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山爆破公害控制

礦山爆破公害控制

礦山爆破公害控制是指按照技術規範採用工程方法和技術措施,對礦山爆破造成的公害及其影響範圍進行的控制和限制。礦山爆破公害控制的內容包括:爆破地震及其效應觀測,爆破安全距離以及爆破空氣衝擊波的控制。礦山爆破所造成的地表振動、空氣衝擊波、飛石和噪聲等,往往造成社會公害。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礦山爆破公害控制
  • 外文名:Pollution control of mine blasting
  • 學科:開採工程
  • 領域:能源
  • 範圍:礦山
  • 依據:按技術規範用工程方法和技術措施
簡介,發展簡史,爆破地震控制,空氣衝擊波和噪聲控制,飛石控制,有毒氣體的控制,

簡介

礦山爆破公害控制是指按照技術規範採用工程方法和技術措施,對礦山爆破造成的公害及其影響範圍進行的控制和限制。礦山爆破公害控制的內容包括:爆破地震及其效應觀測,爆破安全距離以及爆破空氣衝擊波的控制。礦山爆破所造成的地表振動、空氣衝擊波、飛石和噪聲等,往往造成社會公害。

發展簡史

世界各國對此都十分關注並不斷研究對策。1927年,美國拉可維爾用位移地震儀和落針計對爆破地震進行研究後指出,如果房屋離採石場的距離為60-91m,則房屋不會受到破壞。1930-1940年,美國礦業局對爆破振動的影響進行了大量研究並指出,若爆破所引起的質點振動加速度為9.8m/s2,將造成建築物嚴重破壞,在0.98-9.8m/s2時,只造成輕微破壞,若低於0.98m/s2,則不會造成破壞。該局於1943年發表了空氣衝擊波對房屋影響的研究報告,指出窗戶玻璃是房屋最先受到破壞的部分,超壓為4.8kPa或低於此值不會造成破壞,而超壓為10.3kPa或大於此值。則將造成破壞。關於爆破地震對建築物或構築物的破壞判據,各國多用質點振動速度來表示。但其標準則不一致,1957年蘇聯制定的《蘇聯統一爆破安全規程》規定建築物破壞的振速為2-3cm/s;1977年美國《露天開採管理和採礦復田條例》規定,一切爆破作業中最大質點速度不得超過2.54cm/s;1981年美國礦業局的一份報告中指出,現代建築物的臨界振速為1.9cm/s,老建築物為1.27cm/s,1986年中國頒布的《爆破安全規程》,對爆破地震、空氣衝擊波、飛石等的安全距離及其相應的破壞判據也都作出了明確規定。

爆破地震控制

一般採取限制一次爆破的最大裝藥量、微差爆破和挖防震溝、加固建築等措施來消除或減輕爆破地震造成的危害。

空氣衝擊波和噪聲控制

採用微差爆破。柱狀間隔裝藥結構、反向起爆、加強堵塞、構築防波牆、防波堤、防波屏,以及利用防護林、山丘等地形地物來減弱衝擊波和噪聲。

飛石控制

主要措施有:確定合理的最小抵抗線、裝藥質量和堵塞長度,嚴格執行鑽孔測量驗收制度。保證最小抵抗線在允許的誤差範圍以內,對可能被危害物進行有效覆蓋等。

有毒氣體的控制

主要是加強對爆破器材的保管和檢測,禁止使用變質的爆破器材,保證堵塞質量,放炮後加強通風、及時灑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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