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社區矯正程式問題研究》對社區矯正的適用程式、交付執行程式、執行程式進行了詳細的論述,對社區矯正與刑事訴訟程式、刑事執行程式和刑事執行體制的關係進行了深入的探討,提出了社區矯正司法執行與行政執行的二元執行理論,以及以此為基礎的社區矯正程式立法建議。
圖書目錄
第一章概況
第一節我國社區矯正的發展概況
一、我國社區矯正的發展歷史
二、我國社區矯正的主要制度
三、我國社區矯正的機構設定
四、建立社區矯正制度的意義和影響
第二節我國社區矯正程式的法律淵源
一、我國社區矯正法律的發展
二、基礎法律和附屬法律
三、中央法律和地方法律規範
四、司法程式性法律規範和行政程式性法律規範
五、綜合性法律和專門性法律
第三節域外社區矯正概況
一、英國社區矯正概況
(一)概述
(二)社區矯正的措施
(三)社區矯正的相關機構
(四)社區矯正的監督
二、美國社區矯正概況
(一)概述
(二)社區矯正的措施
(三)聯邦司法系統中的社區矯正機構
(四)州司法系統中的社區矯正機構
三、德國社區矯正概況
(一)概述
(二)緩刑
(三)假釋
(四)行為監督
(五)考驗幫助
(六)法院幫助
四、日本社區矯正概況
(一)概述
(二)更生保護機關
(三)更生保護人員
(四)更生保護場所
(五)更生保護內容
五、我國台灣地區社區矯正概況
(一)概述
(二)緩刑
(三)假釋
(四)保護管束
第二章總論
節社區矯正
一、社區矯正的定義
二、社區矯正的定位
(一)在刑罰體系中的定位
(二)在刑事司法活動中的定位
(三)在國家制裁體系中的定位
第二節社區矯正程式
一、社區矯正程式的定義
二、社區矯正的程式屬性
(一)刑事執行程式
(二)刑事執行程式而非刑罰執行程式
三、刑事執行程式的雙重屬性
(一)刑事司法執行與刑事行政執行
(二)大陸法系中的雙重屬性理論
(三)刑事司法執行與刑事行政執行的區別
四、社區矯正程式的雙重屬性
(一)社區矯正的行政執行屬性
(二)社區矯正的司法執行屬性
第三章社區矯正適用程式
節社區矯正適用(決定)程式
一、管制和緩刑的適用程式
二、假釋的適用程式
(一)適用條件
(二)提請假釋的程式
(三)假釋案件的審理程式
三、暫予監外執行的決定程式
(一)適用條件
(二)監獄、看守所決定暫予監外執行的程式
(三)法院決定暫予監外執行的程式
四、適用(決定)程式中存在的問題
(一)暫予監外執行存在缺陷
(二)假釋適用條件不合理
(三)適用(決定)程式中罪犯信息不透明
(四)法院缺少專門審理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法庭
(五)適用(決定)案件審理形式化
五、適用(決定)程式的改革與發展
(一)建立刑罰執行中止制度,替代暫予監外執行
(二)將剩餘刑期在三個月以下的罪犯易科為社區矯正
(三)建立法定假釋和裁量假釋二元假釋制度
(四)適用程式司法化改革
(五)完善適用的司法程式
第二節禁止令的適用程式
一、禁止令的適用程式
(一)禁止令的內容
(二)禁止令的適用程式
二、禁止令適用中存在的問題
(一)禁止令本身的問題
(二)禁止令適用中的問題
三、禁止令適用的改革和發展
(一)釐清禁止令與禁止性規定的區別
(二)擴大禁止令的適用範圍
(三)擴大禁止令的種類
(四)建立禁止令適用的原則
第三節社會調查程式
一、適用對象
(一)適用對象的發展變化
(二)與未成年人社會調查的關係
二、調查內容
三、調查主體
(一)委託方
(二)受託方
(三)調查人員
四、調查結果
五、社會調查程式存在的問題
(一)適用範圍不明
(二)調查主管機關及調查時間模糊
(三)評估依據科學性不足
(四)調查評估報告的作用有限
(五)缺少辯方的調查
六、社會調查程式的改革與發展
(一)完善社會調查的適用範圍
(二)完善社會調查程式的啟動權
(三)完善調查評估報告的構成
(四)調查評估報告與品格證據
第四章交付執行程式
節居住地核實程式
一、居住地核實程式
(一)功能與定位
(二)居住地與戶籍地
(三)居住地的定義
(四)人戶分離
二、居住地核實程式中的問題
(一)居住地管理受制於經濟考量
(二)居住地管理資產化
三、居住地核實程式的改革和發展
第二節法律文書的交付程式
一、法律文書的交付程式
二、改革與發展
第三節社區服刑人員的報到程式
一、報到程式
(一)報到前的告知
(二)報到方式
二、報到程式中存在的問題
(一)報到的作用和意義不明
(二)缺少不報到的法律後果
三、報到程式的改革與發展
(一)明確報到的作用及責任分配
(二)明確不報到的法律後果
(三)完善報到程式及相關措施
第五章社區矯正執行程式
節執行開始程式
一、宣告程式
二、矯正小組
三、矯正方案
四、存在的問題
(一)開始程式定位不準
(二)矯正小組的內容過於簡單
五、改革與發展
(一)正確定位社區矯正的開始程式
(二)設定矯正小組人員的資格
(三)建立矯正小組人員協助矯正的指引
第二節監督管理程式
一、分級和分類管理
(一)分級管理
(二)分類管理
(三)考核
二、報告
(一)常規報告
(二)特殊事項報告
(三)矯正小組成員報告
三、居住地管理
四、活動管理
(一)外出審批
(二)禁止出境
(三)進入特定區域、場所的審批
五、檢查與電子監控
(一)檢查
(二)信息化監控
六、監督管理存在的問題
(一)人力資源短缺導致監管薄弱
(二)個別化矯正不足
(三)缺少執行禁止令的能力
七、改革與發展
(一)大力發展信息化監控
(二)發展真正的個別化的監督管理制度
(三)強化禁止令執行能力建設
第三節強制措施
一、概述
二、社區矯正中強制性措施的現狀
(一)查找、追查或者追逃
(二)突發事件應對機制
(三)刑事強制措施
(四)行政拘留
(五)收監
(六)學習班
三、社區矯正中強制性措施存在的問題
(一)真正的強制措施實際上面臨空白
(二)現有強制性措施缺少即時性
(三)強制性措施的執行機構錯位
(四)創設強制措施的法律依據不足
(五)以警察權彌補強制措施的缺失面臨理論和立法困境
(六)以突發事件應對機制彌補強制措施的缺失於法無據
四、建立社區矯正強制措施體系
(一)強制措施的立法依據
(二)強制措施的種類
第四節處罰程式
一、概述
二、行政處罰
(一)警告
(二)治安管理處罰
三、司法處罰
(一)撤銷緩刑、假釋
(二)對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收監執行
四、處罰程式中存在的問題
(一)行政處罰體系不夠完整
(二)治安處罰設定的理論依據不足
(三)對管制犯缺乏處罰措施
五、改革和發展社區矯正處罰程式
(一)完善和發展現有的二元處罰體系
(二)科學設定行政處罰的種類
(三)對管制犯的處罰
(四)完善處罰的調查取證程式
(五)賦予司法行政機關完整的行政處罰決定權和執行權
(六)建立社區矯正處罰的權利救濟程式
第五節執行終止程式
一、概述
二、自然終止程式
(一)矯正期滿終止
(二)社區服刑人員死亡
三、司法終止程式
(一)撤銷緩刑、假釋
(二)暫予監外執行收監執行
(三)收監程式
四、改革與發展
第六章社區矯正與刑事司法執行
節社區矯正與刑事司法執行
一、社區矯正與刑事執行變更
(一)刑事執行變更的定義
(二)社區矯正執行變更程式的定義
(三)社區矯正執行變更程式的內容
二、社區矯正與刑事執行中止
(一)刑事執行中止的定義和範圍
(二)社區矯正程式中的執行中止
三、社區矯正與多數刑罰的執行
(一)執行合併
(二)執行順序
(三)社區矯正中的多數刑罰的執行
四、社區矯正與替代執行
(一)替代執行的定義
(二)社區矯正中的替代執行
五、社區矯正與刑期計算
六、社區矯正與行政處罰、司法處罰、保全處分和刑事強制措施
(一)非刑罰處罰和措施的概況
(二)分類與特點
(三)與社區矯正相關的法律規定
七、刑事執行程式改革和發展的必要性
(一)刑事執行程式理論建設滯後
(二)社區矯正的執行面臨挑戰
(三)社區矯正發展的迫切需要
(四)國家制裁體系完善的需要
八、社區矯正程式中刑事執行改革和發展
(一)發展刑事執行理論體系
(二)建構社區矯正刑事司法執行程式的主要方面
(三)完善社區矯正與非刑罰處罰和措施關係的具體內容
第二節社區矯正與刑事執行體制
一、刑事執行體制
(一)我國刑事執行體制的概況
(二)域外刑事執行體制的概況
二、當前刑事執行體制的缺陷
(一)刑事執行權分散
(二)法院內部缺少刑事執行業務機構
(三)司法處理形式化問題嚴重
(四)不能滿足社區矯正發展的需要
三、完善刑事執行體系的必要性
(一)刑事執行理論發展的需要
(二)刑事司法體制改革的組成部分
(三)社區矯正體制的基礎工程
四、完善刑事執行體制的可行性
(一)在現行執行體系架構上繼續發展完善
(二)重點發揮法院裁判指揮執行的作用
(三)建立法院刑事執行庭
第七章社區矯正程式與刑事訴訟程式
節社區服刑人員權利保護程式
一、社區服刑人員權利保護程式的現狀
(一)對罪犯權利保護的程度不夠
(二)受保護的權利種類缺失
(三)缺少明確的法律救濟途徑
二、我國社區服刑人員權利保護程式的發展
(一)明確權利的種類並予以相應保護
(二)建立具有可操作性的權利救濟途徑
第二節檢察監督程式
一、檢察監督制度概述
(一)檢察監督在社區矯正中的定位和作用
(二)社區矯正檢察監督的法律依據
(三)社區矯正中的檢察機關
二、社區矯正檢察監督程式的基本內容
(一)適用決定檢察監督
(二)交付執行檢察監督
(三)監管活動檢察監督
(四)變更執行檢察監督
(五)終止執行檢察監督
三、社區矯正檢察監督程式中存在的問題
(一)法律規範不完善
(二)監督方式不完善
(三)“責任倒查”引發的“連坐”問題
四、社區矯正檢察監督程式的改革與發展
(一)加強監督的明確性
(二)加強監督的動態性
(三)加強監督的有效性
第三節社區矯正與未成年人附條件不起訴程式
一、未成年人附條件不起訴監督考察概述
(一)概述
(二)未成年人附條件不起訴監督考察現狀
二、附條件不起訴監督考察與社區矯正的相似性
(一)程式機制基本相似
(二)目的基本相同
(三)適用對象有類似之處
(四)監督考察的方式和內容基本相同
三、整合附條件不起訴監督考察與社區矯正監督管理的構想
(一)目前附條件不起訴監督面臨的困難
(二)納入社區矯正體系的必要性
(三)可行性——基本的制度設計
參考文獻
作者簡介
司紹寒,法學博士,法務部預防犯罪研究所副研究員。
本書為作者主持的2013年度國家社科基金青年項目“社區矯正程式問題研究”終成果。該項目研究報告“關於社區矯正立法中有關程式問題的思考”獲法務部部領導重要批示,相關觀點被用於社區矯正立法;項目另一階段性成果“社區矯正強制措施立法探析”發表在2018年2月《中國司法》上,被《複印報刊資料:刑事法學》全文轉載,並獲得了“學習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推動新時代司法行政改革發展”主題徵文二等獎。
作為法務部社區矯正立法領導小組辦公室成員,作者深入參與到《社區矯正法》和《社區矯正實施辦法》起草中,將該項目的研究與社區矯正法立法工作緊密相聯,向立法領導小組提交了關於社區矯正工作人員身份、社區服務、國外社區矯正體制等多篇研究報告,部分觀點被法律和規範性檔案草案稿吸收,為社區矯正事業的發展發揮了建設性作用。
此外,作者多次參與《刑法》《刑事訴訟法》《監獄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未成年人保護法》等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的修改;參加了《中國和馬達加斯加引渡條約》《中國和馬來西亞引渡條約》談判;連續四年參加國際矯正與監獄協會年會;連續6年參加聯合國預防犯罪與刑事司法委員會會議;參與《聯合國囚犯待遇標準限度規則》(《曼德拉規則》)修訂檔案的磋商。作者還對德國刑事執行法有比較深入的研究,其專著《德國刑事執行法研究》已成為研究德國刑事執行領域較有影響力的著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