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主義協商民主制度》是十八大提出的我國人民民主的重要形式,是十八大的重要歷史貢獻,也是重大理論創新。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社會主義協商民主制度
訊息背景
發展歷程
明智選擇
成功實踐
學者觀點
選舉民主、協商民主、自治民主,都很重要,哪一個也不能少。沒有選舉民主,人民就沒有決定權;沒有協商民主,人民就沒有發言權;沒有自治民主,人民就沒有管理權。但是哪一種民主形式都不是完善無缺的,都是有局限性的,都需要其他民主形式來補充。這裡我們不妨對選舉民主和協商民主作個比較分析。選舉民主無疑是民主最重要、最根本的形式。沒有選舉民主的民主,很難說是完整的民主。正因為如此,中國共產黨高度重視發展選舉民主,把作為選舉民主主要載體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作為我國唯一的根本政治制度。但選舉民主的發展又是非常艱難的。選舉民主的發展方向是直接選舉,我國是一個幅員遼闊、人口眾多的大國,實行全國性的直接選舉有相當大的難度。周恩來同志曾經指出:“關於直接選舉的問題,中國是全世界人口最多的國家,直接選舉目前實在不容易辦到。”不僅建國初期做不到,即使今天也很難做得到。溫家寶同志也曾指出:“中國很大、人口很多,經濟不發達,發展又不平衡,現階段在更高層次上開展直接選舉,條件還不成熟。民主建設特別是直接選舉,要根據國情循序漸進。”目前,我國的民主選舉還處在縣鄉兩級直接選舉人民代表的階段,至於實行更高層次乃至全國性的直接選舉,尚需時日。真正的選舉民主需要有競選。沒有競選的選舉,很難說是民主選舉。前蘇聯已經實行了最高蘇維埃代表的全國直選,但完全是等額的,人民沒有別的選擇的餘地,這樣的民主選舉實際上是徒有虛名。中國的競爭性選舉究竟怎樣搞,還有待於破題。從世界範圍來看,倉促實行的全國範圍內的競爭性直接選舉,極易引發政局不穩乃至社會動盪。最近的埃及就是一例。選舉民主本來是好事,為什麼又難以做好呢?這就涉及到選舉民主這種形式的內在缺陷。選舉民主,是一個二者擇一的過程,要么贊成、要么反對,要么通過、要么否決,容不得中性的結果。選舉民主實際上是一個“你下我上”的對決過程,通俗地說,就是贏者通吃,失利者一方儘管是少數,但因其訴求得不到尊重而引起不滿和對抗,獲勝的多數人也容易滋生勝者為王的心態,極端情況下甚至導致多數人的暴政。這便是從上個世紀80年代以來西方協商民主理論的興起的根本原因。選舉民主的這種缺陷,恰恰是協商民主所能彌補的。協商民主,能夠廣泛聽取各方面意見,博採眾長、廣納賢言,呈現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局面,促成的決策能夠達到多贏的結果。協商民主,是不同政治主體之間就涉及大政方針的重大政治理論或實踐問題,或者是有關具體的政策問題,進行溝通、協商和討論,儘可能形成共識,內在蘊含著政治行為文明。因此,在當代中國,必須堅持選舉民主和協商民主相結合,走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政治發展的新路子。
黨的十八大報告提出“推進協商民主廣泛、多層、制度化發展”,把國家政權機關也作為協商民主的渠道,決非貶低或取代人民政協和政黨團體的協商民主渠道的作用,而只是為了強調國家政權機關也要善於運用協商民主的形式,以便選舉民主(票決民主)更有效、更可靠、更順利。確有這樣的必要。人民代表大會以選舉民主(票決民主)為主要形式,但也有民主協商的環節。如表決前的審議活動:審議政府工作報告、審查計畫報告、審查預算報告。審議全國人大常委會工作報告、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報告、最高人民檢察院工作報告。表決前的醞釀協商:醞釀協商全國人大常委會領導人的人選,國家領導人的人選,國務院領導人的人選,中央軍事委員會領導人的人選,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的人選、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人選等。立法前的協商:建立立法論證聽證制度,鼓勵公眾參與立法,收集立法信息,盡力使各方面的利益和要求都能得到體現和表達,制定出符合公眾利益的法律、政策。政府實行行政民主,也要開展民主協商,如推行重大行政決策聽證制度,與社會協商對話,舉行決策聽證會等。賈慶林同志充分肯定了這些做法,明確指出:“人大立法協商和政府決策協商,是近年來我國協商民主實踐的創造性發展。”
社會主義協商民主的廣泛性,還表現為它的多層性。上至國家層面的協商,中至各省市區縣各區域的協商,下到基層的協商,凡屬於人民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都可以進行協商,上下互動,左右相聯,從而呈現多樣化、立體化的格局。黨的十八大報告提出“積極開展基層民主協商”,是對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基層民主政治建設新經驗的充分肯定。目前,“協商民主”正在成為地方政府和基層組織民主管理、民主決策和民主監督的重要制度模式,在具體形式上多種多樣,除了民主懇談、參與式預算外,還有民主協商會、公民評議會、居民/村民代表會、聽證會、公民陪審團、協商民意測驗、法人論壇、集體工資協商等形式,不僅使協商民主在基層得到了豐富體現,而且也使自治民主得到了充分保障。
黨的十八大報告儘管提出了“健全社會主義協商民主制度”的新要求,但並不妨礙我們堅持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的基礎性地位。正因為如此,黨的十八大報告用較大篇幅強調指出:“堅持和完善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充分發揮人民政協作為協商民主重要渠道作用,圍繞團結和民主兩大主題,推進政治協商、民主監督、參政議政制度建設,更好協調關係、匯聚力量、建言獻策、服務大局。加強同民主黨派的政治協商。把政治協商納入決策程式,堅持協商於決策之前和決策之中,增強民主協商實效性。”這實際上表明,依據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而開展的人民政協的協商民主和多黨合作的協商民主是社會主義協商民主的主幹和重點,必須加強而不能削弱。這不僅因為這是我國協商民主由以產生的發源地和充分套用的領域,也是因為只有做好了這些方面的協商,才能帶動和促進社會主義協商民主在其他方面的廣泛運用。
2005年頒發的《中共中央關於進一步加強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建設的意見》,依據長期的民主協商實踐,規範了政治協商的兩種基本方式:一種是中國共產黨同各民主黨派的政黨之間的協商,主要採取民主協商會、小範圍談心會、座談會等形式。協商內容主要包括:中國共產黨全國代表大會、中央委員會的重要檔案;憲法和重要法律的修改建議;國家領導人的建議人選;關於推進改革開放的重要決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中長期規劃;關係國家全局的一些重大問題;通報重要檔案和重要情況並聽取意見,以及其他需要協商的重要問題等。一種是中國共產黨在人民政協同各民主黨派和各界代表人士的協商,主要採取人民政協會議協商的形式。關於協商的內容,政協章程規定:政治協商是對國家和地方的大政方針以及政治、經濟、文化和社會生活中的重要問題在決策之前進行協商和就決策執行過程中的重要問題進行協商。兩種方式各有其特點:前者小規模、高層次、專題性;後者規模大、範圍廣、廣泛性。這兩種方式既互不代替,又互為補充。黨的十八大報告就這兩種協商方式提出了共同的要求,就是“把政治協商納入決策程式,堅持協商於決策之前和決策之中,增強民主協商實效性。”如何增強民主協商的實效性,很重要的就是加強這兩種協商方式之間的協調。人民政協作為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的重要機構,作為我國各民主黨派能夠以政黨名義發表政治主張的全國性政治組織,應該突出政黨之間協商的重點。如果認為政黨之間的協商只是執政黨與參政黨小範圍的高層直接協商,那么人民政協也就沒有必要作為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的重要機構了。這既不符合毛澤東同志等老一代領導人創立人民政協的初衷,也不利於完善我國“共產黨領導、多黨派合作,共產黨執政、多黨派參政”的政黨格局。關於兩種協商方式的協商,有許多事情值得去做,比如相互溝通問題,相互參與問題,只有知情才能出力、才能助力;人民政協對政黨之間的直接協商提出的重大課題展開承接性延伸研究,並且形成人民政協的重要提案的問題;政協中的政黨界別對本黨政協委員的組織聯繫、統籌考慮、群策群力的問題;中共各級黨委主要領導人兼任政協領導職務,以便體現政協作為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重要機構的性質問題。總之,只有把人民政協的協商民主和政黨之間的直接協商民主作為重點來搞好,才能為全社會的協商民主樹立起榜樣,打下堅實的基礎。
其一,切實加強協商民主的制度建設。黨的十八大報告提出推進協商民主“制度化”發展,是一項很高的要求。落實這一要求的基本思路是加強程式化制度建設。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作為我國的基本政治制度之一,已經寫入憲法。但這一制度是實體性制度,只是規定政治協商的基本方針、基本原則、基本形式和總體要求等。至於如何開展政治協商,則需要一系列程式性制度來實施、來保障。也就是賈慶林同志在參加黨的十八大北京代表團討論時所指出的,“要完善協商制度、實現規範性,進一步明確協商什麼、與誰協商、怎樣協商、協商成果如何運用等具體要求,不斷提高協商民主的制度化水平。”近些年來,許多地方黨委陸續出台了政治協商規程或加強政治協商的意見,在程式性制度建設方面邁出重大步伐。這些程式性制度的制定和實施實現了從“關心協商”到“必須協商”,從“可以協商”到“程式協商”,從“軟辦法”到“硬約束”的轉變,實現了政治協商制度建設的重大跨越,有力地促進了人民政協政治協商的蓬勃開展。為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關於社會主義協商民主制度建設的新要求,黨中央可委託全國政協,總結各地黨委加強人民政協制度建設的新鮮經驗,儘快形成全國性的政治協商規程,使人民政協的政治協商以及其他方面的民主協商健康有序規範地開展起來,真正顯示出社會主義協商民主制度的巨大優越性。
其二,切實加強各協商渠道的協調。社會主義協商民主的多渠道特點,決定了必須增強各協商渠道的協調性。否則,就會出現自行其是、各自為政,甚至協商意見相互矛盾的問題。在協商渠道的協調問題上,人民政協要發揮更大的作用。協調關係曾是以毛澤東同志為核心的第一代中央領導集體賦予人民政協的一項重要任務。毛澤東同志指出:“看來內部關係要經常調整,政協要負擔起這個任務。”周恩來同志在解釋政協的協調關係任務時也說:“協助國家機關,推動社會力量,來解決社會生活中相互關係的問題,比如階級關係中的問題;並聯繫民眾,向國家有關機關反映民眾意見和提出建議。”在新歷史條件下,協調關係也是人民政協履行職能的優勢所在。協調民主的協調主要表現為協商渠道的協調,其中一個重要方面就是人民政協的受委託協商。政協章程規定: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和地方委員會可根據中國共產黨、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民政府、民主黨派、人民團體的提議,舉行有各黨派、團體的負責人和各族各界人士的代表參加的會議,進行協商,亦可建議上列單位將有關重要問題提交協商。目前,中共各級黨委對人民政協的委託協商開展的比較多、比較好,而其他方面的委託協商還大有開展的餘地,比如重大立法建議的協商。為了保證人民通過人民代表大會行使國家權力,發揮立法作用,有必要擴大協商面,在通過投票進行決定前,先行委託人民政協開展協商。人民政府作為國家政權機關,在重大事項決策前也可以開展民主協商,但由於政府及其部門不是專門的協商機構,協商參與者很難具有廣泛的代表性,很難保證協商成效,比較可行的辦法是委託人民政協進行協商。只有這樣,才能真正體現黨的十八大提出的“把政治協商納入決策程式,堅持協商於決策之前和決策之中,增強民主協商實效性。”總之,人民政協只有加強與其他協商渠道的合作協商,才能真正發揮出作為協商民主重要渠道的作用。只有各級黨委、人大、政府對人民政協的協商作用真正重視起來,人民政協才能在發揚社會主義協商民主方面有所作為,大有作為。
其三,切實加強人民政協協商民主方式方法創新。黨的十八大報告明確要求:“深入進行專題協商、對口協商、界別協商、提案辦理協商。”這對人民政協的協商民主的方式方法創新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十一屆全國政協通過完善全體會議、常委會議、主席會議等既有協商形式,創新專題協商、界別協商、對口協商、提案辦理協商等協商平台,五年共開展各類協商活動420多場次,在發展社會主義協商民主方面取得了突出成績。但也存在著“兩多兩少”的問題,專題協商、提案辦理協商比較多,而界別協商、對口協商比較少,特別是界別協商還有待於破題。人民政協要以改革創新精神來認真研究並紮實開展這些方面的協商。專題協商圍繞黨和國家的大政方針政策來開展,重點是破解全國性的發展難題,使人民政協的意見建議真正成為黨和國家科學決策、民主決策的智囊庫。對口協商圍繞區域性突出問題來開展,著力解決事關全局的地方短板問題,動員各方面的智慧和力量對口支援,促進我國區域經濟社會和生態環境的平衡發展。界別協商圍繞界別性難點問題來開展,合理設定界別,理順政協界別與政協專委會關係,積極開展界別內部協商、界別際間協商、界別與黨政職能部門協商,促進政黨關係、民族關係、宗教關係、階層關係、海內外同胞關係的和諧。提案辦理協商圍繞增強協商實效來開展,突出重點提案辦理協商,建立健全承辦單位、提案者、政協組織三方溝通協商機制,使人民政協的合理化建議得到採納和推廣,彰顯人民政協建言獻策的重要作用。總之,正像俞正聲主席在全國政協十二屆一次會議閉幕會上所要求的,“要深入拓展協商民主的形式,完善專題協商、對口協商、界別協商、提案辦理協商,創新政協經常性工作方式,拓寬公民有序政治參與渠道,努力構建多層次、全方位協商格局。”人民政協必將以其創新性工作為健全社會主義協商民主制度作出新的更大貢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