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負責宣傳、貫徹、落實國家、省、市、縣有關城市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辦法,編制全縣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工作的總體規劃、年度計畫;擬訂全縣城市管理及其綜合執法工作制度,並組織實施;組織開展城市管理及其綜合執法調查研究。
(二)承擔城市市容監督管理責任。負責制定城市容貌標準並組織實施;負責戶外廣告、招牌、標語牌、畫廊、櫥窗等設定管理;負責大型戶外廣告設定權的出讓工作;負責人行道兩側和公共場地(含公園、廣場、地下通道、人行天橋等)臨時性堆放物料、占道宣傳促銷,搭建非永久性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的審批;負責單位和個人在城市建築物、設施上張掛、張貼宣傳品等審批;負責臨街建設施工工地設定護欄或者圍擋的審批和管理。
(三)承擔城市環境衛生監督管理責任。擬訂縣城區環境衛生專業規劃和環衛設施規劃建設方案;負責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處理服務審批;負責關閉、閒置、拆除、存放生活垃圾的設施、場所核准;負責城市建築垃圾處置審批和監督;負責社會中介機構或其他組織參與環衛作業服務的資質審驗;參與環衛設施建設項目規劃設計的審核和竣工驗收;負責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徵收管理;負責縣城區垃圾轉運及轉運站的管理;負責縣城區垃圾場及其填埋管理;負責縣城區水上環衛管理工作;負責對縣城區施工場所的渣土管理;負責對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的監管、考核以及信息綜合;負責餐廚垃圾、垃圾焚燒發電等垃圾處理產業化項目運營的監管;負責縣城區因教學、科研等其他特殊需要而飼養家畜家禽的審批;依法辦理《渣土處置證》《散裝貨物準運證》,收取渣土調劑費、工程建設污染費。
(四)承擔擬訂全縣園林綠化和風景名勝區中長期綠化規劃並組織實施的責任。負責城市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綠化規劃認證和綠化工程設計審查、備案;負責組織園林綠化工程施工監督、竣工驗收,落實“綠線管理”和“綠色圖章”制度,負責臨時占用綠地、改變綠化規劃和綠化用地使用性質審批;負責城區內風景名勝區的園林綠化和及古樹名木保護的監督工作;負責城區公園、廣場等園林綠化的維護與管理;負責城市雕塑的管理工作;負責組織城市義務植樹;指導縣城區園林綠化和園林城市的創建工作。
(五)承擔城市市政監督管理責任。負責縣城規劃區內城市市政工程等建設管理工作;負責城市道路、橋涵等公用設施圍護項目的組織實施;負責依附城市道路、橋涵建設各種管線、桿線及附屬設定的行政許可審批;負責臨時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行政許可;負責特殊車輛(履帶車、鐵輪車或超重、超高、超長車輛)在城市道路上行駛的行政許可審批(包括經過城市橋樑);監督管理市政工程維護建設的合規性;負責城市道路照明和亮化照明設施建設、維護及用電管理;負責城市道路照明、亮化照明設施施工單位的資質審驗、工程招投標和工程監督工作;參與城市道路照明、亮化照明設施建設項目規劃設計的審核和竣工驗收;指導、協調、監督有關單位落實城市道路照明、亮化照明設施的建設和管理。
(六)承擔城區數位化城市管理的監督、指揮、調度和協調工作。負責對城區各類城市管理信息收集、分析和管理工作;負責受理數位化城市管理投訴、舉報等有關工作。
(七)履行省、市、縣人民政府依法規定的行政處罰權,承擔在縣規劃區開展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的責任。
(八)負責城管執法隊伍的政治教育、業務培訓工作。
(九)受理所屬執法單位開展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的行政複議。
(十)會同財政部門編制本系統年度資金安排使用計畫,並負責審核、監督、檢查資金使用情況。
(十一)負責對職責範圍內有關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十二)完成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信訪室)。負責局機關綜合文秘、督查督辦、文電處理、對外聯絡工作、行政後勤工作;負責來信來訪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負責協調人大代表建議、政協委員提案的辦理;負責領導批辦件、信訪件的交辦及督辦;牽頭制定局機關的各項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負責縣政府對本局的目標管理考核的協調工作;承擔城區數位化城市管理的監督、指揮、調度和協調工作;負責對城區各類城市管理信息收集、分析和管理工作;負責對市級責任部門、城區政府和相關負責人履行城市管理職責情況提供考核評價依據;負責受理數位化城市管理投訴、舉報等有關工作。負責受理採集員隊伍、社會公眾及媒體等反映的城市管理事件;負責新聞宣傳、輿情管理和新聞發布工作。
(二)人事股。負責機構編制、幹部人事、勞動工資、社會保障、計畫生育、群團、專業技術職稱評聘等工作;負責幹部的考核、交流、獎勵及職務任免等工作;負責教育、學習、培訓工作;負責局機關離退休人員管理、服務工作,指導局直屬單位退休人員管理、服務工作;負責局機關及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三)市容管理股。負責擬訂城市管理標準、考核細則和城市管理綜合整治方案;負責擬訂縣城區環境衛生專業規劃和環衛設施規劃建設方案;參與環衛設施建設項目規劃設計的審核和竣工驗收;負責社會中介機構或其他組織參與環衛作業服務的資質審驗;負責組織戶外廣告設定權出讓工作;負責縣城區因教學、科研等其他特殊需要而飼養家畜家禽的審批,負責對縣城區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的監管、考核及信息綜合;負責餐廚垃圾、垃圾焚燒發電等垃圾處理產業化項目的運營監管;負責城市道路照明、亮化照明的指導、協調和管理;負責安全生產工作;負責擬定縣城區園林綠化和風景名勝區中長期綠化計畫;負責城區街道園林綠化維護與管理的監管工作;負責指導、監督公園、廣場等園林綠化的維護與管理;參與城市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綠化規劃認證和綠化工程設計審查、備案,負責組織施工監督、竣工驗收;負責園林城市和園林式單位創建工作;負責城區內風景名勝區內園林綠化及古樹名木保護的監督工作;負責組織城鎮義務植樹;負責城市雕塑的管理工作;指導縣城區園林綠化和園林城市創建工作。
(四)政策法規股。負責規範性檔案的審核和呈報工作;負責城市管理執法課題調研;負責行政複議、國家賠償及訴訟案件的辦理;負責重大行政許可事項和重大行政處罰案件的聽證;負責執法監督,組織執法檢查,落實執法責任制和過錯追究制;負責法制培訓及其他法律事務的辦理;負責行政處罰案件的審查審核和執法文書、執法證件管理工作。
(五)考核督查股。負責對縣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工作進行檢查督促和考核並提出獎罰意見;負責城市市政公用設施建設、維護的監督和管理;負責城市管理隊伍的訓練和隊容風紀的糾察;承擔縣委、縣政府交辦事項的督查督辦;負責指導局屬各單位城市管理及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工作;負責縣城規劃區內拆違控違工作的指導、稽查與考核;負責拆違控違工作的統籌;負責本單位、本系統的考勤督查考核工作。
(六)財務審計股。負責編制局年度經費預算,指導、監督局屬單位經費使用;負責局統計工作;負責局機關財務核算;負責罰沒收支兩條線管理;負責國有資產管理工作;負責對局屬單位及局機關內部財務的審計工作;負責裝備的計畫和採購。
(七)行政審批服務股。負責本單位對企事業和個人辦理行政許可、行政確認、行政徵收、行政給付、其他職權(核准、備案、年檢)等行政審批和管理服務事項的受理、審核或審批和送達;負責組織協調行政審批和管理服務事項的調研認證負責有關行政審批和管理服務事項事中和事後監管職能股室的溝通協調,並做到信息共享;負責行政審批和管理服務事項的資料歸檔和信息統計工作;負責與縣行政審批服務局的協調聯繫。
人員編制
祁東縣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機關行政編制為12名,設局長1名、副局長3名;正股級職數7名。
機關後勤服務全額撥款事業編制2名,人員只出不進。
祁東縣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其他事項
本規定由縣委負責解釋,其調整由縣委機構編制委員辦公室規定程式辦理。
本規定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