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病理學假說是指研究社會病理現象時所持的某些理論假設與觀點。社會病理學主要研究不良、反常、病態的社會現象,如犯罪、離婚、賣淫、酗酒、吸毒、自殺、貧困等。創始人為利林費爾德。其理論基礎是生物學角度的社會學理論。
該理論把社會當作一個有機結構,認為其功能有正常與反常之分:功能良好時為正常;功能不良時就反常。此假說認為,個體適應不良,原因不是個人的心、理障礙,而是病態的社會環境的作用。這引發並推動了社區精神衛生運動,即從健全社區結構與功能著手,促進社會整體與個體的健康。在犯罪心理研究領域,社會病理學注重研究罪犯的信仰、價值體系與現存社會的價值體系之間的關係,揭示社會病理對犯罪的作用。根據個人與社會病理的關係,罪犯可分為四種類型:異常型、異化型、同一型與個性型。異常型:個人與社會關係失調,個性中不良傾向與社會情勢矛盾,與規範衝突而導致犯罪;異化型:個人脫離周圍環境或被理解為缺乏內在的完整性而導致犯罪;同一型:過度注重與團體融合在一起,模仿他人行為而導致犯罪;個性型:過分強調個人在社會生活以及社會化過程中的價值定向,注重個人的追求、期望,因恐懼個人追求難以實現及適應社會有問題而導致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