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陽縣保障性住房分配和運營管理辦法

為規範保障性住房管理,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和管理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1〕45號)、《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湖南省保障性住房分配和運營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湘政辦發〔2012〕111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第二條 本縣行政區域內保障性住房的配租、配售、運營、使用、退出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保障性住房,是指限定建設標準和租售價格,面向符合規定條件的城鎮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新就業無房職工和在城鎮穩定就業的外來務工人員出租或出售,具有保障性質的住房,包括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經濟適用住房。
第四條 縣人民政府對本縣行政區域內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負總責。建立健全住房保障管理機構和實施機構,充實工作人員,落實工作經費。
第五條 縣房產局負責本縣行政區域內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其所屬實施機構承擔保障性住房管理的具體工作。
縣發展改革、監察、財政、國土資源、民政、物價、公安、稅務等部門根據各自職責,負責保障性住房管理相關工作。
街道(鄉鎮)和社區應當明確住房保障工作人員,負責保障性住房申請的受理和初審等工作。
第六條 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作為保障性安居工程的重要內容,納入保障性安居工程年度目標考核、表彰和獎勵範圍。
第二章 保障對象、方式和標準
第七條 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的保障對象為本地城鎮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
公共租賃住房的保障對象為本地城鎮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新就業無房職工和在城鎮穩定就業的外來務工人員。
第八條 公共租賃住房可以向廉租住房保障對象供應。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條件的家庭按規定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可以申請廉租住房租賃補貼。
第九條 城鎮住房困難家庭申請保障性住房的,應當由申請家庭戶主作為申請人,戶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應推舉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其他家庭成員作為申請人。新就業無房職工和在城鎮穩定就業的外來務工人員申請保障性住房的,由本人作為申請人。
申請保障性住房的家庭其他成員都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或新就業無房職工和在城鎮穩定就業的外來務工人員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由其法定監護人代為申請。
第十條 在縣城承租廉租住房的,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戶口屬龍山、長虹、浯溪街道下轄的王府坪、沿江路、白竹湖、望浯園、新興路、平安街、人民西路、蘆家甸、九塘沖、寶塔街、龍山、邵家嶺社區中的城鎮居民戶口且滿1年以上;
(二)低收入家庭中的無房戶或住房擁擠戶(人均居住面積低於12平方米)。
租賃補貼發放的標準:結合我縣房屋市場租賃價格,確定補貼面積為每人12平方米,補貼資金為1人戶每人每月每平方米補貼3元,2人戶每人每月每平方米補貼2.5元,3人戶及以上每人每月每平方米補貼2元;每戶每月補貼金額最多不超過100元,每戶保障人口數以戶口簿登記的為準。
第十一條 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在本地無自有住房或者住房面積低於人均12平方米,申請家庭自申請之日起前5年內出售、贈與或自行委託拍賣房產的,不屬於無自有住房的情形;
(二)居民年可支配收入低於15000元且固定資產和有價證券等財產低於8萬元;
(三)申請人為外來務工人員,在本地穩定就業必須達2年以上;
(四)縣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二條 城鎮住房困難家庭申請保障性住房的,應當向戶籍所在地的街道(鄉鎮)提出申請,由街道(鄉鎮)統一報送縣房產局住房保障辦。
新就業無房職工和在城鎮穩定就業的外來務工人員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的,本人向用人單位提出申請,由用人單位代表申請人按規定程式統一向縣房產局住房保障辦提出申請;無用人單位的,向就業所在地提出申請,由所在地的街道(鄉鎮)統一報送縣房產局住房保障辦。
對在祁陽經濟開發區、祁陽科技工業園集中建設面向用工單位或者園區就業人員配租的公共租賃住房,用人單位可以代表申請人申請。
第十三條 申請人應當按照規定,如實提交家庭住房、人口、收入、財產狀況等有關材料,並對提交材料的真實性負責。申請人應當書面同意審核機關調查核實其申報信息。
申請人的住房狀況由縣房產局負責審查,收入和財產狀況由縣民政局負責審查。審核機關調查核實申請人申報信息時,有關機構應當提供便利。
第十四條 對保障性住房申請按照以下程式審核:
(一)申請人所在地的街道(鄉鎮)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組織社區(居委會)對申請人家庭收入、財產和住房狀況等是否符合條件進行調查核實,提出初審意見,並在申請人所在地的社區(居委會)公示,將初審意見和申請材料一併報送縣房產局住房保障辦。
(二)縣房產局住房保障辦應當自收到初審(覆核)意見和申請材料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根據縣房產局對申請人家庭現有住房狀況和縣民政局對申請人家庭收入、財產的核定情況,審核是否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經審核,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予以公示,經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登記為住房保障輪候對象,並向社會公布;對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申請人對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縣房產局申請覆核。縣房產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進行覆核,並在15個工作日內將覆核結果書面告知申請人。
第十五條 凡享有政策性分房或已享受經濟適用房、廉租房、公共租賃住房、棚戶區改造分房的家庭,不再給予實物配租。
第三章 輪候與分配
第十六條 根據我縣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住房保障供需現狀,對保障性住房的分配實行輪候制,輪候期初定為5年,按照申請人輪候的先後次序,依次對輪候對象予以安置。
輪候期間,輪候對象收入和住房等情況發生變化,經審核不再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縣房產局住房保障辦將取消其輪候資格,並書面告知。
第十七條 根據個人申請的保障方式,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賃住房實行公開輪候制,即依申請公開輪候。
第十八條 對輪候對象中享受城鎮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孤老病殘人員、烈士家屬、傷殘病退軍人、勞動模範、因病致困戶、見義勇為人員等,予以優先安排。
第十九條 企事業單位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優先本單位保障對象,在祁陽經濟開發區、祁陽科技工業園集中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優先保障用工單位或者祁陽經濟開發區、祁陽科技工業園就業人員。剩餘房源由縣房產局調劑安置其他輪候對象。
分配方案應當包括房源的位置、數量、戶型、面積、租金或價格標準,保障對象範圍,意向登記時限和地點等內容。
第二十條 輪候對象可以按照分配方案,在規定的時限和地點進行意向登記。
縣房產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在15個工作日內對意向登記的輪候對象進行複審,經複審認定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並說明理由。
對複審通過的輪候對象,縣房產局可以採取綜合評分、隨機搖號等方式,確定分配對象與分配排序。綜合評分辦法、搖號方式及評分、搖號的過程和結果,應當向社會公開。分配對象與分配排序確定後應當予以公示。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分配對象按照排序選擇住房。分配結果向社會公開。
第二十一條 企事業單位投資建設和在祁陽經濟開發區、祁陽科技工業園集中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由產權單位、祁陽經濟開發區、祁陽科技工業園或其委託的運營管理機構制定分配方案。分配方案報縣人民政府審核批准後,向符合保障條件的申請人分配。分配結果報縣房產局備案。
第四章 使用與退出
第二十二條 保障性住房分配對象選擇保障性住房後,保障性住房所有權人或者其委託的運營管理機構,應當與保障性住房分配對象簽訂保障性住房租賃或者銷售契約。保障性住房租賃契約簽訂後,房屋所有權人或者其委託的運營管理機構應當在30日內將契約報縣房產局備案。
保障性住房租賃契約應當載明保障性住房的位置、用途、面積、結構、室內設施和設備狀況,租賃期限、租金數額和支付方式,使用要求及物業服務、房屋維修責任,收回(退回)住房的情形、違約責任及爭議解決辦法等內容。
保障性住房銷售契約應當載明政府與購買人的資產份額、房屋處置收益分配,收回(退回)住房的情形、違約責任及爭議解決辦法等內容。
公共租賃住房的租賃期限一般不超過2年。租賃期滿需要續租的,承租人應當在租賃期滿3個月前向房屋所有權人或者其委託的運營管理機構申請續租。經審核符合條件的,準予續租,並簽訂續租契約。
第二十三條 保障性住房的租金標準、銷售價格,由縣物價局會同縣房產局等單位統籌考慮當地住房市場租金水平、建設成本、供應對象支付能力等因素合理確定,報縣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定期調整並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四條 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賃住房承租人應當根據契約約定,按時支付租金。承租人符合規定條件的,可以申請租賃補貼或者申請減免;也可以申請提取所繳存的住房公積金支付租金。對承租人拖欠租金的,可以按規定通報其所在單位從其工資收入中劃扣。
第二十五條 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由房屋所有權人與承租人共同管理。房屋所有權人及其委託的運營管理機構應當負責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及其配套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確保房屋的正常使用;組織承租人承擔保障性住房小區公共區域的安全秩序、衛生保潔等物業管理責任,承租人按契約約定承擔相關費用。
第二十六條 房屋所有權人及其委託的運營管理機構可以通過競爭性方式選聘具有相應資質、社會信譽好的物業服務企業實施物業管理;也可組織承租人自我管理、自我服務。
第二十七條 廉租住房、政府投資的公共租賃住房的租金收入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廉租住房租金專項用於廉租住房及配套設施的維護和管理,不足部分由縣財政預算安排;政府投資的公共租賃住房的租金專項用於償還公共租賃住房貸款本息及公共租賃住房的維護、管理,租金收入及配套商業服務設施租金收入不能滿足房屋維修養護所需資金的,由縣財政預算安排不足部分。
社會力量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其租金收入和配套設施的經營性收入歸投資者所有,房屋維修養護費用由所有權人及其委託的運營管理機構承擔。
第二十八條 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的所有權人及其委託的運營管理機構不得改變保障性住房性質、用途及其配套設施的規劃用途。
承租廉租住房的保障對象不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條件,但符合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條件且仍需租住的,其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可按照公共租賃住房管理。
第二十九條 因就業、子女就學等原因需要調換廉租住房的,經縣房產局批准,承租人之間可以互換所承租的廉租住房。
需調換公共租賃住房的,經公共租賃住房所有權人或者其委託的運營管理機構同意,承租人之間可以互換所承租的公共租賃住房。公共租賃住房所有權人或者其委託的運營管理機構應及時將調換情況報縣房產局備案。
第三十條 承租人不得轉借、轉租、擅自裝修所承租的保障性住房或改變其用途。承租人確需裝修的,應當事先取得保障性住房所有權人或其委託的運營管理機構同意。
第三十一條 承租人承租其他住房,或者通過購買、受贈、繼承等方式獲得住房,或者收入等情況發生變化,不再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應當自收到搬遷通知書30日內騰退所承租的保障性住房。
搬遷期滿不騰退保障性住房的承租人,確無其他住房的,應當按照市場價格繳納租金;承租人有其他住房的,縣房產局、住房所有權人或者其委託的運營管理機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承租人騰退保障性住房。
第三十二條 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退回所承租的保障性住房:
(一)轉借、轉租或者擅自調換所承租保障性住房的;
(二)改變所承租保障性住房用途的;
(三)破壞或者擅自裝修所承租保障性住房,拒不恢復原狀的;
(四)在保障性住房內從事違法活動的;
(五)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以上閒置保障性住房的。
承租人拒不退回保障性住房的,縣房產局應當責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縣房產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三條 無正當理由承租人累計6個月以上拖欠租金的,應當騰退所承租的保障性住房;拒不騰退的,房屋所有權人或者其委託的運營管理機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承租人騰退保障性住房。
第三十四條 出租、出售或承租、購買保障性住房的,按照國家、省、市、縣有關規定享受稅費減免、財政貼息等政策。
第三十五條 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其經紀人員不得提供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出租、轉租、出售等經紀業務。
第三十六條 保障性住房居民區的社會管理納入住房所在地社區綜合管理。公安、民政、人口計生、勞動、教育、城管等部門和相關街道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相關工作。
第五章 權屬管理
第三十七條 保障性住房應明確其權屬,辦理房屋權屬登記。在房屋登記簿和所有權證上註明房屋類型和用地性質。
第三十八條 縣政府投資建設、企業和其他機構捐建及房地產開發項目中配建並依據土地出讓條件和契約約定收回或回購的廉租住房,產權歸縣人民政府所有。房屋產權人登記為縣房產局,也可登記為縣人民政府授權的國有資產管理機構。
規範廉租住房共有產權管理。結合我縣實際,可堅持與準入脫鉤和保障對象自願的原則,在保障對象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條件並納入廉租住房實物配租的基礎上,實施廉租住房共有產權。共有產權廉租住房,房屋權屬登記部門應在房屋登記簿和所有權證上註明“共有產權廉租住房”字樣,並註明政府及購買人所占的產權比例。廉租住房保障範圍的家庭內成員可作為共有權人進行登記。如共有產權廉租住房保障對象要出讓的,按縣人民政府的規定和程式辦理,政府優先回購。
第三十九條 經濟適用住房購買人擁有有限產權。經濟適用住房配售時,要明確界定政府與購買人的資產份額,確定經濟適用住房出售所得價款的分配比例。居民個人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後,應當按照規定辦理權屬登記。房屋、土地登記部門在辦理權屬登記時,應當分別註明經濟適用住房、劃撥土地。
經濟適用住房購買不滿5年的,不得上市交易。購房人因特殊原因確需轉讓經濟適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始價格並考慮折舊和物價水平等因素進行回購。
購買滿5年,購房人上市轉讓的,應按照經濟適用住房出售所得價款的分配比例,上交相關價款;購房人也可以按照縣人民政府所定的標準繳納相關價款後,取得完全產權。
第四十條 公共租賃住房應按投資主體確定房屋權屬。政府直接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其產權歸縣人民政府所有。房屋產權人登記為縣房產局或登記為縣人民政府授權的國有資產管理機構。
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力量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政府投資補助總額占項目總投資的比例超過50%的,轉作政府直接投資或資本金注入方式管理,占有相應產權。
房地產開發項目中配建的公共租賃住房,依據土地出讓條件和契約約定確定其權屬。
公共租賃住房權屬登記時,應在房屋登記簿和所有權證上註明“公共租賃住房”字樣,並註明房屋產權人及所占產權份額。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一條 縣人民政府對房產、發展改革、監察、財政、國土資源、民政、物價、公安、稅務等部門履行住房保障工作職責的情況實施監督考核。
第四十二條 縣房產局要會同縣民政局等單位建立住房保障信息系統,健全信息共享和聯審機制,實施信息公開,並與全省住房保障信息系統對接;應當完善住房保障檔案管理,建立保障性住房、保障對象檔案,動態監測住房保障對象家庭人口、住房和經濟狀況變化情況。
第四十三條 縣房產局要建立住房保障誠信制度,完善失信懲戒機制。對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手段申請保障性住房的,不予受理;已登記為輪候對象的,取消其登記;已承租、承購保障性住房的,依法收回,並取消其在5年內再次申請租賃或購買保障性住房的資格。
第四十四條 縣房產局要加強對保障性住房後續管理的監督,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有關單位和個人為保障性住房申請人或者其家庭成員出具虛假證明材料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四十五條 縣房產局、街道(鄉鎮)要建立保障性住房管理舉報、投訴制度。任何單位和個人對保障性住房管理中的違法違紀行為都有權舉報和投訴。有關單位收到舉報、投訴後,應當依法及時核實、處理。
第四十六條 有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不履行住房保障工作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監察機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對單位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處理。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