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陽縣民政局

祁陽縣民政局

祁陽縣民政局是祁陽縣人民政府主管全縣民政工作的職能部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祁陽縣民政局
  • 隸屬:祁陽縣人民政府
  • 性質:國家機關
  • 負責區域:祁陽縣
主要機構,主要職能,人員編制,辦事指南,地理位置,

主要機構

局機關設有辦公室、民間組織管理股、優撫安置股、救災救濟股、基層政權和社區建設股、社會福利和社會事務股、計畫財務股、縣老齡
辦歸口民政局管理。局直屬單位有城市低保中心、殯改執法隊、募捐辦、保險辦、慈善辦、軍乾所、社
會救助站福利院、福利生產辦、福利廠。民政局是縣政府實施社會管理,調解社會矛盾、維護社會穩定
的重要職能部門。

主要職能

(—) 擬定全縣民政事業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擬定民政工作規範性檔案,並負責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負責全縣性社團的登記管理和年檢工作;監督管理市民政局委託的全市性社團;監督社團活動,查處社團組織的違法行為和未經登記而以社團名義開展活動的非法組織。
(三)負責全縣性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和年檢工作;查處民辦非企業單位的違法行為和未經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
(四) 組織指導擁軍優屬活動;負責革命烈士報批、褒揚工作;負責優撫對象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傷亡撫恤工作;指導優撫事業單位的管理;承擔縣擁軍優屬擁政愛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五)負責軍隊離退休幹部、退伍義務兵、轉業和退休士官、復員幹部、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的接收安置工作;負責縣軍隊離退休幹部休養所的建設與管理工作;指導全縣軍地兩用人才的培訓。
(六)組織、協調救災工作,組織查核、統計、上報和發布災情;管理、分配救災款物並監督使用;組織、指導救災捐贈;指導救災物資的儲備和發放工作;指導災民開展生產自救。
(七)負責老區開發項目申報,發放、管理老區專項資金和貼息貸款。
(八)建立和組織實施全縣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管理分配中央、省、市下撥的和縣級的保障金;審批全縣性社會福利募捐義演等活動;指導社會救濟工作;指導管理全縣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
(九)負責國內外捐贈,開展義演、義賣、專項募捐,發展義捐協定單位和個人,拓展海外慈善業務,組織經常性社會捐贈活動;組織實施、興辦、資助扶貧濟困、安老助孤、捐醫助學等慈善公益事業。
(十) 指導城鄉基層政權建設工作;指導村民委員會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工作,指導村務公開和基層民主政治建設;指導城鎮居民委員會建設;擬定社區工作及社區服務管理辦法和促進發展的政策措施,推動社區建設。
(十一) 指導婚姻管理工作,倡導婚姻習俗改革,擬定並監督實施婚姻服務機構管理辦法。
(十二) 擬定行政區劃總體規劃,負責鄉鎮、村行政區劃變更的審核、申報工作;承辦與鄰縣行政區域邊界的勘界、日常管理工作;協調、指導鄉鎮、村行政區域界線的勘定和管理及邊界爭議的調處工作。
(十三) 承辦規定許可權內地名命名、更名的審核報批等事項,規範全縣地名標誌的設定和管理;負責全縣地名管理工作;組織建立和管理地名資料檔案。
(十四) 擬定全縣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指導社會福利機構建設管理工作;擬訂全縣福利設施的標準,承擔縣級和涉外、涉港澳台、涉僑福利機構的認定審批工作,承擔老年人、孤兒等特殊群體權益保護的行政管理工作;負責社會福利企業的申報工作。
(十五)研究提出社會彩票發行規劃、額度和管理辦法;組織指導發行福利彩票;管理本級福利資金;指導、監督全縣福利資金的管理使用。
(十六)指導和監督實施國家有關殯葬改革法律、法規,推進殯葬改革。
(十七)指導並監督實施國家有關兒童收養法律、法規;負責辦理涉僑、涉港澳台收養登記的呈報及指導監督縣內收養工作。
(十八)負責收容遣送管理;協調跨市、縣及縣內收容遣送工作。
(十九)負責民政事業財務、國有資產管理和統計工作,指導、監督民政事業費的管理和使用。
(二十)承辦縣委、縣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人員編制

祁陽縣民政局現有343人,其中在職197人,離退休146人,大學本科7人,大專21人,中專、高中127人。局機關設有辦公室、民間組織管理股、優撫安置股、救災救濟股、其層政權和社區建設股,社會福利股和社會事務股、計畫財務股、縣老齡辦歸民政局管理。局直屬單位有城市低保中心、募捐辦、保險辦、軍乾所、救助站、福利院、殯儀館、福利工廠和福利生產辦。

辦事指南

收養子女登記辦法
  
第一條 為了規範收養登記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以下簡稱收養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國公民在中國境內收養子女或者協定解除收養關係的,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辦理登記。辦理收養登記的機關是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

第三條 收養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和孤兒的,在社會福利機構所在地的收養登記機關辦理登記。收養非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的,在棄嬰和兒童發現地的收養登記機關辦理登記。收養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或者由監護人監護的孤兒的,在被收養人生父母或者監護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組織作監護人的,在該組織所在地)的收養登記機關辦理登記。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以及繼父或者繼母收養繼子女的,在被收養人生父或者生母常住戶口所在地的收養登記機關辦理登記。

第三條 收養關係當事人應當親自到收養登記機關辦理成立收養關係的登記手續。

夫妻共同收養子女的,應當共同到收養登記機關辦理登記手續;一方因故不能親自前往的,應當書面委託另一方辦理登記手續,委託書應當經過村民委員會或者居民委員會證明或者經過公證。

第四條 收養人應當向收養登記機關提交收養申請書和下列證件、證明材料:

(一)收養人的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

(二)由收養人所在單位或者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出具的本人婚姻狀況、有無子女和撫養人的能力等情況的證明;

(三)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不當收養子女的疾病的身體健康檢查證明。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的,並應當提交收養人經常居住地計畫生育部門出具的收養人生育情況證明;其中收養非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的,收養人還應當提交下列證明材料:

(一)收養人經常居住地計畫生育部門出具的收養人無子女的證明;

(二)公安機關出具的撿拾棄嬰、兒童報案的證明。

收養繼子女的,可以只提交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和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生父或者生母結婚的證明。

第六條 送養人應當向收養登記機關提交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送養人的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組織作監護人的,提交其負責人的身份證件);

(二)收養法規定送養時應當徵得其他撫養義務的人同意的,並提交其他有撫養義務的人同意送養的書面意見。社會福利機構為送養人的,並應當提交棄嬰、兒童進入社會福利機構的原始記錄,公安機關出具的撿拾棄嬰、兒童報案的證明,或者孤兒的生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證明。監護人為送養人的,並應當提交實際承擔監護責任的證明,孤兒的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證明,或者被收養人生父母無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並對被養人有嚴重危害的證明。生父母為送養人的,並應當提交與當地計畫生育部門簽訂的不違反計畫生育規定的協定;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還應當提交其所在單位或者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出具的送養人有特殊困難的證明。其中,因喪偶或者一方下落不明由單方送養的,還應當提交配偶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證明;子女由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收養的,還應當提交公安機關出具的或者經過公證的與收養人有親屬關係的證明。被收養人是殘疾兒童的,並應當提交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該兒童的殘疾證明。

第七條 收養登記機關收到收養登記申請及有關材料後,應當自次日起30日內進行審查。對符合收養法條件的,為當事人辦理收養登記,發給收養登記證,收養關係自登記之日起成立;對不符合收養法規定條件的,不予以登記,並對當事人說明理由。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的,收養登記機關應當在登記前公告查找其生父母;自公告之日起滿60日,棄嬰、兒童的生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未認領的,視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公告期間不計算在登記辦理期限內。

第八條 收養關係成立後,需要為被收養人辦理戶口登記或者遷移手續的,由收養人持收養登記證到戶口登記機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九條 收養關係當事人協定解除收養關係的,應當持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收養登記證和解除收養關係的書面協定,共同到被收養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收養登記機關辦理解除收養關係登記。

第十條 收養登記機關收到解除收養關係登記申請書及有關材料後,應當自次日起30日內進行審查;對符合收養法規定的,為當事人辦理解除收養關係的登記,收回收養登記證,發給解除收養關係證明。

第十一條 為收養關係當事人出具證明材料的組織,應當如實出具有關證明材料。出具虛假證明材料的,由收養登記機關沒收虛假證明材料,並建議有關組織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批評教育,或者依法給予行政處分、紀律處分。

第十二條 收養關係當事人弄虛作假騙取收養登記的,收養關係無效,由收養登記機關撤銷登記,收繳收養登記證……

地理位置

祁陽縣民政局
地址:湖南省永州市祁陽縣浯溪鎮中倉街2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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