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區社會組織章程示範文本

為鼓勵和引導社區社會組織發展,保護社區社會組織及其成員的合法權益,提高社區社會組織規範化程度,促進社區社會組織發揮積極作用,按照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改革社會組織管理制度促進社會組織健康有序發展的意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四個五年規劃和2035年遠景目標綱要》、《民政部關於大力培育發展社區社會組織的意見》要求以及國家有關法規政策,制定了《社區社會組織章程示範文本(試行)》,2021年8月24日,予以印發。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社區社會組織章程示範文本
  • 印發時間:2021年8月24日
發布背景,檔案內容,

發布背景

為鼓勵和引導社區社會組織發展,保護社區社會組織及其成員的合法權益,提高社區社會組織規範化程度,促進社區社會組織發揮積極作用。

檔案內容

第一條(名稱和性質)本組織的名稱是 (XXX市/地/州/盟XXX 區/市/縣/旗XXX街道/鄉鎮XXX社區/村XXXX)。日常在社區開展活動時,本組織使用的簡稱為 (XXX社區/村XXXX)。〔註:社區社會組織名稱,由所在市(地/州/盟)名稱+縣(市/區/旗)名稱+街道(鄉鎮)名稱+社區(村)名稱+字號+行(事)業或業務領域+組織形式”組成。如“北京市朝陽區建外街道建國里社區夕陽紅志願服務隊”、“石家莊市裕華區裕華路街道建南社區金秋藝術團”。社區社會組織名稱中的字號、行(事)業或業務領域、組織形式等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規定要求。在不與其他組織重名的前提下,可選擇不加字號。在街道(鄉鎮)層面直接成立的組織,可簡稱為XXX街道(鄉鎮)XXX,不加所在社區(村)名稱。〕本組織是由 (XXX街道/鄉鎮居民、XXX社區/村居民、駐區單位等)自願舉辦、在本 (街道/鄉鎮、社區/村)開展活動的非營利性社區社會組織,不具備法人資格。本組織屬於(公益慈善、生活服務、社區事務、文體活動)類社區社會組織。〔註:公益慈善類是指社區社會組織中以捐贈財產或提供服務等方式,自願開展扶貧、濟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殘、優撫、救災、助醫、助學、環保等公益慈善活動的各類組織;生活服務類是指社區社會組織中開展社區養老、醫療保健、托幼、文化教育、就業培訓、家政維修等便民利民服務的各類組織;社區事務類是指社區社會組織中開展社區衛生、治安巡邏、安全管理、心理健康、法律服務、社區矯正、物業協商、紅白理事、糾紛調處、農村生產服務等活動的組織,以及社區各類老年人協會、殘疾人協會、計畫生育協會、婦女協會等各類組織;文體活動類是指社區社會組織中開展書畫、球類、棋牌、秧歌、舞蹈、表演、健身、武術、戲曲、樂器等活動的各類組織。〕第二條(宗旨)本組織的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守社會道德風尚,遵守居(村)民自治章程,開展 (如社區治安巡邏、困難民眾關愛、為老志願服務、社區糾紛調解、居民文體娛樂等)活動,積極為(XXX街道/鄉鎮、XXX社區/村)建設作出貢獻。第三條(黨的領導)本組織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執行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在(XXX街道/鄉鎮黨組織、XXX社區/村黨組織)的領導下開展各項工作。第四條(活動指導)本組織接受 (XXX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的管理、XXX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的指導)。籌備開展重大活動應當遵守    (XXX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XXX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的有關要求。第五條(業務範圍)本組織主要開展以下活動:(一)…………;(二)…………;……………………。〔註:業務範圍應當明確、具體,體現自身宗旨,符合組織分類。〕第六條(加入條件)申請加入本組織,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二)屬於 (XXX街道/鄉鎮居民、XXX社區/村居民、駐區/村單位及其人員);(三)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四)遵守本組織章程;(五)有加入本組織的意願;(六)能積極參加本組織活動;……………………。第七條(加入程式)申請加入本組織,應當按照以下程式:(一)向本組織提出加入申請;(二)經本組織 (負責人或負責人集體討論)審核通過;……………………。第八條(成員權利)本組織成員享有下列權利:(一)本組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二)參加本組織的活動;(三)獲得本組織服務的優先權;(四)對本組織活動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五)加入自願、退出自由;……………………。第九條(成員義務)本組織成員履行下列義務:(一)執行本組織的決議;(二)維護本組織的合法權益和聲譽;(三)完成本組織交辦任務;(四)按規定交納活動費用(如本組織無交納活動費用的情況,可刪減此項);………………。第十條(退出)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退出本組織:(一)不按規定交納活動費用(如本組織無交納活動費用的情況,可刪減此項);(二)無故連續一年不參加本組織活動;(三)不再符合成員條件;………………。第十一條(決策機構和職責)本組織的決策機構是全體成員會議。全體成員會議的職責包括:制定和修改章程;選舉產生或者罷免本組織負責人;審議通過本組織財物和資金管理使用原則;制定活動費用收取標準(如本組織無交納活動費用的情況,可刪減此內容);決定本組織重大活動和支出;決定本組織終止事宜等。第十二條(決策規則)本組織全體成員會議每年召開次,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全體成員會議實行1人1票制。全體成員會議應當有2/3以上的成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成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第十三條(負責人)本組織負責人包括   (職務,如團長、副團長、隊長、副隊長等)。本組織負責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具備組織開展本組織業務活動能力;(二)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三)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四)未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五)沒有法律、法規規定不得擔任負責人的其他情形;………………。第十四條(負責人職責)本組織負責人(或負責人會議)受全體成員會議委託管理本組織日常事務,對全體成員會議負責。負責人(或負責人會議)的職責包括:執行全體成員會議的決議;籌備召開全體成員會議;組織開展章程規定的業務活動;決定本組織成員的吸收和除名;向全體成員會議報告工作和財務情況;制定內部管理制度;執行全體成員會議委託履行的其他職責。第十五條(資產來源及使用)本組織的財物和資金來源包括向成員收取的活動費用(如本組織無交納活動費用的情況,可刪減此內容)、社會捐贈、企業贊助、政府資助、在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以及其他合法收入。本組織的財物和資金主要用於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在成員之間分配。財物和資金的使用、管理應當遵循公開、透明、節約的原則,其中來源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還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接受有關管理部門和社會公眾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組織的財產。第十六條(內部監督)本組織成員有權檢查本組織財務情況,對本組織負責人違反或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當本組織負責人或其他成員的行為損害本組織利益時,可以要求其予以糾正。第十七條(終止)本組織終止活動,應當經全體成員會議表決通過,並按有關規定辦理終止手續。本組織終止活動後應當在 (XXX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XXX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的指導下進行財產清算,剩餘財產用於本 (街道/鄉鎮、社區/村)相關的公益事業,或者捐贈給宗旨相近的社會組織。第十八條(通過)本章程於   年    月    日經本組織全體成員會議表決通過。第十九條(解釋權)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組織全體成員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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