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保險領域嚴重失信“黑名單”管理暫行辦法

2018年10月16日,人社部發布了《社會保險領域嚴重失信“黑名單”管理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意見》列舉了六種應將其列入社保“黑名單”的情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社會保險領域嚴重失信“黑名單”管理暫行辦法
  • 發布機構:人社部
  • 發布時間:2018年10月16日
  • 實施日期:待定
主要內容
《意見》指出,社保“黑名單”將實行“誰列入、誰管理、誰負責”,遵循依法依規、公平公正、客觀真實、動態管理的原則。
《意見》提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單位或個人,縣級及以上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經辦機構)應將其列入社保“黑名單”:
(一)用人單位未按相關規定參加社會保險且拒不整改的;
(二)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參加、申報社會保險和騙取社會保險待遇或社會保險基金支出的;
(三)非法獲取、出售或變相交易社會保險個人權益數據的;
(四)社會保險服務機構違反服務協定或相關規定且拒不整改的;
(五)負有償還義務的用人單位及其法人代表或第三人,拒不償還社會保險基金已先行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意見》指出,社保“黑名單”信息將被納入當地和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由相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依據《備忘錄》規定,在政府採購、交通出行、招投標、生產許可、資質審核、融資貸款、市場準入、稅收優惠、評優評先等方面予以限制。納入聯合懲戒期限一般不超過5年。
同時《意見》指出,被納入社保“黑名單”的失信主體,經辦機構可結合實際情況以適當方式督促失信主體在3個月內整改。整改到位後,失信主體可提請經辦機構確認,經辦機構應在確認後5個工作日內將其移出社保“黑名單”;整改不到位的,經辦機構應啟動警示性約談程式。經辦機構應對在規定期限內整改不到位的失信主體主要負責人進行一次警示性約談。約談記錄(包括拒絕約談或不配契約談等情形)記入失信主體信用記錄,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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