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該書從分析集體林權制度低效的現實問題入手,提出“社會資本與集體林權制度變遷的路徑和效率密切相關,而且誘致性制度變遷是人均社會資本的遞增函式”的假說,弄清社會資本與集體林權制度變遷與演化的作用機理,從微觀、中觀和巨觀層面上對影響集體林業發展的林權制度結構、自主確權決策、經營制度選擇、社區管理模式以及配套政策完善等重要方面提出思路和對策。
作品目錄
創作背景
20世紀80年代初,國家對集體林業的改革採取了與農業改革基本相同的思路,即“分林到戶”。然而,集體林業改革與同時期農業“分田到戶”改革所產生的效率相比要遜色得多。除了林業行業有自身的特殊性外,集體林權制度安排也不能很好地適應現代林業發展的需要。2003年6月,中共中央、國務院頒布了《關於加快林業發展的決定》,明確指出要“進一步完善林業產權制度”。事實上,集體林權制度改革與完善的複雜性和艱巨性不僅在於明晰集體林權的改革過程,更在於弄清集體林權制度結構變遷與演化機理,尤其是面對自然、經濟、社會、文化條件以及民主政治發育程度在不同地區所存在的較大差異和制度安排的千差萬別,使得分析不同社會資本條件下的林權制度結構變遷與演化機理問題便成為林業經濟研究中的難點和學者關注的核心。譚世明利用長期身處集體林區的獨特優勢,對這一學術問題進行了深入思考,並完成了專著《社會資本視角下集體林權制度變遷與演化機理研究》。
作品思想
第一,該書從理論層面上較為完整地提出了集體林權制度改革與變遷的一般路徑和總體思路。該書認為,集體林權制度改革是一個制度變遷與制度創新的過程,它遵循制度變遷與演化的一般路徑。即整個改革工作由第一行動集團“政府組織”為主導,以第二行動集團“農戶組織”為主體,通過明晰林業產權、落實經營主體、規範林權流轉、完善配套改革等重要措施,共同實現集體林權制度變遷和林業發展的改革目標。
第二,該書以湖北省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實踐為例,運用多元回歸模型對影響湖北林業經濟成長的因素進行了定量估計,證實了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可以通過最佳化林業生產結構來實現集體林業的可持續發展。湖北省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實踐證明,林改對林業家庭經營面積、林農造林積極性、林業經營收入等方面有顯著的促進作用,集體林業的發展活力全面增強。林業生產結構變動的實證結果顯示,營林、採伐和加工對林業經濟成長均有顯著影響,但營林和採伐的貢獻率較高,而林產加工的貢獻率較低,這說明湖北林業經濟的增長仍然屬於粗放型增長,同時也進一步說明,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可以通過最佳化林業生產結構和產業布局來實現林業的全面、協調和可持續發展。
第三,林權分散、林地細碎與林業適度規模經營矛盾促使林農理性選擇林業經營組織。就集體林業經營的現狀而言,有些地方可能適宜以農戶家庭經營為主,有些地方可能更適宜以合作經營為主,這兩種層面的經營組織選擇,都要由農戶自己來理性決策。該書認為,在林業經營組織制度創新方面,應在穩定現有林業家庭承包經營的基礎上,積極為農戶之間的聯合與合作創造良好條件,在政策、資金、技術和信息等方面對農民發展合作經營給予傾斜和支持,鼓勵和引導符合條件且有合作意願的農戶進行多種形式的林業合作經營,儘快提升林業生產經營的組織化水平,從而提高集體林合作組織的經營效率。
第四,改革並完善林業配套政策措施是深化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必要條件。由於林權改革的配套政策不完備,新的林權制度安排會與原有其他制度發生摩擦,降低了制度創新效率。該書提出,要使集體林權制度改革能真正促進林業的長遠發展,就需要不斷改革和完善森林採伐限額管理制度、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制度、林權流轉制度、林地管理制度、林業稅費制度、林業生產經營管理的社會化服務體系等主要配套政策措施,不斷為最佳化林業資源配置創造良好條件。這對於實現各項制度間的互補與均衡,完善和最佳化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政策體系和制度環境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出版信息
作者簡介
譚世明,男,1969年11月出生,湖北利川人。1990年畢業於湖北民族學院林學專業,1997年獲福建林學院林業經濟管理碩士學位,2009年獲華中農業大學林業經濟管理博士學位,2010年晉升為教授。長期從事農林經濟理論與政策、民族區域經濟社會發展等方面的教學與科研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