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酷刑詔

《律》云:「掠者唯得榜、笞、立。」又《令丙》,長短有數。自往者大獄已來,掠考多酷,鑽鑽之屬,慘苦無極。念其痛毒,怵然動心。《書》曰「鞭作官刑」,豈雲若此?宜及秋冬理獄,明為其禁。(《後漢·章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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