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離婚主義

禁止離婚主義是指夫妻在生存期間無論出於何種原因,均不得離婚。在天主教國家中頗為盛行,包括愛爾蘭、菲律賓、梵蒂岡、聖馬利諾、安道爾等國。

歷史沿革,理論依據,宗教說,道德說,子女權益,

歷史沿革

中世紀,西歐各國受教會法控制,婚姻家庭案件管轄權操於教會法庭之手,根據基督教教義“婚姻乃神作之和,人不可離之”,夫妻關係即使惡化到不能繼續共同生活,也只能別居。雖然後來的宗教改革文藝復興等運動使大多數國家逐漸實行許可離婚主義,但是迄今為止仍有少數國家的法律禁止離婚。

理論依據

宗教說

從宗教的觀點看,婚姻乃神的意志,非人力所能為,因此人不得違背神的意志而離婚。所謂"神作之合"、"天作之美"都是這個意思。就中國認為人間的婚姻問題是月下老人決定的,叫"神媒",本人是不能違抗的。基督教聖經記載:"開闢之出神造男女,是故人離父母而合於妻,凡此二人,應為一體。"

道德說

道德觀點認為婚姻是人生的大事,結了婚就應該"白頭偕老",離婚時一種罪惡,是一件醜事、壞事。因此,離婚時不合道德的。如果允許離婚,就等於允許淫亂,就會導致公共道德的墮落和社會風氣的敗環。

子女權益

子女是婚姻的自然結果,夫妻撫養、教育子女的天職,若允許離婚,必然影響子女的利益。為了保護子女的利益,也不應該允許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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