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分地

福分地,清代蒙古族受恩賞所得的土地。一般因有功勞由旗長賞賜其下屬官員,稱為“福分地”或“上賞地”。承領七八年後,由旗府發給有紅印之契約,世襲使用。又,遊牧民因定居而占有的土地,也稱福分地,世襲使用。乾隆以後福分地可以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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