祿勸彝族苗族自治縣事業單位法人績效評估辦法(試行)由祿勸人民政府頒布並實施。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事業單位法人的監督管理,促進事業單位法人提高管理效能和服務效益,增強績效觀念,根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機構設定和編制管理條例》、《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雲南省機構編制管理條例》、《昆明市事業單位法人績效評估辦法(試行)》等法規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祿勸彝族苗族自治縣各級事業單位法人。
第三條事業單位法人績效,是指事業單位法人在社會管理和公益服務活動中所取得的成績和效果。績效評估,是指運用特定的指標體系,按照統一的標準,通過定量、定性對比分析,對評定周期的績效做出客觀、公正和準確的綜合評判。
第四條祿勸彝族苗族自治縣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局負責本縣各事業單位法人績效評估的實施和管理工作。
第五條對事業單位法人履行主要職責及落實管理效能、服務效益的情況進行評估。
(一)履行主要職責情況。即:“貫徹執行機構編制法律和法規、主要職責分解落實、主要職責增減變化、主要職責履行、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監督管理”的情況。
1.貫徹執行機構編制法律和法規情況。在工作中是否認真貫徹執行機構編制法律和法規,是否出現違反機構編制法律和法規的現象。
2.主要職責分解落實情況。在工作中是否將本單位的主要職責全部分解到各內設科(室)等內設機構,各內設科(室)等內設機構職責是否有交叉和重疊的情況。
3.主要職責增減變化情況。在工作中本單位的主要職責是否有增加和承接的情況,是否有減少和轉移的情況。
4.主要職責履行情況。在工作中是否認真履行本單位主要職責,是否有越位、錯位和缺位的情況。
5.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監督管理情況。在工作中是否自覺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管理,是否出現未按期年檢、未及時辦理變更登記等違反事業單位登記管理規定的現象。
(二)落實“管理效能、服務效益”情況。即:落實“制度創新、機制創新、管理效能、服務質量、社會效益”的情況。
1.制度創新情況。在工作中本單位是否有制度創新,創新制度是否落實和產生效果情況。
2.機制創新情況。在工作中本單位是否有機制創新,創新機制是否落實和產生效果情況。
3.管理效能情況。在工作中本單位是否有健全的管理措施,管理措施是否落實和發揮效能的情況。
4.服務質量情況。在工作中本單位是否有健全的服務質量措施,服務質量措施是否落實和提高服務質量的情況。
5.社會效益情況。在工作中本單位是否開展社會公益服務(活動),社會公益服務(活動)是否產生社會效益的情況。
第六條評估程式:
(一)向被評估事業單位下發事業單位績效評估通知;
(二)被評估事業單位法人進行自評,向祿勸彝族苗族自治縣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局報送書面自評報告;
(三)採取“聽”、“查”、“議”、“評”的方式進行現場評估;
(四)綜合評定等級。
第七條評估結果分為優秀、良好、一般、較差四個等級。評分結果90分以上為優秀,76—89分為良好,60—75分為一般,59分以下為較差。
第八條事業單位法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有違法違規行為,受到有關部門或機關處理的不得評為優秀等級。
第九條對績效等級評定為優秀的事業單位法人,給予全縣通報表揚。
第十條對績效等級評定為一般的事業單位法人,下發整改通知,限期進行整改。單位對存在問題逐項進行整改,整改情況向祿勸彝族苗族自治縣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局專題報告。祿勸彝族苗族自治縣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局視整改情況進行不定期評估。
第十一條對績效等級評定為較差的事業單位法人,在全縣通報批評,並限期進行整改。事業單位法人自收到整改通知起,一年內整改不達標的,暫扣《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或註銷事業單位法人登記。
第十二條祿勸彝族苗族自治縣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局對外公布評估結果。
第十三條中共祿勸彝族苗族自治縣委機構編制辦公室依據評定等級和報告結果,對事業單位法人實行相應類別管理,以促進事業單位健康發展。
第十四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