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勞動保障資金

社會勞動保障資金

社保資金是社會勞動保障資金的簡稱,也簡稱為“社保金”,是由國家和地方社會勞動保障局統籌的,通過國家、地方、單位集體和個人多渠道籌集的資金,主要用於參與社保的勞動者的社會保障和社會福利,是為參保人員的未來生活提供最基本保障的“養老金”和未來生命意外搶救或醫治的“救命錢”。社保資金被國家和地方的相關管理部門按照規範許可的操作程式而進行投資增值的活動,即轉化為投資資金,也稱為“社保基金”。社保資金不同於社保基金,而社保基金來源於社保資金。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社會勞動保障資金
  • 簡稱:社保資金
  • 作用:參與社保的勞動者的社會保障福利
  • 詞性:名詞
社保基金
社保基金是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的簡稱,是指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以下簡稱理事會)負責管理的由國有股減持劃入資金及股權資產、中央財政撥入資金、經國務院批准以其他方式籌集的資金及其投資收益形成的由中央政府集中的社會保障基金。社保基金是不向個人投資者開放的,社保基金是國家把企事業職工交的養老保險費中的一部分資金交給專業的機構管理,實現保值增值。社保基金投資運作的基本原則是,在保證基金資產安全性、流動性的前提下,實現基金資產的增值。
國家規定社保基金可以進入股市,當然不是全部,有比例的限制。主要目的是為了讓社保基金實現增值,保證人民的利益。 社保基金資產是獨立於理事會、社保基金投資管理人、社保基金託管人的資產。財政部會同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擬訂社保基金管理運作的有關政策,對社保基金的投資運作和託管情況進行監督。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和中國人民銀行按照各自的職權對社保基金投資管理人和託管人的經營活動進行監督。
“社保基金”是一個被簡化了的統稱,共有五種概念。
社會勞動保障資金
1、社會保障總體目標確定後,缺乏具體目標及長期規劃
中共十四屆三中全會確定了中國社會保障制度改革的總體目標是“基本建立起資金來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層次、權利和義務相適應、管理和服務社會化的完整的社會保障體系。”十四屆三中全會還提出“社會保障水平要與我國社會生產力發展水平以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適應。”但到目前,具體目標還是不明確。
一是缺少對不同保障層次的目標設定。當前我國社會保障制度中保障與保險混在一起。作為公民究竟有哪些權利,社會保障到底保障了人們的哪些權利,基本上是混亂的。哪些方面是應該由政府保障的,哪些方面應該由個人保障,沒有一個清晰的概念。這樣就導致應該被保障部分的權利沒有被保障,不該由社會保障的卻花費了大量財力物力來保障。
二是缺少不同階段的目標設定。我國經濟社會正處於轉型與快速發展時期,什麼樣的社會保障水平與什麼樣的經濟生活發展階段相適應,以及如何適應,有關方面並沒有一個明確的認識,更沒有長期規劃和總體部署。這樣,經濟社會出現什麼問題,就趕緊出台相關政策,難免形成“頭疼醫頭,腳疼醫腳”的局面,臨時性政策多,長期性政策少,制度設計越來越複雜,執行成本越來越高,而政策效果卻往往不盡如人意,甚至導致不滿。
2、政府、企業、個人的權利與責任邊界不清晰
我國社會保障改革是以減輕政府和國有企業的責任為起點的。但是隨著改革的不斷推進,政府、企業和個人的責任界定依然模糊不清。全國財政用於社會保障的支出占總支出的比重由1998年的5.5%增長到2005年的11.2%,年均增長29.8%。僅中央財政用於“兩個確保”和“低保”的資金投入就從1998年的96億元,增加到2005年的804億元,年均增長35.5%。各級地方政府用於社會保障方面的投入也在逐年增加。但是,與此同時,企業和個人都普遍感覺到繳納社會保障金的負擔越來越重。個人的基本養老金繳費比例由開始的3%逐年增加至8%,而且繳費基數也在逐年增加。人們對於社會保障制度的不滿意程度也在增加。造成這種各方都不滿意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各方責任的界定不明確。政府的錢花在哪裡,老百姓並不十分清楚;企業與個人繳費有多少回報率,也沒有明確的預期。因此,政府的責任在哪些方面,應承擔多大程度;企業與個人的責任在哪些方面,趨於何種水平,都應該進一步明確,這樣才能真正建立責任共擔的機制。
3、對歷史遺留問題的逃避形成制度性缺陷
我國社會保障制度面臨兩個基本的現實條件:一是人口老齡化問題;一是歷史債務問題。人口老齡化是指老年人口在總人口中所占比重不斷增高的趨勢。21世紀,我國已步入老齡化社會,而且老齡化程度正在加劇,養老保險基金負擔係數逐漸提高,養老保險金支付將進入高峰期。在確保離退休人員養老金及時足額發放的同時,養老保險基金收不抵支、資金短缺的現象日益突出,養老保險基金進入緊張運行狀態,一些地區甚至出現了基金赤字運轉的局面。再加上企業改制實行提前退休,使這一問題更加嚴重,直接影響著我國養老保險制度的運行及作用發揮。歷史隱性債務是我國現行養老保險制度設計方面存在的一個重要問題。我國社會保障制度改革始於上世紀80年代中期。此前退休的人員沒有繳納過養老金,也就沒有個人賬戶,此前參加工作的人員個人賬戶由開始繳納養老金時算起,個人賬戶不完整。因此這些人的退休費用就只能由正在工作中的人員來承擔。在歷史債務壓力下,我國養老保險制度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部分基金積累模式在大部分地區因為個人賬戶空賬運行而名存實亡。一旦我國經濟進入平穩發展時期,進入老齡化社會後,當期收取的養老金是不可能支付得起退休人員的退休費用的。如果不能採取多種措施化解由於新舊養老制度轉型而形成的對中老年職工的歷史欠賬,未來終將會對我國社會保障制度產生重大衝擊。
目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存在巨額缺口,支付壓力逐年增大,支付風險日益凸顯。
4、統籌層次過低問題遲遲得不到解決
統籌層次過低問題是我國社會保障制度中一個嚴重缺陷,它引起了其他一系列問題。
一是各地方之間的社會保障制度不統一。多年來社會保障改革由地區決策,各地區分別制定僅適用於本地區的政策、標準、措施,形成各地區之間繳納水平、管理方式不相同的現象。
二是區際轉移的困難。由於各地保障制度不統一,就使得社會保障在區際之間的轉移阻礙重重,不但省際之間很難轉移,就是省內地區之間都難以轉移。這與市場經濟對勞動力自由流動的要求是完全相悖的。在我國人力資源流動性不斷加強的現實情況下,區際轉移的困難對社會保障資金的征繳和發放都形成很大的負面影響。
三是各種社會保障政策缺乏統一標準。社會保障政策包括基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最低社會保障等多個險種,不同險種往往由不同部門制定。然而社會保障覆蓋對象既有針對性,又存在交叉性,各種政策的出台往往是為了解決現實中出現的突出問題,不可能經過長時間醞釀,所以出現了各種制度之間的矛盾與衝突。根據不同的政策可以實施不同的救助或保障標準,新出台的政策會影響以前政策的實施。
四是基金管理的困難。根據我國當前的政策,省及省以下的社會保障基金只能存入銀行,或購買國債。而一段時期以來,我國銀行和國債利率都較低,目前銀行利率已經低於通貨膨脹率。在實際利率為負的情況下,社會保障資金事實上正在貶值。這使我國本來就嚴峻的社保資金形勢更加嚴峻。另一方面,省及省以下的社保基金管理機構進行投資的話,安全性也難以保障。因此,要想實現基金的保值升值,必須提高社會保障基金的統籌層次,由中央一級進行統籌管理。
5、不同社會群體的保障待遇不公平
一是各地區之間的社會保障待遇不公平。中西部不發達地區是勞動力的輸出地,輸出的勞動力在發達地區打工並繳納社會保障金。但是在社會保障統籌層次難以提高、區際轉移難以推行的現實情況下,他們繳納的資金只能留在發達地區,而不能帶回去。這也是造成東部發達地區社會保障資金充裕,中西部不發達地區資金匱乏的重要原因之一,從而形成“以貧養富”的奇怪現象,使原本就不平衡的區域發展更加不平衡。
二是企業與事業單位、政府機關人員之間的社會保障待遇不公平。一直以來,企業與事業單位、政府機關人員之間的社會保障雙軌運行、調整機制不同,既造成了企業和事業單位政府機關在職人員之間不同的社會保障負擔,又擴大了企業和事業單位政府機關退休人員的待遇差距,造成不公平現象,已經引發社會不滿。
三是不同所有制企業以及不同就業形式人員之間的社會保障待遇不公平。目前,離基本養老保險金覆蓋的目標還有不小差距,為數不少的非公有制企業從業人員、靈活就業人員、進城農民工、被征地農民還游離在養老保險體系之外,已經參保的人員實際繳費率不高,繳費年限時斷時續。失業保險方面,工作最不穩定的股份制企業、三資企業、私營企業和鄉鎮企業等職工實際上沒有失業保障。工傷保險方面,當前我國面臨高風險行業事故率高的現實情況,2006年全年生產安全事故死亡112822人。職業病發病率在增長,2006年全國累計報告職業病676562例。農民工受到職業傷害的問題十分突出。進入城市工作的農民工大多在高風險行業工作,受到職業危害的風險大大高於其他行業從業人員,而他們又常常沒有參加工傷保險。
事實上,按照當前的制度,越是需要社會保障的弱勢群體反而越因為負擔不起社會保障而無法享受到社會保障。以靈活就業與失業人員為例,沒有人替他們繳納企業應繳納部分,而繳費基數卻要以當地社會平均工資為準,因此有很大一部分低收入群體根本繳不起各類社會保障金,成為社會保障的長期欠繳費群體,從而無法享受社會保障。
四是城鄉之間的不公平。農村人口占我國人口的大多數,然而農村社會保障制度至今尚未形成。雖然十六屆六中全會明確提出要建立一個“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但新型農村社會保障制度還處於探索階段,大多數地方的農村養老保險基本處於停滯狀態。還沒有形成有效的制度模式,各地的發展也極不均衡。
6、制度設計與管理的技術性問題
隨著社會保障制度改革的深入,我國社會保障制度設計得越來越複雜,管理成本越來越高。整個社會保障制度建設具有明顯的應急特徵,某項保障制度受重視的程度隨著不同社會群體政治呼聲的大小、部門勢力的大小或者個人影響的大小而發生變化。非制度化特徵十分明顯,法制化水平不高,即使已有法規也嚴重缺乏執法力度,部門之間、制度之間、上下級之間缺乏溝通、缺乏協調,越位和缺位現象時有發生。社會保障資金籌措不規範,對資金的管理水平有限,對社會保障資金的監督有待改善。電子化管理水平也有待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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