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組織信用信息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

2017年11月,民政部公布《社會組織信用信息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並向社會徵求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社會組織信用信息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
  • 公布單位:民政部
民政部公布《社會組織信用信息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並向社會徵求意見。
《徵求意見稿》指出,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機關應依據社會組織未依法履行義務或者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有關信用信息,建立社會組織活動異常名錄和嚴重違法失信名單制度。
《徵求意見稿》明確,本辦法所稱社會組織信用信息,是指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機關(以下簡稱登記管理機關)在依法履行職責過程中形成或者獲取的與社會組織信用狀況有關的信息。社會組織信用信息包括基礎信息、年報信息、行政檢查信息、行政處罰信息和其他信息。
《徵求意見稿》提到,登記管理機關依據社會組織未依法履行義務或者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有關信用信息,建立社會組織活動異常名錄和嚴重違法失信名單制度。登記管理機關將社會組織列入活動異常名錄或者嚴重違法失信名單前,應當書面向社會組織告知被列入活動異常名錄或者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的事實、理由、依據及其依法享有的權利。通過登記的住所無法聯繫的,應當通過網際網路公告告知。
《徵求意見稿》明確,登記管理機關應當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會組織列入活動異常名錄:未按照規定時限和要求向登記管理機關報送年度工作報告的;未按照有關規定設立黨組織的;登記管理機關在抽查和其他監督檢查中發現問題,發放整改文書要求限期整改,社會組織未按期完成整改的;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慈善組織,存在《慈善組織公開募捐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情形的;受到警告或者不滿50000元罰款處罰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列入的其他情形。
《徵求意見稿》還明確,登記管理機關應當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會組織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被列入活動異常名錄滿2年的;弄虛作假辦理變更登記,被撤銷變更登記的;受到限期停止活動行政處罰的;受到50000元以上罰款處罰的;三年內兩次以上受到政府有關部門警告或者不滿50000元罰款處罰的;被司法機關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被登記管理機關作出吊銷登記證書、撤銷成(設)立登記決定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列入的其他情形。
《徵求意見稿》指出,對信用良好的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機關可以採取或者建議有關部門依法採取下列激勵措施:優先承接政府授權和委託事項;優先獲得政府購買社會組織服務項目;優先獲得資金資助和政策扶持;優先推薦獲得各類表彰和獎勵等;實施已簽署聯合激勵備忘錄中各項激勵措施。
《徵求意見稿》指出,對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的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機關可以採取或者建議有關部門依法採取下列懲戒措施:列入重點監督管理對象;不給予資金資助;不向該社會組織購買服務;不授予相關榮譽稱號;作為取消或者降低社會組織評估等級的重要參考;實施已簽署聯合懲戒備忘錄中各項懲戒措施。
《徵求意見稿》明確,登記管理機關工作人員在開展社會組織信用信息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視其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者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