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追索權利

票據追索權利是指票據當事人行使付款出求權遭到拒絕或有其他法定原因存在時,向其前手請求償還要我員額及其他法定費用的權利,是第二次請求權,又稱償還請求權和行使追索權利的當事人除票據收款人和最後被背書人外,還可能是術為清償票據債務的保證人、背書人。

票據是在市場交換和流通中發生的,反映了當事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係。具體地說,在財產(商品、貨幣及其他財產權利)交換中,雙方當事人各自享有財產方面的、一定的權利和義務,即發生了債權債務關係,這就要求以書面形式確定和表現出來,以保障雙方實現各自的權利和義務。票據正是在這個基礎上產生的。沒有真實的債權債務關係,就沒有票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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