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在海底安置核武器條約,全稱《禁止在海床、洋底及其底土安置核武器和其他大規模毀滅性武器條約》。1970年12月7日聯合國大會通過,1971年2月11日開放簽字,1972年5月18日生效。
全文11條。內容:(1)締約國承諾不在12海里以外的海床、洋底及其底土安裝或設定任何核武器或任何其他類型的大規模毀滅性武器,以及專為儲存、試驗或使用此種武器而設計的建築物、發射裝置或任何其他設備。(2)任何締約國如果斷定與本條約內容有關的非常事件已危及其國家的最高利益,有權退出本條約。
禁止在海底安置核武器條約,全稱《禁止在海床、洋底及其底土安置核武器和其他大規模毀滅性武器條約》。1970年12月7日聯合國大會通過,1971年2月11日開放簽字,1972年5月18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