍
第二次全國經濟普查的對象是在我市境內從事第二產業和第三產業的全部法人單位、產業活動單位和個體經營戶。普查範圍包括:採礦業,製造業,電力、燃氣及水的生產和供應業,建築業,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信息傳輸、計算機服務和軟體業,批發和零售業,住宿和餐飲業,金融業,房地產業,租賃和商務服務業,科學研究、技術服務和地質勘查業,水利、環境和公共設施管理業,居民服務和其他服務業,教育、衛生、社會保障和社會福利業,文化、體育和娛樂業,以及公共管理與社會組織等。
三、普查的內容和時間
普查的內容主要包括普查對象的基本屬性、從業人員、財務狀況、生產經營情況、生產能力、能源消耗、科技活動情況等。
普查的標準時點是2008年12月31日,時期資料為2008年度。
四、普查的組織和實施
第二次全國經濟普查的查對象數量大、涉及範圍廣、參與部門多、普查工作技術要求高、工作難度大。各級各部門要按照“全國統一領導、部門分工協作、地方分級負責、各方共同參與”的原則,認真做好此項重大國情國力普查的組織和實施工作。為加強對此項工作的組織和領導,根據國家和我省相關檔案精神,市里將成立市第二次全國經濟普查領導小組,負責普查的組織和實施。普查領導小組由市政府分管領導任組長,成員單位包括:市統計局、國家統計局福州調查隊、市委宣傳部、市發改委、市編辦、市監察局、市民政局、市財政局、市國稅局、市地稅局、市工商局、市質監局和市政務信息中心等相關部門(組成人員名單另發)。普查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掛靠市統計局,具體負責普查的日常組織和協調。其中:涉及普查經費保障方面的事項,由市財政局負責;涉及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名錄方面的事項,由市工商局、市地稅局和市國稅局負責;涉及機關和事業單位名錄方面的事項,由市編辦負責;涉及社團和非企業單位名錄方面的事項,由市民政局負責;涉及組織機構代碼方面的事項,由市質監局負責;涉及政府部門及其普查工作人員在普查工作中違法違紀行為方面的事項,由市監察局負責協調處理。其餘各相關部門也要充分發揮各自的職能,各負其責、通力協作、密切配合。
各縣(市)區要設立相應的普查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認真組織本地區普查工作。對普查工作力量予以保障,及時協調解決普查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要充分發揮街道辦事處和社區居民委員會、鄉鎮政府和村民委員會的作用,廣泛動員和組織社會力量認真配合併積極參與做好普查工作。
五、普查的經費保障
各縣(市)區要根據基本單位名錄庫和行政登記資料的單位數量情況,結合普查工作實際情況,確定普查經費總量並列入2008年度及相應年度預算,按時足額撥付,確保到位,絕不能因普查經費短缺而影響普查工作的順利開展。 各級普查機構要厲行節約,專款專用,精打細算,提高資金使用效率,杜絕浪費和違規使用。
六、普查的工作要求
各級普查機構必須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和《全國經濟普查條例》,依法進行普查。所有普查對象必須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全國經濟普查條例》和本地經濟普查工作的具體要求,按時、如實地填報普查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虛報、瞞報、拒報、遲報,不得偽造、篡改普查數據。各級統計執法機構和監察機關要加大對普查工作中違法違紀行為的查處力度,堅決杜絕人為干擾普查工作的現象發生。經濟普查取得的單位和個人資料,嚴格限定用於普查目的,不得作為任何單位對普查對象實施處罰的依據。各級普查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對在普查中所知悉的國家秘密和普查對象的商業秘密,嚴格履行保密義務。
加強宣傳工作。各級普查機構應主動向新聞單位提供相關材料。各級普查機構和宣傳部門、新聞單位要充分利用報刊、廣播、電視和網際網路等媒體,廣泛深入宣傳經濟普查的重要意義和要求,宣傳普查工作中湧現的典型事跡以及違法違紀案件查處情況,引導廣大普查對象依法配合普查,為普查工作順利實施創造良好輿論環境。
各級各部門要緊緊圍繞普查數據質量這一核心,扎紮實實做好普查各項工作。各級普查機構要建立普查工作的崗位責任制度、質量控制制度、檢查驗收制度,並狠抓落實。要組織好普查對象的清查摸底工作,確保普查對象不重不漏。要切實抓好普查資料填報的培訓工作,準確指導填報,加強審核把關,嚴格檢查驗收,切實提高普查源頭數據質量,確保普查數據的全面、真實、可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