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區社會組織發展觀察點

2018年01月,民政部印發了《關於大力培育發展社區社會組織的意見》(民發〔2017〕191號,以下簡稱《意見》)。《意見》按照建立社區社會組織分類扶持、分類管理機制的思路,針對社區社會組織管理服務不健全、培育機制不完善、作用發揮不明顯等問題,提出了培育發展社區社會組織的總體要求,明確了充分發揮社區社會組織積極作用的發展導向、加大社區社會組織培育扶持力度的具體措施和加強社區社會組織管理服務的具體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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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

社區社會組織是由社區居民發起成立,在城鄉社區開展為民服務、公益慈善、鄰里互助、文體娛樂和農村生產技術服務等活動的社會組織。培育發展社區社會組織,有利於激發基層活力,促進居民有序參與社區事務;有利於引導多方參與社區服務,滿足民眾多樣化需求;有利於加強社區矛盾預防化解,助力和諧社區建設。
黨中央、國務院一直高度重視社區社會組織在基層治理中的積極作用。黨的十九大報告明確提出要“加強社區治理體系建設,推動社會治理重心向基層下移,發揮社會組織作用,實現政府治理和社會調節、居民自治良性互動”,並將此作為“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會治理格局”的重要內容。2016年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下發的《關於改革社會組織管理制度促進社會組織健康有序發展的意見》,以及2017年中共中央、國務院下發的《關於加強和完善城鄉社區治理的意見》,都對培育發展社區社會組織做了專門論述。
為進一步落實中央有關精神和要求,大力推進社區社會組織的培育發展,民政部在深入調查研究和反覆研究論證基礎上,制定印發了《意見》。《意見》的出台,是貫徹落實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關於培育發展社區社會組織有關部署要求的重要舉措,對於我國社區社會組織健康有序發展具有重要意義,將推動我國社區社會組織在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新征程中持續發揮積極作用。

總體要求

培育發展社區社會組織的總體要求為:深入學習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認真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大力培育發展社區社會組織的部署要求,以滿足民眾需求為導向,以鼓勵扶持為重點,以能力提升為基礎,引導社區社會組織健康有序發展,充分發揮社區社會組織提供服務、反映訴求、規範行為的積極作用。力爭到2020年,社區社會組織培育發展初見成效,實現城市社區平均擁有不少於10個社區社會組織,農村社區平均擁有不少於5個社區社會組織。再過5到10年,社區社會組織管理制度更加健全,支持措施更加完備,整體發展更加有序,作用發揮更加明顯,成為創新基層社會治理的有力支撐。

具體要求

社區社會組織是我國基層社會治理的重要力量。《意見》強調社區社會組織要在以下四個方面發揮積極作用:一是提供社區服務。主要包括社區公共服務、便民利民服務、志願互助服務和專業社會工作服務等。二是擴大居民參與。廣泛動員社區居民參與社區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推動社區居民有序參與基層民眾自治實踐,引導社區居民有序表達利益訴求,協商解決關乎居民切身利益的實際問題,拓展流動人口有序參與居住地社區治理渠道。三是培育社區文化。在組織社區居民活動中積極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積極參與社區楷模、文明家庭等各種社區創建活動,引導社區居民崇德向善,增強居民民眾的社區認同感、歸屬感、責任感和榮譽感。四是促進社區和諧。通過參與糾紛調解、信訪化解、群防群治等社區事務,助力源頭治理,協助提升社區矛盾預防化解功能。
民政部下一步將在各地設立“社區社會組織發展觀察點”,不斷總結經驗、培育先進、完善政策,切實推動《意見》的有效貫徹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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