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開墾坡度,是指為防止嚴重水土流失所規定的禁止開墾的地面坡度閾值。早在1957年7月25日國務院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暫行綱要》第七條規定“25度以上的陡坡,一般應該禁止開荒”。1991年6月29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仍將25°列為禁墾坡度。2010年12月25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第20條規定:“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開墾種植農作物”,依然將25°以上定為禁止開墾坡度。
從理論到實踐都表明,超過臨界坡度,水土流失就急劇增加。據水土保持試驗數據,其臨界坡度為28°左右,為了方便執法與管理,將禁墾坡度定為25°。由於我國幅員廣大,各地自然條件差異較大,不同區域對陡坡的定義有所區別,如黑土地區將8°以上定為陡坡地,而在南方紅壤區8°還是緩坡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