祝新俊

祝新俊,男,漢族,1970年12月出生,江蘇泗陽人,大學本科學歷,省委黨校碩士研究生學歷,1996年7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88年12月參加工作。曾任宿遷市湖濱新區黨工委委員、市高性能複合材料產業集聚區黨工委書記、管委會主任。

2017年1月18日,被開除黨籍。

2017年5月2日,被提起公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祝新俊
  • 民族:漢族
  • 出生地:江蘇泗陽
  • 出生日期:1970年12月
人物履歷,人物事件,違紀被查,開除黨籍,提起公訴,

人物履歷

1988年12月--1994年10月 江蘇省宿遷市罐頭廠設備科辦事員、人事科科長;
1994年10月--2000年05月 先後任江蘇省宿遷市宿城區支口鄉科技工作、宣傳幹事、宣傳委員;
2000年05月--2004年01月 江蘇省宿遷市宿城區雙莊鄉黨委委員、宣傳委員;
2004年01月--2005年03月 江蘇省宿遷市宿豫區井頭鄉副鄉長、宿遷彩塑工業園區副主任、黨委副書記、鄉長;
2005年03月--2006年02月 江蘇省宿遷市宿豫區曉店鎮黨委副書記、鎮長;
2006年02月--2006年05月 江蘇省宿遷市湖濱新城曉店鎮黨委副書記、鎮長;
2006年05月--2007年01月 江蘇省宿遷市湖濱新城社會事業局局長、曉店鎮黨委副書記、鎮長;
2007年01月--2007年12月 江蘇省宿遷市湖濱新城社會事業局局長、曉店鎮黨委副書記、鎮長、嶂山林場黨總支書記(期間主持曉店鎮黨委工作);
2007年12月--2008年07月 江蘇省宿遷市湖濱新城社會事業局局長、曉店鎮黨委書記;
2008年07月--2009年01月 江蘇省宿遷市湖濱新城社會事業局局長、拆遷辦主任、曉店鎮黨委書記;
2009年01月--2010年01月 江蘇省宿遷市湖濱新城社會事業局局長、曉店鎮黨委書記、人大主席;
2010年01月--2010年10月 江蘇省宿遷市湖濱新城社會事業局局長、旅遊局局長、曉店鎮黨委書記、人大主席;
2010年10月--2011年08月 江蘇省宿遷市湖濱新城社會事業局局長、旅遊局局長、拆遷辦主任、曉店鎮黨委書記、人大主席;
2011年08月--2012年01月 江蘇省宿遷市湖濱新城社會事業局局長、旅遊局局長、拆遷辦主任、曉店鎮黨委書記、人大主席、宿遷市湖濱新城旅遊開發有限公司總經理;
2012年01月--2012年07月 江蘇省宿遷市湖濱新城井頭鄉黨委書記、宿遷彩塑工業園黨工委副書記、宿遷市湖濱新城旅遊開發有限公司總經理;
2012年07月--2013年06月 江蘇省宿遷市湖濱新城井頭鄉黨委書記、宿遷彩塑工業園黨工委副書記、管委會主任;
2013年06月--2014年01月 江蘇省宿遷市湖濱新城井頭鄉黨委書記、宿遷彩塑工業園黨工委副書記、管委會主任;
2014年01月--2014年10月 江蘇省宿遷市高性能複合材料產業招商局局長、湖濱新區井頭鄉黨委書記、宿遷彩塑工業園黨工委副書記、管委會主任;
2014年10月--2015年02月 江蘇省宿遷市湖濱新區黨工委委員、井頭鄉黨委書記、宿遷彩塑工業園黨工委副書記、管委會主任;
2015年02月--2016年11月 江蘇省宿遷市駱馬湖旅遊度假區(湖濱新區)黨工委委員、宿遷市高性能複合材料產業集聚區黨工委副書記、管委會主任;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16年11月16日,宿遷市湖濱新區黨工委委員、市高性能複合材料產業集聚區黨工委書記、管委會主任祝新俊(副處級)涉嫌嚴重違紀,接受組織調查。

開除黨籍

2017年1月18日,經宿遷市委批准,宿遷市紀委對市湖濱新區黨工委委員、市高性能複合材料產業集聚區黨工委書記、管委會主任祝新俊嚴重違紀問題立案審查。
經查,祝新俊違反廉潔紀律,收受禮金,違反規定從事營利性活動;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利用職務便利,收受他人所送錢物,並在企業經營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涉嫌受賄犯罪。
祝新俊身為黨員領導幹部,理想信念喪失,嚴重違反黨的紀律,尤其是黨的十八大以後,仍不收斂、不收手,性質惡劣、情節嚴重。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經市紀委常委會審議並報經市委批准,決定給予祝新俊開除黨籍處分;收繳其違紀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線索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提起公訴

2017年5月2日,宿遷市人民檢察院發布訊息:近日,江蘇省宿遷市湖濱新區黨工委委員、市高性能複合材料產業集聚區黨工委書記、管委會主任祝新俊(副處級)涉嫌受賄犯罪一案,已由宿遷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向宿遷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告知了被告人祝新俊依法享有的訴訟權利,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經依法審查查明:2007年至2016年間,被告人祝新俊利用其擔任曉店鎮鎮長、黨委書記、宿遷市湖濱新區黨工委委員、宿遷市高性能複合材料產業集聚區黨工委書記、管委會主任等職務期間,多次非法收受他人所送的財物,並為他人謀取利益,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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