礄口區選人用人公信度測評辦法(試行)共七章,是礄口區選人用人的基本方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礄口區選人用人公信度測評辦法(試行)
- 施行地區:礄口區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健全乾部民眾對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滿意度的評價體系,提高選人用人公信度,根據《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以下簡稱《幹部任用條例》)、《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監督檢查辦法(試行)》,制定本測評辦法。
第二條 選人用人公信度測評工作遵循以下原則:
(一)黨委領導、分級負責原則;
(二)民主公開、民眾參與原則;
(三)科學規範、綜合評價原則;
(四)改進工作、注重實效原則。
第三條 在區委的領導下,區委組織部負責本級和下一級選人用人公信度測評的組織實施工作,區直單位黨委(工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負責本級選人用人公信度測評的組織實施工作。
第二章 測評的對象和內容
第四條 選人用人公信度測評對象為兩類:
(一)區委及其組織部門;
(二)區直單位黨委(工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
第五條 選人用人公信度測評的主要內容:
選人用人公信度測評分為三個方面:一是對黨委(工委、黨組)選人用人工作的滿意度;二是對選任幹部的滿意度;三是對黨委(工委、黨組)防治用人不正之風工作的滿意度。每項具體內容設定“滿意、基本滿意、不滿意、不了解”四個評價選項。
(一)對黨委(工委、黨組)選人用人工作的滿意度測評
1、對堅持德才兼備、以德為先,堅持注重品行、科學發展、崇尚實幹、重視基層、鼓勵創新、民眾公認的評價;
2、對堅持民主、公開、競爭、擇優相結合的評價;
3、對堅持品行、才能、資歷與任職崗位相結合的評價;
4、對堅持在民主推薦中公布職位、任職資格、任職條件及工作要求的評價;
5、對堅持在任前考察中發布考察預告,按規定的範圍進行個別談話、廣泛徵求意見的評價;
6、對堅持在任職過程中實行任前公示和任職試用期的評價;
7、對推進幹部人事制度改革,開展公開選拔、競爭上崗工作的評價;
8、對執行幹部交流、迴避和職務任期制等規定的評價。
(二)對選任幹部的滿意度測評
1、對選任幹部道德品行的評價;
2、對選任幹部工作能力的評價;
3、對選任幹部工作作風的評價;
4、對選任幹部工作實績的評價;
5、對選任幹部廉政情況的評價;
6、對選任幹部能力與崗位適應程度的評價。
(三)對黨委(工委、黨組)防治用人不正之風工作的滿意度測評
1、對開展選人用人監督檢查情況的評價;
2、對暢通監督渠道,及時受理和查處選人用人不正之風舉報情況的評價;
3、對防治違紀違法進行拉票賄選效果的評價;
4、對防治“跑官要官、買官賣官、許官送官、跑風漏氣”效果的評價;
5、對防治“帶病提拔”、“帶病上崗”效果的評價;
6、對防治“突擊提拔調整幹部”效果的評價。
第三章 測評的方式和範圍
第六條 對選人用人公信度的測評,採取本級測評與上級組織(人事)部門測評相結合,定期測評與不定期測評相結合的方式進行。主要方式有:
(一)區委常委會向全委會報告工作時,專題報告年度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情況,並在委員中開展選人用人公信度的測評活動。
(二)每年結合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年度考核工作開展測評活動。
(三)開展黨代會常任制試點的街道,可將公信度測評列入黨代會議程之中,在全體黨代表中開展測評活動。
(四)組織(人事)部門根據工作需要,或者結合《幹部任用條例》檢查和巡視工作,也可以對有關單位開展選人用人公信度測評活動和問卷調查。
第七條 具體實施測評工作採取召開大會的方式進行。被測評單位黨委(工委、黨組)主要負責人在大會上報告本地區或本單位幹部選拔任用工作和防治用人不正之風工作的情況,組織(人事)部門成立考核(工作)組,負責測評票的發放、回收和統計、反饋工作。
第八條 選人用人公信度測評參評範圍:
除在區委全委會、黨代會等特定範圍開展的公信度測評外,測評的參評範圍一般需在下列範圍內開展。
(一)區委選人用人公信度測評參評範圍:
1、區委、區人大、區政府、區政協領導班子成員,區法院院長、區檢察院檢察長,以及相應職級幹部;
2、第1項範圍以外的區委委員,候補委員、紀委常委,區委、政府工作部門主要負責人,區人大、區政協專(工)委會主要負責人,區直單位(含屬地管理單位)黨政主要負責人,人民團體、民主黨派、工商聯主要負責人。
3、幹部民眾代表:上述範圍以外的部分區黨代表、區人大代表、區政協委員;區直單位、區級群團機關幹部代表;黨員、民眾、社會各界民眾代表。
參評人員中幹部民眾代表參評人數不低於總參評人數的1/3。
(二)區直單位選人用人公信度測評參評範圍:
1、本單位領導班子成員及相應職級幹部;
2、內設機構正副職、直屬單位主要負責人;
3、幹部民眾代表:包括機關一般幹部、服務對象、社區群乾、村兩委會班子成員。
區直單位各類參評人員總數不低於30人,單位總人數不足30人的,全體人員參加。其中幹部民眾代表參評人數不低於總人數的1/3。
第四章 測評的統計和標準
第九條 選人用人滿意度的計算方法為:
(一)黨委(工委、黨組)選人用人工作滿意率、選拔任用幹部滿意率和防治用人不正之風工作滿意率的計算公式為:
“滿意”項總數+“基本滿意”項總數
單項滿意率=────────────────×100%
參評人數
單項滿意率之和
總體滿意率=────────────×100%
測評指標數
(二)選人用人公信度的計算方式為黨委(工委、黨組)選人用人工作總體滿意率、選任幹部總體滿意率和防治用人不正之風工作總體滿意率三項之和的平均數。
第十條 選人用人公信度測評標準:
(一)選人用人公信度達到80%,為民眾滿意單位;
(二)選人用人公信度達到60%,低於80%,為民眾基本滿意單位;
(三)選人用人公信度低於60%,為民眾不滿意單位。
第五章 測評結果的運用
第十一條 由本級組織測評的,測評結果要及時向上級組織(人事)部門報告。由上級組織(人事)部門組織測評的,測評結果要及時向被測評單位反饋,指出差距,督促整改。
第十二條 各黨委(工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要高度重視對選人用人公信度測評結果的運用。
(一)為改進工作,完善選人用人工作機制提供依據。被測評單位要根據選人用人公信度測評結果,逐一分析各項測評情況,查找存在問題,提出改進措施,健全工作機制,規範用人行為,不斷提高選人用人公信度。
(二)為評先創優,評定等次提供依據。對評價結果認定為不滿意的單位,原則上當年度不得評為績效目標考核先進單位。對評價結果認定為基本滿意的單位,主要領導、分管領導和組織人事部門主要負責人當年年度考核不得確定為優秀等次。
(三)為整治用人不正之風,實施責任追究提供依據。對評價結果認定為不滿意的單位,經綜合分析,深入調查了解,確實存在違反《幹部任用條例》及有關規定、且問題嚴重的,要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六章 紀律和責任
第十三條 黨委(工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派出的考核(工作)組,要堅持原則,實事求是,深入細緻,如實反映測評情況。考核(工作)組成員要公道正派、廉潔自律,對違反紀律的,要按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第十四條 接受測評的黨委(工委、黨組),要如實報告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和防治用人不正之風工作的情況,提供有關材料。凡弄虛作假以及對考核(工作)組成員打擊報復的,依據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中共武漢市礄口區委組織部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