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大學獎學金管理規則》是一則由相關主管部門制定並下發的一則規範,作為行為準則和工作準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福州大學獎學金管理規則
- 適用學校:福州大學
- 發布時間:2008年
- 面向對象:在校本科生、專科生
總則,組織管理,學生獎學金,單項獎學金,附則,
總則
第一條 為了適應學院制管理,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鼓勵學生勤奮學習、積極進取、勇於創新,並充分發揮學生的特長,促進德、智、體全面發展,培養合格的社會主義事業的建設者和接班人,特修訂本規則,以規範獎學金的管理和評定工作。
第二條 福州大學獎學金分為優秀學生獎學金、單項獎學金。
1、優秀學生獎學金用於獎勵德智體全面發展、品學兼優學生。
2、單項獎學金用於鼓勵學生充分發揮自己特長。
第三條 本規則適用於我校取得學籍並參加正常學習活動的本科生、專科生。
組織管理
第四條 福州大學獎學金由校獎學金管理委員會統一管理,管理委員會由校領導任組長、學生工作處、計畫財務處和教務處負責人及各學院副書記共同組成,辦公室設在學生工作處。
第五條 各學院成立相應的獎學金評定委員會(以下簡稱“院評審會”),由學院分管學生工作的黨總支副書記任組長、輔導員、學生代表共同組成。院評審會根據本規則,制定學院獎學金評定細則並經院學生代表會議通過,報管委會備案;負責獎學金評定、公示及解釋、諮詢與發放等工作。
第六條 獎學金評定按以下程式進行:本人申請或他人推薦、班級評議,院評審會審核、公示、獎學金髮放。
第七條 獲得優秀學生獎學金的學生必須填寫《福州大學獎學金申請表》,經審批後存入學生個人檔案。
學生獎學金
第八條 優秀學生獎學金設立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
1、 基地班、綜合班獲獎人數不超過學生總數的60%,其中:一等獎不超過10%,一、二等獎總和不超過30%;
2、 非基地班、綜合班獲獎人數不超過學生總數的30%,其中:一等獎不超過5%,一、二等獎總和不超過15%;
3、 優秀學生獎學金金額:一等獎3000元/年,二等獎2000元/年,三等獎1000元/年。
第九條 優秀學生獎學金的評定以學生綜合素質測評成績為前提,以每學期學分加權平均成績從高到底的排序為主要依據進行。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無資格申請獎學金:
1、留校察看期間或本學期內因違紀受到行政處分者;
2、本學期本專業修習課程有不及格者;
3、其他由學院通過的實施細則確定的不符合獲獎條件者。
第十條 優秀學生獎學金評定標準:
1、一等獎學金:
(1)學期綜合測評名次在全班學生中居前10%以內;
(2)加權平均成績在80分以上,居於同年級同專業的前8%。
2.二等獎學金:
(1)學期綜合測評名次在全班學生中居前25%以內;
(2)加權平均成績在75分以上,居於同年級同專業的前18%。
3、三等獎學金:
(1)學期綜合測評名次在全班學生中居前50%以內;
(2)加權平均成績居於同年級同專業的前30%。
第十一條 優秀學生獎學金每學期評定一次,每學期開學二個月內評定完畢,並發放獎學金。《優秀學生獎學金證書》統一印製。
單項獎學金
第十二條 單項獎學金是為了鼓勵學生充分發揮自己特長而設立的。單項獎學金可包括社會工作獎、文體活動獎、學科競賽優秀獎、科研成果獎、外語優秀獎、考研優秀獎等。單項獎學金總額不高於獎學金總額的10%。學生參加國家、省級單位組織的活動並獲獎,以學生工作處為主、學院配套給予獎勵。
附則
第十三條 本規則自2004年9月1日起開始實施,由學生工作處負責解釋;以前頒布的有關獎學金評定條例自本規則生效之日起廢止,各學院依據本規則制定實施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