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祿勸彝族苗族自治縣藍印戶口管理暫行規定》是昆明市人民政府1995年11月6日發布的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祿勸彝族苗族自治縣藍印戶口管理暫行規定
- 發布單位:82305
- 發布文號:昆政復[1995]53號
- 發布日期:1995-11-06
【發布單位】82305
【發布文號】昆政復[1995]53號
【發布日期】1995-11-06
【生效日期】1995-11-06
【失效日期】未知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祿勸彝族苗族自治縣藍印戶口管理暫行規定
(1995年11月6日市政府
以昆政復〔1995〕53號文批覆同意)
第一條 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擴大對外開放的需要,吸引人才,引進資金,促進戶籍管理制度改革,加速我縣經濟和社會發展,根據《昆明市藍印戶口管理暫行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藍印戶口系符合本規定的條件,申辦人提出申請,經祿勸彝族苗族自治縣公安局同意,並在戶口憑證上加蓋藍色印章,區別於本地常住人口和暫住人口的戶籍關係。
第三條 本縣藍印戶口實行“統一管理,統一審批”的原則,根據祿勸的城鎮發展情況,由祿勸彝族苗族自治縣人民政府下達藍印戶口年度控制指標。
第四條 在本縣行政轄區內,符合以下條件的人員,可申辦藍印戶口:
(一)本縣範圍以外的國內投資者,投資額達1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本人或者親屬及聘用的管理人員在本縣有固定合法住所的。
(二)外商投資2萬美元以上,資金到位,其投資者的親屬及聘用的國內管理人員在本縣有固定合法住所的。
(三)引進各種項目,開發建設成績顯著,並在本縣有固定合法住所的人員。
(四)在我縣境內,從事各種個體經營三年以上,年繳稅額3000元人民幣以上,並在祿勸有固定合法住所的外縣人員及其親屬。
(五)本縣城鎮機關、企事業單位長期聘用的幹部、管理人員、技術人員、生產骨幹、民辦教師、契約制工人及其親屬,經主管部門同意,縣人事與勞動局認可,可申辦藍印戶口。
(六)與本縣非農業人員結婚三年以上,有固定合法住所的配偶及子女。
(七)本縣範圍內的農業人口,對所在地的經濟發展有特殊貢獻的,可申辦藍印戶口。
(八)其它有正當理由,並經縣政府同意辦理藍印戶口的人員。
第五條 在本縣申辦藍印戶口,按不同情況,不同標準交納城市基礎設施增容費。具體標準如下:
1、凡縣外符合辦理藍印戶口條件的人員,每申辦一個戶口交納城市增容費6000元。
2、本縣農村剩餘勞力在本縣從事各種經營並符合辦理藍印戶口條件的個體經營者,每申辦一個戶口交納5000元。
3、在本縣工作的幹部職工,符合辦理藍印戶口條件的配偶及子女,每申辦一個戶口交納4000元。
4、常住戶口在雪山、烏蒙、則黑、馬鹿、大松樹和湯郎鄉的幹部職工,符合辦理藍印戶口條件人員的配偶及其子女,每申辦一個戶口交納3000元。
第六條 申辦藍印戶口時,除出具申辦人的居民身份證,原戶口所在地的戶口證明,在祿勸固定合法住所房產憑證外,還須提供以下有關證明材料:
(一)來祿勸投資的,須出具有效的批准檔案,驗資證明和同意為其國內的親屬及管理人員申辦藍印戶口的證明。
(二)引進的人才和聘用的管理人員,須出具有效學歷、職稱和資格證書、聘用契約,上級主管部門或縣以上勞動人事部門和有關證明材料。
(三)個體私營企業從業人員,須出具縣稅務和工商部門開具的有關證明。
(四)本縣申辦藍印戶口的農業人口,須出具所在地公安部門所開具的證明。
第七條 對已辦理藍印戶口的人員參照我縣常住人員進行管理。在登記入戶時,由縣公安局按戶發給《祿勸彝族苗族自治縣藍印戶口簿》。
第八條 藍印戶口原則上不得在本縣遷移,確需遷移的,按有關規定辦理。
第九條 辦理藍印戶口的人員,不需到原常住戶口所在地辦理遷移和註銷戶口手續。申領、補辦、換髮居民身份證及新生嬰兒落戶的,仍在原戶口所在地辦理。
第十條 取得藍印戶口的人員,在本縣入托和義務教育階段入學、就業、申辦營業執照等方面享有本縣常住非農業人口的同等權利和義務。
第十一條 取得藍印戶口的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機關註銷其藍印戶口:
(一)投資未滿三年,抽回全部資金或大部分資金和轉讓產權的。
(二)被聘用單位和企業解聘後,一年內未被本縣內任何單位聘用的。
(三)被判刑或送勞動教養、收容教育的。
(四)違反國家、省、市、縣有關計畫生育政策法規的。
(五)按規定應予註銷的其他情況。
第十二條 取得藍印戶口滿三年以上的人員,有固定合法住所的人員,可按有關規定申請辦理本縣常住戶口。
第十三條 本規定由祿勸彝族苗族自治縣公安局負責解釋並制定實施辦法。
第十四條 本規定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由縣人民政府發布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