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產權利金是非礦產所有人因開採礦產資源而向礦產資源所有人支付的一種補償性財產性權益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礦產權利金
- 外文名:無
- 學科:法律學
- 性質:補償性財產性權益
。這種權益的法律性質集中表現在:它是非礦產所有人在事實上享有礦產所有權的占有、使用、收益權能所支付的對價;是“礦業權人開採和耗竭了礦產資源所有權人的不可再生的礦產資源而支付的費用。開採礦產資源不管其是否贏利,均須向礦產資源所有者(通常是國家)繳納權利金”。礦產權利金的付出方在法律上以取得礦業權為目的,故其支付不是無償的;在中國,國家既具有國家職能的行使者身份(審查申請或受讓礦業權的主體是否符合準入條件),也具有礦業權出讓契約層面上的一般民事主體身份。而稅收則是強制、定期、固定費率、無償的,納稅人是行政相對人身份。所以,礦產權利金是產權關係的反映,是國有礦產所有權的權益體現。有學者也指出其是一種經濟地租。
參考資料:《中美地熱能資源管理比較探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