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2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發布《社會工作者職業道德指引》。該《指引》分總則;尊重服務對象,全心全意服務;信任支持同事,促進共同成長;踐行專業使命,促進機構發展;提升專業能力,維護專業形象;勇擔社會責任,增進社會福祉;附則7章24條,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條例簡介,公布時間,章節目錄,
條例簡介
2012年12月28日,民政部公布《社會工作者職業道德指引》。本指引旨在推動社會工作者職業道德建設,引導社會工作者積極踐行專業價值理念、規範專業服務行為、履行專業服務職責。
公布時間
(2012年12月28日民政部公布)
章節目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社會工作者職業道德建設,保證社會工作者正確履行專業社會工作服務職責,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 本指引所指的社會工作者是指通過全國社會工作者職業水平評價,提供專業社會工作服務的人員。
第三條 社會工作者應熱愛祖國、熱愛人民、擁護中國共產黨領導,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貫徹落實黨和國家有關方針政策。
第四條 社會工作者應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循以人為本、助人自助專業理念,熱愛本職工作,以高度的責任心,正確處理與服務對象、同事、機構、專業及社會的關係。
第二章 尊重服務對象 全心全意服務
第五條 社會工作者應以服務對象的正當需求為出發點,全心全意為服務對象提供專業服務,最大程度地維護服務對象的合法權益。
第六條 社會工作者應平等對待和接納服務對象,不因民族、種族、性別、戶籍、職業、宗教信仰、社會地位、教育程度、身體狀況、財產狀況、居住期限等因素而區別對待。
第七條 社會工作者應尊重服務對象知情權,確保服務對象在接受服務過程中,了解自身和機構的權利、責任和義務,以及獲得服務的情況和可能由此產生的結果。
第八條 社會工作者應在不違反法律、不妨礙他人正當權益的前提下,保護服務對象的隱私,對在服務過程中獲取的信息資料予以保密。
第九條 社會工作者應培養服務對象自我決定的能力,尊重和保障服務對象對與自身利益相關的決定進行表達和選擇的權利。
第十條 社會工作者不得利用與服務對象的專業關係,謀取私人利益或其他不當利益,損害服務對象的合法權益。
第三章 信任支持同事 促進共同成長
第十一條 社會工作者應與同事建立平等互信的工作關係。
第十二條 社會工作者應主動與同事分享知識、經驗、技能,互相促進,共同成長。有責任在必要時協助同事為服務對象提供服務,接受轉介的工作。
第十三條 社會工作者應尊重其他社會工作者、專業人士和志願者不同的意見及工作方法。任何建議、批評及衝突都應以負責任、建設性的態度溝通和解決。
第十四條 社會工作者應相互督促支持,對同事違反專業要求的言行予以提醒,對同事受到與事實不符的投訴予以澄清。
第四章 踐行專業使命 促進機構發展
第十五條 社會工作者應認同機構使命和發展目標,遵守機構規章制度,按照機構賦予的職責開展專業服務。
第十六條 社會工作者應積極維護機構的形象和聲譽,在發表公開言論或進行公開活動時,應表明自己代表的是個人還是機構。
第十七條 社會工作者應致力於推動機構遵循社會工作專業使命和價值觀,促進機構成長、參與機構管理,增強服務能力、提高服務質量。
第五章 提升專業能力 維護專業形象
第十八條 社會工作者在提供專業服務時,應誠實、守信、盡責,積極維護專業形象。
社會工作者應在自身專業能力和服務範圍內提供服務。
第十九條 社會工作者應不斷內化和踐行專業理念,持續充實專業知識和技能,提升專業能力,促進專業功能的發揮和專業地位的提升。
第二十條 社會工作者應繼承中華民族優良傳統,借鑑國際社會工作發展優秀成果,總結中國社會工作經驗,推動中國特色社會工作發展。
第六章 勇擔社會責任 增進社會福祉
第二十一條 社會工作者應運用專業視角,發揮專業特長,參與相關政策法規的制定和完善,維護社會公平正義,增進社會福祉。
第二十二條 社會工作者應正確鼓勵、引導社會大眾參與社會公共事務,推動社會建設。
第二十三條 社會工作者應推廣專業服務,促進社會資源合理分配,使社會服務惠及社會大眾。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本指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