示範型商車險精算規定

示範型商車險精算規定

《示範型商車險精算規定》是為完善車險精算制度,防範非理性競爭行為,推動車險高質量發展,銀保監會制定的規定。

2020年9月9日,《示範型商車險精算規定》發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示範型商車險精算規定
  • 頒布時間:2020年9月9日
  • 發布單位:中國銀保監會
  • 發文字號:銀保監發【2020】42號
規定發文,規定全文,規定解讀,

規定發文

2020年9月9日,為完善車險精算制度,防範非理性競爭行為,推動車險高質量發展,中國銀保監會發布了《示範型商車險精算規定》。

規定全文

第一部分 適用範圍
一、本規定適用於使用中國保險行業協會機動車商業保險示範條款的車險產品(以下簡稱商車險)。
第二部分 保費構成
二、保險公司厘定商車險保費,應當符合非壽險精算原理,嚴格遵循合理、公平、充足的原則,不得有導致不正當競爭或歧視性定價的因素。
三、商車險保費厘定標準公式為:保費=基準保費x費率調整係數。其中,基準保費=基準純風險保費/目標賠付率,目標賠付率=1-附加費用率,費率調整係數=自主定價係數x無賠款優待係數x交通違法係數。
四、基準純風險保費、無賠款優待係數、交通違,法係數應使用行業基準。附加費用率預定、逐單手續費率上限、自主定價係數範圍遵照監管機構相關要求執行。
五、保險公司應按照保險費率與標的風險、經營成本相匹配的原則,合理確定自主定價係數、附加費用率及手續費率等,並對產品進行利潤測試。
第三部分 費率回溯和產品糾偏
六、保險公司應建立費率回溯和產品糾偏機制,動態監測、分析費率精算假設與公司實際經營情況的偏離度,及時對商車險費率進行調整,並重新向監管機構備案。
七、為杜絕頻繁調整條款費率損害保險消費者權益,擾亂市場秩序,除監管機構責令保險公司重新備案產品或保險公司精算假設與經營實際發生重大偏差等原因外,保險公司調整商車險條款費率的頻率不高於3個月一次。
第四部分 保費不足準備金的評估
八、保險公司應進一步完善商車險的保費充足性測試流程,以中國精算師協會發布的行業基準純風險保費為基礎,在每季度末對所有未滿期保單逐單測試保費充足性,並按照規定評估保費不足準備金。保險公司商車險保費不足準備金(PDR)不得低於以下計算標準下的金額:
其中:Wi=評估時點保單i未滿期天數/保單i起止天數;
mi為評估時對保單i使用的係數,須滿足mi≥k的條件,當前設定k值為0.85;
ni為保單i使用的自主定價係數;
PRPi為保單i所對應的行業基準純風險保費x無賠款優待係數x交通違法係數;
Ci為保單i的手續費,包括向保險中介機構(包括兼業代理)或個人代理人(行銷員)支付的所有費用;
OEi為保單i除間接理賠費用和手續費外的其他費用(含總部分攤費用);
Pi為保單i經各項費率調整係數調整後的保費。
九、對於商車險分入業務的保費不足準備金評估,同樣適用第八條要求,分出公司應向分入公司提供評估所需的必要數據。
十、監管機構可依據審慎監管原則適時調整行業或個體保險公司進行保費充足性測試的頻率以及保費充足性測試所使用的k值。
十一、保險公司應在每季度末根據本規定評估商車險保費不足準備金,並在每季度結束1個月內將評估結果報告監管機構。
第五部分 總精算師的職責
十二、保險公司總精算師作為公司車險精算管理的第一責任人,應嚴格按照監管規定和精算原理要求,切實履行責任。總精算師應定期對定價假設合理性進行評估,若定價假設與實際經營結果存在重大偏差或保險公司出現定價不足等重大風險,總精算師應及時向監管機構報告。總精算師未及時報告的,監管機構依法責令改正,並予以警告。
第六部分 監管措施
十三、對於保險公司向監管機構備案的商車險產品存在費率不充足或不準確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有關規定的情形的,監管機構責令保險公司停止使用該產品,並限期修改;情節嚴重的,可以在一定期限內禁止申報新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
十四、監管機構對保險公司的費率執行情況實施監管。對於保險公司自主定價係數實際執行情況與備案水平存在重大偏差、手續費率突破備案。上限等違反產品監管行為的,監管機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及《中國銀保監會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車險監管有關事項的通知》(銀保監辦發[2019]7號)的相關規定進行查處。
第七部分 附則
十五、本規定第七條、第十二條及第十四條中的“重大偏差”具體標準另行規定。
十六、除監管機構規定的其他材料外,保險公司商車險產品的備案材料應包括本規定附屬檔案所列的精算評估意見和精算報告費率方案附表。
十七、本規定中所稱“監管機構”是指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及其派出機構。
十八、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辦公廳關於商車險自主定價改革試點地區費率方案報送有關要求的通知》(銀保監辦發[2018]28號)、《中國銀保監會辦公廳關於商車險費率監管有關要求的通知》(銀保監辦發[2018]57號)同時廢止。

規定解讀

《精算規定》主要從兩個方面著手:一是建立費率回溯和產品糾偏機制,解決公司車險產品費率備案及後續執行過程中的不規範問題;二是明確保費不足準備金的評估標準,通過要求公司將虧損及時反映在財務報表和償付能力指標中,倒逼公司理性經營。
《精算規定》分為7個部分:一是適用範圍,明確適用於使用行業示範條款的商車險產品。二是保費構成,明確了保費厘定基本原則、保費計算公式及所使用的行業基準、附加費用率的標準等。三是費率回溯和產品糾偏,規定保險公司應建立費率回溯和產品糾偏機制,動態監測、分析費率精算假設與公司實際經營情況的偏離度,及時對商車險費率進行調整。四是保費不足準備金的評估,明確了保費充足性測試的計算公式和保費不足準備金的評估標準。五是總精算師的職責,要求總精算師應定期對定價假設合理性進行評估,若定價假設與實際經營結果發生重大偏差或保險公司出現定價不足等方面重大風險,總精算師應及時向監管機構報告。六是監管措施,為嚴肅車險市場紀律,明確監管部門可採取責令保險公司停止使用產品等監管措施。七是附則,明確檔案廢止等事項。
《精算規定》自發文之日起實施。下一步,銀保監會將指導各銀保監局、財產保險公司和相關單位做好《精算規定》的貫徹落實,防範化解車險經營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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