祥雲縣水利局

祥雲縣1949年12月9日解放。1950年1月10日,祥雲縣人民政府成立,縣人民政府下設建設科。主管農田水利、公路交通等建設,科內有專職水利幹部4人,1954年初,吸收一部分區鄉水利輔導員,組成水利工作隊, 由科內管理,從事水利的勘測施工工作。1955年9月,建設科分設為:交通、農水、林業三個科。農水、林業兩個科合署辦公,後稱農林水利科。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祥雲縣水利局
  • 成立時間:1949年12月9日
  • 主管:農田水利、公路交通等建設
  • 地點:祥雲縣
機構沿革,主要職能,內設機構,

機構沿革

1958年11月,祥雲、彌渡、賓川三縣合併稱祥雲縣,林業分設為局,水利工作屬農水科主管。1961年2月,分縣後林業、農水合併為農業局,局內設水利股、排灌組。水工隊單設為局下屬機構。1963年12月,根據中央“調整、鞏固、充實、提高”的八字方針,縣人民委員會決定,農業局改稱農林科,水利工作屬農林科主管,除水利工作隊外,有5個水庫管理所。1966年“文革”開始 ,1967年1月,成立中國人民解放軍祥雲縣支左委員會,縣成立生產指揮部,下設農林組,代行農林科職權。1968年10月,成立祥雲縣革命委員會,下設生產指揮組,水利工作由生產指揮組內的農林組主管。1970年,經縣革委批准,成立祥雲縣農業局革命委員會,水利工作歸農業局革委會主管。1976年 12月,縣委決定,以縣革委(76)311號檔案通知,將臨時機構林業、水利兩個辦公室撤銷,農業、林業、水利分設為三個局,祥雲縣水利局正式成立,局內股室機構設定未正式批覆。1977年,局機關實有幹部、職工5人( 其中有專業技術人員2人)。1982年1月,縣人民政府通知,將祥雲縣電力公司合併水利局,改稱為祥雲縣水利電力局。1983年12月,機構改革後,於1984年2月,縣人民政府決定,將局下屬事業單位自來水公司,劃歸縣城鄉建設環境保護局主管。1996年7月,縣人民政府通知,水利電力局改稱祥雲縣水利水電局。2002年機構改革後,改稱祥雲縣水利局。

主要職能

祥雲縣水利局是縣人民政府的水行政主管部門。主要職能是: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水利工作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管理全縣水行政事務;負責對全縣水資源的發展規劃和開發利用的統一管理,水土保持,防洪抗旱,工業用水,城鎮供水,農業灌溉,水利工程建設,質量監督及水產品開發;管理全縣農村水利和人畜飲水以及地表水、地下水的開發利用,水環境保護,水庫安全。

內設機構

辦公室:協助局領導組織協調機關日常工作,對各股(室)進行綜合協調,對綜合性的問題組織調查研究,提供決策依據;承辦會議,負責文書檔案、信息、保密、宣傳報導、信訪工作及機關內部規章制度的建立和實施;管理機關行政工作;負責機關、直屬機構、人員編制和人事幹部管理(含離退休人員管理),組織實施國家公務員管理;負責專業技術職務的考核評聘等日常工作;主管本系統勞動工資,勞動保護和社會保障工作;承擔局機關的財務工作;負責全縣水利行業財務管理,對水利資金的使用和經營管理進行監督;對水利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進行管理;對基層單位的經濟活動,財務收支及國有資產進行審計監督,行使水利行業審計職能。承辦或協調牽頭辦理縣委、縣政府和有關部門交辦的其它工作;負責全縣水利綜合統計及幹部人事統計工作;負責水利系統的黨務日常工作。
工程股:負責全縣水利工程建設的中、長期和近期規劃;農村小(二)型及其以下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的審批;配合設計單位做好骨幹水利工程的前期工作和上報有關立項檔案;編報年度水利工程建設和維修配套工程計畫;對批准列項建設項目實行全過程的檢查和驗收;編制工程招標檔案和概預算、決算。對全縣農村人畜飲水和鄉鎮供水工程,小型水利工程建設質量實施監督。
水政水保股:負責全縣水資源統一管理和開發利用的審批發證工作;水資源費以及水土流失防治費和水土保持設施補償費徵收;並依法處理破壞水利工程設施的案件和水事糾紛;負責水法規的宣傳教育工作;承擔全縣水土保持工作;擬定水土保持規劃,並組織實施;對生產和開發建設項目造成的水土流失進行監督檢查;負責水土保持工程建設工作;負責縣水土保持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灌溉管理股:負責全縣農田水利建設;負責協調縣管水利工程設施的安全運行和日常維護、用水管理、水量調度、水方分配;負責全縣防洪抗旱的指揮、調度、組織搶險、搶險物資的儲備管理、使用和水、旱災害統計;負責全縣水利建設中歷史遺留問題,傷殘人員處理,移民建房處理以及工程遺留問題的處理;修改和完善水利工程管理規章制度;承辦縣抗旱防洪指揮部的日常工作。
灌區工程管理局辦公室:負責祥雲大型灌區建設的年度可研、實施方案及有關資料的上報,並組織工程建設,監督建設質量,準備竣工驗收資料;制定灌區建設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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