碼頭作業職業安全和衛生建議書(第160號建議書)是由國際組織在1979年06月25日,於日內瓦簽定的條約。
基本介紹
- 條約分類:勞工保護,衛生
- 簽訂日期:1979年06月25日
- 時效性:現行有效
- 條約種類:公約
- 簽訂地點:日內瓦
碼頭作業職業安全和衛生建議書(第160號建議書)
國際勞工組織大會,
經國際勞工局理事會召集,於一九七九年六月六日在日內瓦舉行其第六十五屆會議,並經決定採納本屆會議議程第四項關於修改一九三二年(碼頭工人)事故防止公約(修訂)(第32號)的某些提議,並經確定這些提議應採取建議書的形式,作為一九七九年(碼頭作業)職業安全和衛生公約的補充,於一九七九年六月二十五日通過以下建議書,引用時得稱之為一九七九年(碼頭作業)職業安全和衛生建議書:
一、範圍和定義
1.就本建議書而言,“碼頭作業”一詞覆蓋任何船隻的裝卸作業的全部和該作業的任何部分,以及除此之外的任何附帶工作;此種作業的定義應通過國家法律或實踐予以確立。應與有關的僱主組織和工人組織磋商,或請其參與這一定義的確立和修訂。
2.就本建議書而言:
(a)“工人”一詞系指從事碼頭作業的任何人員;
(b)“合格人員”一詞系指一名有完成一項或幾項特定任務所需的知識和經驗,並為主管當局承認為如此的人;
(c)“負責人”一詞系指由僱主,視情況可為船長或設備所有人,指定其負責完成一項或幾項特定任務而本人具有完成該項或幾項任務所需的足夠的知識、經驗和必要的權力者;
(d)“受權人”一詞系指由僱主、船長或一位負責人授權承擔一項或幾項特定任務並具有必要的技術知識和經驗者;
(e)“起重裝置”一詞系指用於岸上或船上懸吊、提升或降低載荷,或在懸吊或有支撐時將它們從一地移往另一地的一切固定或移動的貨物裝卸裝置,包括安裝在岸上的動力操作的滑軌;
(f)“可卸裝置”一詞系指能夠通過它將載荷連線於起重裝置但不與起重裝置或載荷形成一個整體的任何裝置;
(g)“通道”一詞包括出、入口;
(h)“船隻”一詞覆蓋任何種類的船、舶、平底船、駁船或氣墊船,不包括戰艦。
二、一般規定
3.為實施一九七九年(碼頭作業)職業安全和衛生公約,各會員國應考慮:
(a)由政府間海事協商組織主持通過的有關公約、條例和建議書的規定,特別是隨時可能修訂的一九七二年國際安全貨櫃公約的規定;
(b)由公認的處理標準化事宜的國際組織批准的有關標準;
(c)由國際組織主持通過的關於內河航運的公約、條例和建議書的有關規定。
4.各會員國在根據(碼頭作業)職業安全和衛生公約第4條第1款採取措施時應考慮國際勞工局出版的碼頭作業安全和衛生操作規程最新版本中的技術建議,只要這些建議對本國情況和條件是適宜而恰當的。
5.各會員國在採取一九七九年(碼頭作業)職業安全和衛生公約第4條第1款提及的措施時,應考慮本建議書第三部分的規定,這些措施是公約第三部分規定的補充。
6.為防止工傷事故和職業病,應給工人以安全操作程式、職業衛生,和必要時急救程式和裝卸機械的安全操作等方面的適當指導和培訓。
三、技術措施
7.(1)所有道路均應:
(a)作出明顯標記;
(b)只要合理可行,排除一切與正在進行的作業無關的障礙物。
(2)車輛通告的道路,只要合理可行,應為單行線。
8.(1)出入口在可行情況下應設定於無懸吊物通過的地點。
(2)必要時,應在上下船通道設定妥當牢固的安全網,以防止工人落入船沿與毗鄰碼頭之間的水中。
9.滾裝船的斜軌所用連線板的設計和使用應符合安全要求。
10.(1)露天甲板的各倉口,如未設定有足夠高度和強度的圍欄,應予有效防護或覆蓋。
(2)各甲板間倉口在打開時均應防護至適當高度。
(3)在裝卸貨物時,如有必要,可將倉口任何一邊的防護圍欄暫時移開。
(4)如由於技術原因,本條第(1)和第(2)款不能實施時,一位受權人應保證工人的安全。
(5)甲板上的貨物或車輛不得放在或通過不能承受如此重大壓力的任何倉口蓋。
11.必要時應根據船倉大小,規定設定一個以上緊急出口。
12.起重裝置的操作者,在開始工作前應檢查其安全設備的運行情況。
13.(1)汽油驅動的車輛或起重裝置不得在船倉內加油;其他燃料驅動的車輛或起重裝置,只有在能合理可行地確保工人安全的情況下才得在船倉內補充燃料。
(2)如合理可行,在船倉內應優先使用不污染空氣的發動機。
14.只要合理可行,不應要求工人在倉內有修整機和抓揚機開動的地方工作。
15.起重裝置的新零件或可卸裝置的部件均不得用熟鐵製成。
16.只有在合格人員的監督和指導下,才能對可卸裝置的任何部件進行熱處理。
17.必要時應使用合適和恰當的襯板以保護預先組成吊裝貨物的吊索。
18.吊索在未經核准或檢驗前不得在任何情況下用於預先組成吊裝。
19.起重機橫樑、構架、不構成起重裝置一部分的真空或電磁起重設備,以及其他重量超過100公斤的可卸裝置各部件,均應清楚地標明其自身重量。
20.一次性使用的貨盤或類似的一次性使用的器械應:
(a)清楚地標明或貼上標鑒,以指明它們是一次性使用的;
(b)只有在它們沒有可能影響其安全使用的缺陷時,才能使用;和
(c)不重複使用。
21.以金屬絲或鐵皮帶將數件載荷綑紮在一起的載荷,不得用鉤子或其他設備插入金屬絲或鐵皮帶進行起吊或下降,除非該金屬絲或鐵皮帶有足夠的強度。
22.當必須在貨物貨櫃頂部進行操作時,應採取一切合理措施,以減少發生事故的危險。
23.(1)危險品只有在一名負責人的監督下,才能進行裝卸、貯存或堆放。
(2)在準備裝卸、貯存或堆放危險物品時,應向有關工人充分提供應遵守的特殊預防措施的信息,包括在發生貨物意外溢出或冒出時應採取的行動。
24.急救人員應能熟練使用適當的復甦技能和從事救援工作。
25.在必要和合理可行時,應在起重裝置上安裝能將司機緊急撤離駕駛倉的設備。應做出安排在不進一步危及於他的情況下撤離受傷或患病的司機。
26.(1)應將一九七九年(碼頭作業)職業安全和衛生公約第36條提及的體格檢查和調查的結果通知有關工人。
(2)應通知僱主該工人是否適合他將要從事的工作,以及他是否會對其他工人構成危險,條件是,除按照公約第39條的要求外,應尊重信息的保密性。
27.按照一九七九年(碼頭作業)職業安全和衛生公約第40條的規定提供的設施,在合理可行的範圍內,應包括更衣室。
國際勞工組織大會,
經國際勞工局理事會召集,於一九七九年六月六日在日內瓦舉行其第六十五屆會議,並經決定採納本屆會議議程第四項關於修改一九三二年(碼頭工人)事故防止公約(修訂)(第32號)的某些提議,並經確定這些提議應採取建議書的形式,作為一九七九年(碼頭作業)職業安全和衛生公約的補充,於一九七九年六月二十五日通過以下建議書,引用時得稱之為一九七九年(碼頭作業)職業安全和衛生建議書:
一、範圍和定義
1.就本建議書而言,“碼頭作業”一詞覆蓋任何船隻的裝卸作業的全部和該作業的任何部分,以及除此之外的任何附帶工作;此種作業的定義應通過國家法律或實踐予以確立。應與有關的僱主組織和工人組織磋商,或請其參與這一定義的確立和修訂。
2.就本建議書而言:
(a)“工人”一詞系指從事碼頭作業的任何人員;
(b)“合格人員”一詞系指一名有完成一項或幾項特定任務所需的知識和經驗,並為主管當局承認為如此的人;
(c)“負責人”一詞系指由僱主,視情況可為船長或設備所有人,指定其負責完成一項或幾項特定任務而本人具有完成該項或幾項任務所需的足夠的知識、經驗和必要的權力者;
(d)“受權人”一詞系指由僱主、船長或一位負責人授權承擔一項或幾項特定任務並具有必要的技術知識和經驗者;
(e)“起重裝置”一詞系指用於岸上或船上懸吊、提升或降低載荷,或在懸吊或有支撐時將它們從一地移往另一地的一切固定或移動的貨物裝卸裝置,包括安裝在岸上的動力操作的滑軌;
(f)“可卸裝置”一詞系指能夠通過它將載荷連線於起重裝置但不與起重裝置或載荷形成一個整體的任何裝置;
(g)“通道”一詞包括出、入口;
(h)“船隻”一詞覆蓋任何種類的船、舶、平底船、駁船或氣墊船,不包括戰艦。
二、一般規定
3.為實施一九七九年(碼頭作業)職業安全和衛生公約,各會員國應考慮:
(a)由政府間海事協商組織主持通過的有關公約、條例和建議書的規定,特別是隨時可能修訂的一九七二年國際安全貨櫃公約的規定;
(b)由公認的處理標準化事宜的國際組織批准的有關標準;
(c)由國際組織主持通過的關於內河航運的公約、條例和建議書的有關規定。
4.各會員國在根據(碼頭作業)職業安全和衛生公約第4條第1款採取措施時應考慮國際勞工局出版的碼頭作業安全和衛生操作規程最新版本中的技術建議,只要這些建議對本國情況和條件是適宜而恰當的。
5.各會員國在採取一九七九年(碼頭作業)職業安全和衛生公約第4條第1款提及的措施時,應考慮本建議書第三部分的規定,這些措施是公約第三部分規定的補充。
6.為防止工傷事故和職業病,應給工人以安全操作程式、職業衛生,和必要時急救程式和裝卸機械的安全操作等方面的適當指導和培訓。
三、技術措施
7.(1)所有道路均應:
(a)作出明顯標記;
(b)只要合理可行,排除一切與正在進行的作業無關的障礙物。
(2)車輛通告的道路,只要合理可行,應為單行線。
8.(1)出入口在可行情況下應設定於無懸吊物通過的地點。
(2)必要時,應在上下船通道設定妥當牢固的安全網,以防止工人落入船沿與毗鄰碼頭之間的水中。
9.滾裝船的斜軌所用連線板的設計和使用應符合安全要求。
10.(1)露天甲板的各倉口,如未設定有足夠高度和強度的圍欄,應予有效防護或覆蓋。
(2)各甲板間倉口在打開時均應防護至適當高度。
(3)在裝卸貨物時,如有必要,可將倉口任何一邊的防護圍欄暫時移開。
(4)如由於技術原因,本條第(1)和第(2)款不能實施時,一位受權人應保證工人的安全。
(5)甲板上的貨物或車輛不得放在或通過不能承受如此重大壓力的任何倉口蓋。
11.必要時應根據船倉大小,規定設定一個以上緊急出口。
12.起重裝置的操作者,在開始工作前應檢查其安全設備的運行情況。
13.(1)汽油驅動的車輛或起重裝置不得在船倉內加油;其他燃料驅動的車輛或起重裝置,只有在能合理可行地確保工人安全的情況下才得在船倉內補充燃料。
(2)如合理可行,在船倉內應優先使用不污染空氣的發動機。
14.只要合理可行,不應要求工人在倉內有修整機和抓揚機開動的地方工作。
15.起重裝置的新零件或可卸裝置的部件均不得用熟鐵製成。
16.只有在合格人員的監督和指導下,才能對可卸裝置的任何部件進行熱處理。
17.必要時應使用合適和恰當的襯板以保護預先組成吊裝貨物的吊索。
18.吊索在未經核准或檢驗前不得在任何情況下用於預先組成吊裝。
19.起重機橫樑、構架、不構成起重裝置一部分的真空或電磁起重設備,以及其他重量超過100公斤的可卸裝置各部件,均應清楚地標明其自身重量。
20.一次性使用的貨盤或類似的一次性使用的器械應:
(a)清楚地標明或貼上標鑒,以指明它們是一次性使用的;
(b)只有在它們沒有可能影響其安全使用的缺陷時,才能使用;和
(c)不重複使用。
21.以金屬絲或鐵皮帶將數件載荷綑紮在一起的載荷,不得用鉤子或其他設備插入金屬絲或鐵皮帶進行起吊或下降,除非該金屬絲或鐵皮帶有足夠的強度。
22.當必須在貨物貨櫃頂部進行操作時,應採取一切合理措施,以減少發生事故的危險。
23.(1)危險品只有在一名負責人的監督下,才能進行裝卸、貯存或堆放。
(2)在準備裝卸、貯存或堆放危險物品時,應向有關工人充分提供應遵守的特殊預防措施的信息,包括在發生貨物意外溢出或冒出時應採取的行動。
24.急救人員應能熟練使用適當的復甦技能和從事救援工作。
25.在必要和合理可行時,應在起重裝置上安裝能將司機緊急撤離駕駛倉的設備。應做出安排在不進一步危及於他的情況下撤離受傷或患病的司機。
26.(1)應將一九七九年(碼頭作業)職業安全和衛生公約第36條提及的體格檢查和調查的結果通知有關工人。
(2)應通知僱主該工人是否適合他將要從事的工作,以及他是否會對其他工人構成危險,條件是,除按照公約第39條的要求外,應尊重信息的保密性。
27.按照一九七九年(碼頭作業)職業安全和衛生公約第40條的規定提供的設施,在合理可行的範圍內,應包括更衣室。