祿勸彝族苗族自治縣黨代表參與推薦和評議重要幹部制度(試行)由祿勸人民政府頒布並實施。
全文
一、黨代表根據縣委的安排,可以參加全縣重要幹部的民主推薦。
二、黨代表根據市委的安排,可以參加對縣委、縣紀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的民主評議,參加對縣委常務委員會工作的評議。
三、參加民主推薦和民主評議的黨代表人數,由民主推薦和民主評議組織單位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四、黨委在組織民主推薦和評議時,要採取必要方式,使黨代表充分了解推薦和評議對象的有關情況。
五、黨代表在行使民主推薦和評議權時,要本著實事求是,對黨負責、對人民負責、對事業負責的態度,客觀公正地進行推薦和評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