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聖羅馬帝國樞密法院,1495年沃爾姆斯帝國等級會議為實現國內和平,調解帝國等級之間的衝突,阻止帝國選帝侯、貴族與城市之間的武力私鬥而設立的帝國最高司法機構之一。主要審理帝國等級之間,以及以帝國等級為被告的民事訴訟以及臣民之訴、職權之訴、法院成員不當行為之訴等公法訴訟案。皇帝無權干預法院審判事務。為保障帝國樞密法院的獨立性,沃爾姆斯會議還為帝國樞密法院設定了專項稅款(公共芬尼稅)。設樞密法官1人、陪席法官16人(17世紀中葉增至50人)。樞密法官由皇帝任命,陪席法官由帝國各等級推選,中央帝國會議決定。由於法院一半法官必須是法學博士,另一半是來自各地、受過法學訓練的貴族,且裁判必須依據帝國法或羅馬法,帝國樞密法院大大推動了帝國法律的羅馬化進程。它的建立,也被視為整個德意志行政與司法系統開始走向理性化的標誌。1806年帝國樞密法院隨著神聖羅馬帝國解體而終結。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神聖羅馬帝國樞密法院
- 性質:羅馬帝國境內司法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